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洪斌 ]——(2010-2-1) / 已閱11565次
法律的靈魂
戴洪斌
法律是有靈魂的,一如人是有精神的,這點特別重要,不是可有可無的問題,在一定意義上來說,法律的靈魂比法律條文本身也許更加重要。
法律不能自己作為自己的靈魂,如同客體不能互為客體,主體不能互為主體一樣,這里的主體和客體自然是法律上的用語,意義不言自明。
法律的靈魂,就是它建立的基礎和指導原則,是它各個條文所體現出來的精神。
這一靈魂或者精神,卻是內在的,是法律的基本和基石。
道德為法律靈魂。
或許有人要提出問題來,法律是與道德相對應的,如果說道德應視為是法律的靈魂,也許就不太妥當吧。
道德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分,這是它的本來的涵義,也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
道德是一個思想言行的導向,引導著社會大眾的行為和價值取向,這對法律的制定也起著指導作用,也就是說法律包含了道德的精神和色彩。
再者,可以從廣義來理解道德。
廣義上的道德,則是可以包括法律在里面的,也就是說,法律應該是廣義上道德的一個組成部分。這是一個新的看法,或者說是探索和初步性的看法,還要繼續深入下去,作出進一步的分析。
法律是有靈魂的,是有精神的,它的靈魂和精神應該是道德,在社會的不斷發展中,法律的道德靈魂將更加凸現出來,也將浸染更多的道德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