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仕強 ]——(2010-1-11) / 已閱15320次
淺談超期羈押的成因及對策
蔡仕強
超期羈押是指由于辦案單位在訴訟活動中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的期限而違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限羈押所造成的違法現象。它在很大程度上違背了立法精神,破壞了刑事訴訟的正常程序,妨礙了公正司法,同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構成了侵害,嚴重地侵犯了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既不能及時有效地打擊和懲處犯罪,又不利于監管場所的安全與穩定。因此,如何正確認識超期羈押的成因及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防范和糾正,成為擺在司法機關面前亟待解決的一個重大課題。本文就檢察機關如何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公正司法,切實解決這一問題,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超期羈押的主要原因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法定訴訟期限,各地檢察機關也把解決超期羈押問題作為執法監督的重點,積極采取措施,強化監督,收到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種種原因,超期羈押問題仍然存在,這既違反了刑事訴訟法,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從實踐中看,造成超期羈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辦案人員依法辦案意識不強,沒有及時、準確、合法地處理案件。個別辦案人員思想認識不足,“重實體,輕程序”,按圖索驥,只注重案件事實和質量,認為只要把案件查清楚,在事實認定和定罪量刑上不出問題就行了,羈押的時間反正可以折抵刑期,而忽視了執法的嚴肅性和對被羈押人員權益的保護。因此,將案件擱置不管或忙于其他案件,超法定時限也不結案,不發執行通知,以致造成在押人員在看守所超期羈押或無辜羈押,無人過問,久拖不決。另外,個別辦案人員素質差,工作不負責任也造成案件超期辦結,《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個別辦案人員業務素質較低,先入為主,頭腦中抱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門三分罪”的錯誤觀念,重視有罪證據,忽視無罪或者罪輕證據,不能分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罪犯的界限,認為超過一點期限也無所謂,造成停案不辦,超期關押,在社會上和人民群眾中產生不良影響。
2、一些“問題”案件處理不當導致超期羈押的發生。公正司法,一個極為重要的內容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觀隨意斷案的后果必將使司法公正成為一句空話。因此,辦案人員對一些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問題”案件的審理極為謹慎,以免節外生枝。于是將這些案件相互交流,集思廣益,看似人人負責,實際上人人都不敢負責。“問題”案件主要有: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多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團伙作案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歸案影響到其他案犯審理的案件:同案犯多,涉及面廣,案情復雜的案件;流竄作案,取證困難的案件;公檢法三家在證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出現分歧,對案件處理持不同意見的案件;司法機關在管轄、受理上互相推諉的案件;司法機關內部請示或上訴,上級部門未能及時批復或裁定的案件。等等。這類案件往往因案情重大,改變強制措施擔心放縱了犯罪,捕判又心中無數,所以辦案單位互相扯皮,互相推諉,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結案,造成超期羈押。
3、地方財政困難,辦案經費緊缺,造成案件超時限。超期羈押問題是當前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司法腐敗現象,影響了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信任程度。要取信于民,必須是及時辦準辦好案件,震懾犯罪,維護穩定。而這一切都離不開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但是,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辦案經費僅靠地方財政拔款,而一些地方財政困難,連發放工資都難以維持,更談不上加大辦案經費投入,即使地方黨委政府有心“傾斜”,也只是杯水車薪,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辦案經費不足的問題,致使司法機關辦案經費緊張,給依法結案帶來很大困難。這一點在偵辦疑難復雜案件和追捕在逃犯時更加暴露無遺。“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司法機關面廣事雜,捉襟見肘的經費安排,對一些財力投入較大的案件顯得力不從心。這些案件往往跨地區、涉及人員多、取證量大,辦案機關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結案,導致超期羈押。
4、監督滯后,監督的力度不夠。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對超期羈押問題進行法律監督的職責主要由監所檢察部門承擔。監所檢察部門近年來在催辦案件,糾正超期羈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一些監所部門人力少,只設置一、二名檢察干部,虛有其名,根本無法正常開展業務,人員較多的監所檢察部門也是只監督,不辦案,辦案與執法相脫節,嚴重影響到監督效果。從總體上來講,檢察機關監督力度遠遠不夠,大多數催辦只是口頭上講一講,至于對方是否采納并糾正,沒有具體的約束力,因而出現了辦案單位對催辦意見置若罔聞、不予重視的情況,致使檢察機關的監督顯得軟弱無力。
二、重視解決超期羈押問題,努力維護公正司法
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權,對超期羈押的違法現象多次進行清理整頓、專項治理等監督活動,超期羈押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緩解,但仍時有發生,不能掉以輕心。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解決這一頑癥:
1、統一思想,提高對超期羈押危害性的認識。要提高辦案人員的思想認識,尤其是要提高司法部門各級領導的認識。從保護人權的高度來看待超期羈押問題,切實從思想上樹立起實體與程序并重、實體與時限并重、打擊與保護并重的執法觀念。充分認識到超期羈押是一種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這一問題是否得到解決,將直接影響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我們要敢于面對這一問題,只要我們各級領導和辦案人員都能正視這個問題,超期羈押現象是不難杜絕的。“兩高一部”對因超期羈押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作出了規定:辦案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上級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糾正意見后,在一個月內不予糾正的或者在超期羈押期間造成被羈押人員傷殘、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辦案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我們認為對那些因工作責任心不強而造成違法超期羈押的辦案人員,要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造成國家賠償的,還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2、公正執法,嚴格辦案。根據刑訴法第124、126、127第的規定,辦案的期限,一般偵查終結不得超過二個月;凡屬于案情復雜的,經上級檢察機關批準可延長一個月;對符合刑訴法第126條規定的4種案件和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延長二個月。我們應當強調辦案的期限,不能一個案子久拖不決。一是要嚴格執行換押制度,按照“兩高一部”1999年83號文件《關于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制度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切實理順制度,嚴格遵守。對于不換押、不及時換押的一律作超期羈押處理,看守所不予提審。二是嚴格依法辦案,切實落實刑訴法和中政委1999年22號文件《關于嚴格依法辦案堅決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和“兩高一部”的有關規定。只要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就必須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三是對那些久拖不決的“問題”案,要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公檢法三家加強溝通,互相協調,統一認識,不糾纏枝節問題,盡快將案件辦結,保證案件在各個訴訟環節上暢通。
3、積極爭取各方支持,加大辦案經費投入。政法機關要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對超期羈押問題的高度重視,從而對辦案機關為杜絕超期羈押現象而在人力、財力上給予大力支持,充實辦案力量,不斷更新偵查、審查技術設備,提高辦案效率。特別是加大對監管場所的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完善看守所和駐所檢察室辦公設施,并根據被關押人員的數量及時擴建羈押場所。政法機關要加強后勤保障體系,努力解決資金問題,開源節流,履行節約,計劃用好每一分錢,把有限的政法經費盡量用到辦案中去。
4、監所檢察部門要加大對超期羈押監督的力度。修改后的刑訴法第七十五條對超期羈押問題專門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這一規定,不但給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也為檢察機關在實施法律監督過程中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監所檢察部門應從三個方面抓好超期羈押問題的監督工作:一是未雨綢繆,實行提前告知制度。把預防超期羈押作為監所檢察工作重點之一,對于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看守所沒有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收到移送報捕通知書或換押證,監所檢察人員應向辦案單位發出防止超期羈押預告通知書,提示其抓緊在法定期限內結案。二是登記催辦,個案跟蹤。駐所檢察室要堅持案件訴訟時效登記制度,做好在押人犯在偵查、起訴、審制三個階段羈押期限的登記,同時對復雜疑難、久押未決的案件實行個案跟蹤辦法,掌握訴訟全過程,做到心中有數。三是清查核對,限期糾正。對一些超期羈押和即將超法定辦案期限的案件,除督促看守所及時發出催辦通知書外,監所檢察部門要經常到各辦案單位清查核對,敦促抓緊審理,對已超期的,不能只停留于口頭催辦或書面催辦的形式上,應鄭重其事地向辦案單位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限期進行糾正。
五華縣人民檢察院 蔡仕強
二O一0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