[ 郭健 ]——(2010-2-7) / 已閱24289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郭健
關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網上多有討論。經常有當事人來咨詢。我根據本人對法律條款的理解,結合交通事故各種情況的特點,總結出如下的計算辦法,供當事人參考。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1年。訴訟時效起算的時間是:
1、協商損害賠償爭議,但未達成協議的。
(1)自行協商,但未達成一致的,從達不成一致意見之日起計算;
(2)交警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調解,但未達成一致的,從接到交警當場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計算;
(3)交警適用一般程序調解,但未達成一致的,從接到交警制作的終結調解書之日起計算。
2、協商損害賠償爭議,達成一致,但一方到期不履行的,從協議書約定履行的時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協商損害賠償爭議的。
(1)未達到傷殘的,從醫療終結時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2)達到傷殘的,從傷殘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計算;
(3)死亡的,自受送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計算;
4、肇事逃逸的,從接到交通警察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或者從確定車輛所有人、實際支配人和肇事人之日起算。
5、未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交警隊處理,交警隊決定不予受理的,從接到交警隊送達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6、需要康復治療、后續治療的,從康復和后續治療費實際發生之日起計算。
7、其他未列情形的,從接到相關的法律文書之日起計算。
附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
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139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140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
第196條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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