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奚正輝 ]——(2010-1-6) / 已閱8736次
購買方如何要回已付的定金
奚正輝
2009年12月的某一天,陳某憂心重重地找到本律師,稱其向開發商訂購了北外灘一套豪宅,總價1800萬,先付了50萬意向金,后來簽署了《定金合同》,又支付了130萬,共計支付定金180萬。約定于2009年12月20日去售樓處簽約,可是陳某覺得房價太貴,而且付款可能也有問題,不想買了。陳某跟售樓小姐多次電話溝通,表露了其不愿意購買的意思,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180萬元,售樓小姐稱定金協議已經簽署,若買受方違約,則定金不予返還。
陳某非常著急,覺得是自己理虧,但是這么多的定金被開發商沒收,又覺得心有不甘。陳某稱其支付的是意向金,不是定金,開發商應該要退回定金給陳某,而且陳某找到本律師時,合同文本都沒有保留,都在開發商處。
律師接受陳某委托后,首先要查清案件事實,于是陪同陳某到售樓處索要陳某簽署過的資料,但是售樓小姐不同意給,甚至不給復印,態度也比較惡劣,最后在律師的要求下勉強同意給我們看一下,后來律師把陳某簽署的《認購書》、《定金合同》等進行拍照。
律師仔細審閱了陳某簽署的文件后,認為180萬已經支付,而且約定的很清楚是定金。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陳某若違約不買,開發商有權沒收定金。陳某簽署的《定金合同》是上海市銷售房屋的示范文本,而且開發商也已經網上備案,開發商沒有任何過錯。根據定金合同的約定,陳某應該于12月20日去簽署《上海市商品房銷售合同》。律師當場建議陪同陳某去售樓處簽署合同。陳某同意律師的分析意見,并聽取了律師的建議。
同月20日陳某來到售樓處,要求簽署銷售合同,開發商提供了合同樣本,律師提出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對合同進行磋商,但是開發商沒有同意,最后沒有簽署成功。當天律師搜集了許多陳某去現場簽約的證據。
事后,律師向開發商致送了律師函,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逾期將承擔違約責任,并訴諸法院。開發商收到律師函后,公司法務部與本律師約談,提出要求扣部分定金,但是律師堅決不同意,最終達成了協議,開發商妥協,并且無條件退還陳某定金180萬元。
本案的關鍵點在于,根據《定金合同》第七條:“甲乙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因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甲方應全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既然定金合同有如此明確的約定,只要是上述合同條款沒有談成,開發商就應該退還定金。但是具體的操作,證據的鎖定,合同磋商的內容至關重要。
2009年底,政府部門出臺了政策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防止房價過快上漲,房地產后市不太明朗,發生類似本案情況的有很多,本律師已經遇到了幾起類似案件。在此提醒廣大購房者一定要小心,處理不好,定金就很有可能被沒收。
奚正輝律師 上海中匯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