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10-1-31) / 已閱10307次
非國有公司制企業則絕大多數都沒有職工董事,也沒有相應規定。
張喜亮介紹,職工董事到底應設置多少為宜,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規定):占董事會成員的1/3到1/2、不高于1/3、至少1人。
有觀點認為,職工代表在董事會中應當占有相對多數的比例,否則其話語權微弱。持這種觀點者提出,應當占1/3到1/2的比例比較合適。
也有觀點認為,出資人、經理人和職工分屬董事會三方,各方人員對等應當比較合理,否則無法體現董事會對股東負責的精神。無論如何,職工董事不能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
還有人指出,職工代表在董事會中的人數比例應由公司章程規定,這符合《公司法》精神,但至少應有1人擔任職工董事。
張喜亮則認為,在國有獨資公司中,職工董事占董事會的比例應當不是大問題,因為其中沒有股權比例的問題,大家處于一個利益共同體;但在上市公司和非國有公司,這是個大問題。
職工董事人數問題,還是為了解決職工董事職責到位,維持各類董事在董事會的力量均衡問題。
從現實情況看,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告訴本報,我國職工董事的整體素質跟其承擔的責任及職工的要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存在對于現代企業制度、對本企業經營深層次的情況不甚熟悉的問題,“在參與企業決策、管理和監督時有一定難度,影響了參政議政和監督作用的發揮”。
破解制度的普適性難題
職工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或非國有公司是否可行?張喜亮介紹說,從國內外理論與實際看,具有可行性毋庸置疑,但具體操作還需破解很多難題。
相關人士一致的意見是,在任何一家現代公司制企業,外部董事都可以引進,職工董事也應成立,而設置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都是正確選擇。其難題在于:職工進入董事會的依據是什么?職工董事表決失誤其法律責任如何承擔?職工董事的票數比例如何確定?
張喜亮認為,發達國家公司實行的職工董事制度的經驗可資借鑒,這些難題并非不能破解,關鍵是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本質怎么看;如果停留在董事會僅以為投資人(不含擁有人力資本的職工)謀利益為最高準則的理念上——董事會是出資人的“俱樂部”,職工董事就喪失存在理據;所以,破解這些問題需要全新的經濟學和管理學觀點支撐。
值得注意的事實是,從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提供給本報的數據看,據不完全統計,2007年全國在已建工會的公司制企業中,建立董事會、監事會的企業數分別為8.5萬和8.3萬家,同比增長2.5萬家和3.3萬家。全國21個省(市、區)職工董事建制情況和27個省(市、區)職工監事建制情況呈增長態勢。
此外,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在國有公司制企業普遍建立的基礎上,開始向非公有制企業拓展。
普適性難題的破解時機已漸趨緊迫。
(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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