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10-1-31) / 已閱9728次
漫談企業工會主席角色——學習《工會工作條例》心得
張喜亮
學習和宣傳《企業工會工作條例》的過程中,筆者對工會主席的角色頗有些感想,愿與企業工會干部分享,敬請批評。
一、專職工會主席的設置權問題
《企業工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工會依法配備專職工會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第十三條規定:“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無論是“配備”還是“設立”,我們可以認定一點,工會主席的產生理所當然地是工會內部事務,自身完全可以決定其是否設立專職的主席。這里設定的二百職工,不僅僅是指會員,其中包括不是會員的職工,應包括那些所謂的“外來工、農民工”等等。
按照條例和工會章程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企業工會的權力機關”,所以,是否設置專職的工會主席則應當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自行決定,無需由其它機關、組織或部門決定。從工會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來推理,工會專職工作人員人數多寡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企業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則無需與用人單位協商。
二、工會主席的產生、罷免和調動問題
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企業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全體無記名投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條例的這個規定秉承了工會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精神。就工會主席的產生問題,當初有一種意見即主張須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并且實行差額選舉。最終條例還是規定: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但是,罷免工會主席則必須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條例和工會法均規定,調動工會主席的工作則必須征得兩級工會的同意。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按照法律規范,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的同意。”條例的這個規定完全符合工會法的精神,與工會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字不差。
三、工會主席的提名和待遇問題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在充分聽取會員意見的基礎上協商提名。工會主席按企業黨政同級副職條件配備,是共產黨員的應進入同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專職工會副主席按不低于企業中層正職配備。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由會員民主推薦,報上一級工會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級工會推薦產生。工會主席享受企業行政副職待遇。”
條例的中使用了“配備”一詞往往被誤解為工會主席是由企業黨組織或上級工會任命的。實則不然。工會主席最終是由會員決定的。首先,工會主席的提名實際上是由三個方面的意見形成的共識:同級黨組織、上級工會和會員。如果會員不同意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的提名,完全可以自行聯名再提出其所信賴的會員作為工會主席的候選人。盡管條例和工會法都沒有明確規定會員可以單獨提名候選人,但是,工會法規定的“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的本質屬性及工會主席選舉產生的程序,決定了會員擁有工會主席產生的最終決定權。會員理所當然有權提名其所信賴的會員作為自己組織的領袖。
工會主席的同級副職問題,也往往被理解為工會主席是副職級別的黨政干部。其實,這也是一種誤解。按照法律規定,工會是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工會主席是工會的法定代表人。從法律的就看,工會主席與黨委書記、企業負責人沒有級別上的差異。條例所規定的,僅僅是在企業組織中工會主席所享受的“待遇”而已;不能將這種待遇問題理解為是職級差異;僅僅從職級來理解,那么,工會主席與黨委書記、企業負責人應當是平等的職級。
學習貫徹條例,不能忽視會員對工會主席的提名權,貫徹條例不能矮化工會主席的地位;工會主席由會員選舉產生,最終由會員決定。
四、企業工會主席的職權、保護、義務和責任追究
條例規定工會主席有下列職權:第一,負責召集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工會日常工作;第二,參加企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有關生產經營重大問題的會議,反映職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會的意見;第三,以職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組織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第四,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第五,代表和組織職工依法監督企業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等法律法規,要求糾正侵犯職工和工會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六,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第七,向上級工會報告重要信息;第八,負責管理工會資產和經費。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還規定:“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的公司制企業,工會應依法督促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人選由企業工會提名,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負責。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一般應分別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
企業工會主席最基本的角色就是:“主持工會日常工作”。工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工會主席必須以一種敬畏的心態高度尊重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重大問題必須提交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工會委員會,“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日常工作。”由此可見,工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是“工會委員會”。這就要求工會主席必須自覺地遵循委員會的議事程序,通過委員會行使好職權;那種自以為是而忽視工會委員會的官僚作風,與工會的組織體制不符,應是違反條例和工會章程的錯誤行為。
條例規定了對工會主席保護的條款。秉承工會法的精神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職期滿。”條例第五十六條還規定:“縣以上地方工會設立保護工會干部專項經費,為維護企業工會干部合法權益提供保障。經費來源從本級工會經費中列支,也可以通過其它渠道多方籌集。建立上級工會保護企業工會干部責任制。對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工會干部,上級工會應提供保護和幫助。”
條例散落地也規定了工會主席必須履行的義務。在規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職權時,規定:“聽取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述職報告,并進行民主評議。”換句話說,工會主席有義務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會員及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監督、評議,這是工會主席必須履行的義務。條例還規定了工會主席接受培訓的義務,第二十九條規定:“新任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應在一年內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上崗資格或業務培訓。”
條例還專門規定了工會主席的責任追究問題。這是條例較之工會法及工會章程更具有亮點的內容之一。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上級工會應建立對企業工會干部的考核、激勵機制,“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職責,上級工會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提出罷免的建議,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罷免。”
結束語
學習貫徹條例工會主席必須認清角色,規范行為,依照程序行使職權,按照群眾組織的體制特點做好工會工作。
(2007.8《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