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0-1-10) / 已閱10108次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需要明確的五個問題
孫斌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出臺,代表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成為現實。人保部相關負責人也就該辦法的有關精神進行了解答,但現實中存在的幾個問題需要在有關的實施細則中加以明確:
一.要解決前期農民工(非本地人員)退保和個別省市實施的外來人員社會保險綜合險兩大歷史問題
農民工退保有多種原因,但一定程度上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轉移接續有密切聯系,雖然從2010年1月起已不再允許退保。但對前期農民工退保問題有必要作出明確的解決辦法,畢竟有的地方因農民工退保獲得了一筆不小的社保基金。因而應從保護農民工權益的角度出發,對于愿意返還前期已領取的養老保險個人部分的農民工恢復原有的繳費年限。這一方面既維護了退保農民工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給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地方財政減輕了壓力,更重要的是維護了當地社會的穩定。
個別省市實施的外來人員社會保險綜合險,其出臺的目的在于保護當地利益,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外來人員的社會保險權益。因而也應對外來人員的養老保險賬戶比照當地參保人員的標準進行補足,由個人繳納部分由職工繳納,由單位繳納部分由企業繳納,企業已不存在的,應由當地財政代替承擔。這樣既解決了前期自己帶來的歷史問題,重要的是促成外來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成為現實。
另外人保部作為社會保障的主管部門,應對各地實施《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意見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于其中維護地方利益、損害職工利益的條款進行整改,促進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順利進行。
二.許可職工選擇領取養老待遇地的權利
該辦法雖然規定了戶籍地優先,從長、從后計算領取養老待遇地原則,但這一原則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職工選擇領取養老待遇地權利。因此應讓職工在沒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建在戶籍所在地的情況下,無論在什么地區累計繳費養老保險超過十年,均有權在退休時選擇其戶籍所在地或者房產所在地領取養老待遇。
網上還有一些網民提出在子女就業所在地領取養老待遇的建議,筆者認為也有必要加以參考。如果準備退休的人員子女在某一地區就業并建立了戶籍關系或者有房產,應有權選擇該地作為領取養老待遇地,
在選擇領取養老待遇地上,如果職工有多個累計繳費年限十年的地區,同樣應允許職工選擇其中的一個地區作為領取養老待遇地。
三.養老保險繳費指數有必要制定一個最低標準,保障部分職工的養老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最大的特點就是跨省轉移。轉移過程中又存在一個最大的問題,由于各個省市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相應的繳費養老保險基數有較大的差距。
例如某職工在某省某地繳納養老保險指數為0.6,具體繳費養老保險工資為1000元。如果他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廣州并最終在廣州領取養老待遇。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前的繳費工資與同期廣州崗平(社平)工資相比,他的繳費指數估計連0.2、0.3都達不到,這自然就會影響到他今后的養老待遇。因此要對基本養老保險轉移過程中的養老保險繳費指數規定一個最低標準,即如果轉移接續后的繳養老保險費指數低于零點幾的,均按零點幾的標準確定當年(當月)的養老保險繳費指數。
四.應對兩省社保承辦機構發生分歧規定一個解決、裁決辦法
雖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全部由兩省的社保承辦機構辦理,但由于地方利益的關系,在轉移接續過程中社保承辦機構發生分歧的情況必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單純地靠職工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問題的話,那么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就沒有規定的必要。
筆者建議:兩省承辦機構發生的分歧應通過兩省人保部門指定的機構專門協調解決,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協調達不成一致,則應當由人保部裁決辦理特定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手續。
五.通過電話查詢參保繳費、轉移接續的方式不可取
筆者曾多次在網上與各地HR進行交流,都反應在社保部門電話查詢參保繳費情況不現實。很多情況下打電話根本沒人接,即使有人接聽服務質量不如人意。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公布相關電話讓職工了解參保繳費、轉移接續的情況,即使有人保部的監督,這一電話也將成為今后各地職工投訴人保部門的重點。因而必須迅速建立全國網上參保繳費、轉移接續查詢系統,更好地為職工服務。
作者:孫斌,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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