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10-1-12) / 已閱10433次
李莊案的若干疑問
龍城飛將
我確信李莊實施了教唆龔剛模翻供、做偽證的行為
李莊案引起人們廣泛的關注。據報道,一審法院認定,李莊教唆龔剛模在法庭審理時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以推翻之前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并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2009年12月3日,李莊指使重慶克雷特律師事務所主任吳家友賄買警察,為其編造龔剛模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作偽證。根據《刑法》第306條判決李莊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成立,判處李莊有期徒刑2年6個月 。
此外,我們看到的資料包括如下內容:
2009年6月3日凌晨,龔剛模、樊奇杭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爭奪“龍頭”地位、擴展勢力范圍,在重慶江北區愛丁堡小區制造了一場血腥的黑道殺戮。槍聲過后,警方鎖定7條線索、發現7個黑惡團伙牽涉其中,迅即調集大批警力全力偵破,抓獲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涉案人員125人,破獲刑事案件25起,繳獲各類槍支16支、子彈557發、手榴彈2枚、弓弩1把和管制刀具17件,查扣、凍結現金150.98萬元、銀行涉案資金46.44萬元、房產13處及總值數億元的車輛等涉案資產。
出人意料的是,在人民法院擬訂開庭審理的日子里,龔剛模為爭取立功,主動向警方檢舉了其辯護律師李莊、馬曉軍等人教唆其偽造證據、減輕罪責的犯罪事實。龔剛模的理由是 “這些主意就像一把雙刃劍,可能是對我有好處,但他給我打官司就是為了錢,最終處理結果還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贏,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偽證,倒霉的還是我自己!”
根據這些資料,我基本上相信這樣的事實:李莊為了達到減輕龔剛模刑罰的目的,確實曾經做出唆使龔剛模翻供的行為。
李莊案給人們留下無限的疑問
無疑,李莊是一個犯罪嫌疑人。但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亦是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的訴訟權利的法律。李莊案的速辦,速抓、速捕、速判也給人們留下無限的疑問:
問題一、公檢法聯合辦案是否合法?
李莊案件是否存在公檢法聯合辦案的情況,若存在,是否合法?若不合法,這個不合法行為的結果,李莊被判刑,是否能夠成立?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就是因為有些證據是警察非法取得的而被陪審團裁決辛普森無罪,盡管許多人仍認定就是辛普森殺了他的前妻。
問題二、證人是否應當到場?
據報道,李莊案辯方申請了8個控方證人出庭,其中七個證人是在押的控方證人,但沒有證人出庭。李莊的助手馬曉軍、重慶律師吳家友,都是同案被抓,公訴人提供的是審訊出來的口供,對其真實性表示懷疑,因此辯方要求當庭質證。法院稱證人均表示不愿出庭,不能強迫,公安機關搜集證據合法,法院予以采納。辯方指出,公訴人在宣讀馬曉軍等人證言時,拒絕出示給律師。庭審結束后,也未看到這些證言,因此在程序上侵犯了李莊合法權利。但法院沒有提及此事 。
我們想問的是,如果確定了李莊教唆龔剛模翻供和偽證的罪名成立,他是獨立犯罪,還是與龔剛模以及同時被捕的助理馬曉軍、吳家友共同犯罪?若是共同犯罪,另外這三個人的口供是證人證言,還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若是證人證言,根據《刑事訴訟法》“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庭是否依法做到了這些法律規定的程序。
問題三、偽證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關于李莊案件,辯方認為應按行為結果定罪,李莊沒有向法院提供一份偽造證據,也沒有影響到龔剛模案的審判,因此不應構成犯罪。公訴機關和法院均認為,偽證罪是一種行為犯罪,而非結果犯 。
李莊被判刑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306條,其具體規定內容為:“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6條實質上是包含三項內容,其一,辯護人自己毀滅偽造證據;其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第三,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顯然,根據報道,李莊的行為不屬于前兩項,只可能向第三項上靠。這樣,問題就來了,李莊是威脅引誘龔剛模改變作為證人的證言,還是改變他作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問題四、李莊能不能把龔剛模的財產弄走?
龔剛模檢舉李莊的理由是,擔心李莊把他的財產弄走。李莊先后叫龔剛模簽了七八張白條和委托書,“假如他利用這個把我的財產弄走,我找誰說去?”
如果李莊真有吞并龔剛模財產的企圖,他有沒有這個能量,有沒有這個膽量?他會不會考慮獨吞了龔剛模的財產后將來龔剛;蚱浼胰送h會找他算帳?
問題五:李莊的“翻身秘術”能不能經得住推敲?
龔剛模舉報說,李莊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術”:第一招是幫助他與其妻串證,變“黑老大”嫌疑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須對法庭謊稱被刑訊逼供,否認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虛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通報同案其他被告人對龔犯罪行為的供述;第五招是讓他在開庭時以傷情鑒定為由,配合其擾亂庭審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審 。
我們的問題是,根據第一招,即使龔剛模與其妻串好了口供,能夠推翻得了公安機關掌握的其它證據,由“黑老大”變為“受害者”嗎?根據第二招和第三招,即使龔剛模以刑訊逼供為由否認了以前的口供,他能推翻其它證據嗎?根據第五招,以鑒定傷情為由拖延庭審對龔剛模有什么意義嗎?綜合來看,李莊的精神是不是正常,為什么他會出此爛主意?是不是需要北大的“磚家”孫東東給他做精神病鑒定?
問題六、植樹的證明能推翻龔剛模涉嫌黑社會的指控嗎?
龔剛模的堂弟龔云飛向警方交代,李莊讓他去開份證明,證實萬貫實業栽了多少樹,證實龔剛模植樹造林造福一方,是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難道李莊不明白,即使龔剛模實際上植了許多樹,做了許多好事,就能夠抹煞龔剛模是不是黑社會這一事實嗎?
我們希望李莊案能辦成南山鐵案,也希望李莊案的訴訟過程能夠解決我們的疑問。
2010-1-12 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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