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洪斌 ]——(2010-2-25) / 已閱9043次
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階段性成效
戴洪斌
多年來,人民法院積極開展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緊緊圍繞國家和法院工作大局,以人為本,公正執法,勇于開拓,敢于創新,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依法審理好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作出了積極貢獻。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正邁向規范建設和全面發展,令人甚感欣慰。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一、司法為民,以人為本
為人民服務,是國家機關包括司法機關必須首先牢記的。人民法院的稱謂,就已經揭示出來了,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屬性。在各項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必須做到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屬于人民法院的一項審判工作,由于該項工作解決的是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爭議,極為敏感特殊,在這項工作中,更要確立起為民司法的意識,切實做到以人為本。在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公正司法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辦好每一件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注重辦案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不少法院建立起了告知制度、風險提示和釋明制度,進一步完善了立案信訪工作制度,方便群眾和當事人。國家賠償,特別是司法賠償,多是針對相對人采取強制措施。除了國家機關職權行為影響當事人的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涉及到相對人的實際利益外,還很容易傷害相對人的感情。利益損害和感情損害,是國家賠償特別是司法賠償面對的問題。于是在處理國家賠償爭議、辦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中,除了要處理好利益損害,還要注重特別處理好可能涉及到的當事人的感情傷害,對于當事人的利益損害和感情損害要一并給予重視,妥善解決。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特別強調對于國家賠償爭議的化解,通過做大量的工作,努力爭取和解結案,促使當事人主動撤回申請或達成和解協議,這項工作已經成為了國家賠償審判工作部門的重要工作。針對當事人實際存在的生活困難,還通過一定的方式和途徑,給予困難的當事人一定的司法救助和社會保障,體現民本思想。對于國家機關原職權行為實施中存在問題的,原機關基本能夠做到主動認錯,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給予當事人受損感情以慰藉。
二、認識到位,機構健全
國家賠償工作是從無到有發展起來的!秶屹r償法》的頒布雖然只有十多年,但在這不長的十多年時間里,國家賠償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無可資借鑒的經驗,輿論壓力大,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推進艱難。其間,人民群眾對國家賠償工作寄予了很大的期望,人民法院作為辦案機關也承受了很大的壓力,可以說,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現在取得的這些成績,真的是非常不容易。從最初對國家賠償工作不了解、不理解、不熟悉,經過好多年后,才發展到現在的對國家賠償工作的了解、理解和熟悉,以及逐漸給予的重視,國家賠償工作的職能作用得到了較好發揮,影響力得到了擴大,國家賠償事業特別是國家賠償審判事業有了相當的發展。已是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來充分認識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重大意義,把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擺上了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基本做到了與人民法院的其他審判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檢查、同總結。各級人民法院也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辦案條件等各個方面,為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開展積極創造條件,使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有了組織保障和物質保障。特別是,國家賠償確認職能調整到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確認、賠償由賠償辦一個部門負責后,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地位更加突出,職能調整、機構設置、人員配備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強,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有了更多的生氣。
三、依法賠償,維護民利
《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及人民法院開展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以來,人民法院及賠償委員會受理了大量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并突出抓大案要案的審理,依法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賠償,保障民權,維護了法律的公正和尊嚴,也逐漸樹立了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司法權威和威信!秶屹r償法》的立法目的,其主要就是通過國家機關及人民法院,依照國家賠償法律規定,以處理好具體的國家賠償爭議、辦理好具體的國家賠償確認和國家賠償個案,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的頒布實施,就是主要解決國家賠償爭議和國家賠償個案的。執法辦案為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務,對于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來說,抓好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的辦理,就是搞好第一要務。通過十多年的司法實踐,人民法院辦理了大量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特別是突破了數量不少的疑難、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對于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確實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依法作出給予國家賠償的決定,以及時有效補救當事人受到損害的利益,恢復其受損害的感情,重建當事人對于國家機關的信任感。
四、努力探索,建章立制
國家賠償是從無開始的,在我國一直沒有國家賠償的傳統,也無國家賠償工作的先例可以借鑒,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制度建設,是擺在國家賠償審判工作面前的緊迫問題和重大問題。在國家賠償審判實踐工作中,需要人民法院及其國家賠償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大膽探索,改革創新,及時總結經驗,逐步建立國家賠償工作中審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辦案規則、程序,抓好制度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一大批與《國家賠償法》配套的司法解釋,發布了不少具有指導意義的個案批復,這些司法解釋和個案批復,與《國家賠償法》共同構成了我國國家賠償法律體系,基本適應了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法律需要。相應的國家賠償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辦案規則,各級人民法院也在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逐步建立起來,諸如關于審理司法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案件流程管理體系、案件質量評查體系、立案信訪制度、請示答復工作制度,以及確認和賠償法律文書樣式等。由于國家賠償審判工作還未完全成熟,工作空白處較多,不少法院發揮主觀能動性,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和要求,積極開展改革創新,形成了一些特色做法。如有的人民法院在審案方式上進行了積極、有益、大膽的探索,實行公開宣讀決定書,對賠償案件實行公開聽證審理,積極探索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證據交換制度、舉證時效制度,實行國家賠償告知制度和風險提示制度,注重從程序上維護處于劣勢地位的賠償請求人的權利,取得實際效果。
從總體上而言,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從思想觀念到審判實踐,均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辦案程序較為規范,案件質量明顯提高,社會各界給予了更多的理解支持,內部外部環境不斷改善,國家賠償的保障和促進功效更加明顯,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應看到,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的問題,涉及到了法律規范、制度完善、隊伍建設和社會認同等各個方面,這些問題需要人民法院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在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進程中,來逐步解決。我們堅信,國家賠償審判事業會有一個更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