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廣榮 ]——(2010-2-13) / 已閱9577次
肇事車輛未辦理交強險怎么賠償?
曾廣榮
【案情】2009年8月,被告甲駕駛機動車將行人乙撞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乙負次要責任。該事故造成乙花費醫療費用等2萬余元,殘疾賠償金等3萬余元,共計損失人民幣5萬余元。而甲為節省費用,該車并未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簡稱交強險)。關于本次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分擔,出現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是針對辦理了交強險的車輛,本案中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不存在由保險公司理賠的情況,所以應由甲根據乙的損失按事故責任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主要是針對辦理交強險的情況,但是交強險是強制險,甲未辦理交強險應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乙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部分,則由甲乙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交強險作為一種強制險,與商業三者險不同,是作為交通工具的車輛必須辦理的一種險種。它與商業三者險的主要區別在于:1、立法的理念不同。交強險重在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保護,避免受害者在肇事者在事故后逃逸或無力承擔賠償費用時得不到賠償,分擔的是一種社會風險,車輛占有人投保交強險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而商業三者險是由保險公司根據其與客戶的保險合同,按客戶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分擔的主要是客戶的風險;2、保險的參與不同。交強險是作為運輸工具的車輛必須參加的一種強制險,而商業三者險則由的營運者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辦理。本案中甲的車輛沒有辦理交強險,不僅僅是他自身放棄了將個人風險轉化為社會風險的權利,更主要的是他同時也違反了應盡的義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雖未明確未辦理交強險的肇事車輛面對民事賠償時的處理,但各個省、市、自治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實施辦法,如《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相當于相應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所以在本案的處理中,乙的醫療費用2萬余元,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1萬元以內的份額,應由甲獨自承擔,超過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外的1萬余元,則由甲乙兩人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乙在傷殘一塊的費用3萬余元,因為未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應由甲全部承擔。
(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民一庭 曾廣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