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10-3-1) / 已閱6595次
關于鄧玉嬌案致“懂法律的人”
龍城飛將
近來因為忙,許久沒有寫博客了。今晨在瀏覽自己的博客,碰巧看到一個對我文章的評論。這個評論是對我《對鄧玉嬌的判決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 進行的。該評論充滿了激情:
“你的文章實在是看不下去你有基本的刑法學常識嗎?你有基本的論文、評論寫作規范常識嗎?滿篇看到的都是你充滿感情色彩的“高談闊論”,你是否能理性地,有邏輯地來說服你的讀者呢?你知道刑法學里面是沒有防衛過當罪這一罪名的嗎?所謂的防衛過當,那是在認定她犯了故意傷害罪的基礎上再認定她構成防衛過當。至于特殊防衛,你知道那不僅僅是需要認定他們已經著手強奸,而且需要認定強奸采取的手段直接對受害人的生命構成了嚴重威脅才能以特殊防衛認定的嗎?促使你寫東西的原動力是好的,可是你也至少需要具備基本的法律修養吧”。
能夠這么慷慨激昂地教訓我不懂法律,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也絕不是一個人。但這樣教訓的人的共同點是,既教訓我不懂法律,又聲稱自己懂法律,同時還不敢在留言時留下自己的大名,哪怕僅僅是一個經過注冊的符號——網名。
現在我們來學習一下這位法律專家的“高論”:
首先,需要糾正一下,不是刑法學里沒有防衛過當罪,而是刑法里沒有防衛過當罪。可能是這位專家寫評論時太激憤了,才沒有注意“刑法”與“刑法學”具體的概念差別。
這位法律專家說:“所謂的防衛過當,那是在認定她犯了故意傷害罪的基礎上再認定她構成防衛過當”。
我們不知道這位法律專家義憤填膺地指責我時的依據是什么,是法律,還是法理?是我國刑法的條文規定,還是他在學校里讀的教科書上的解釋?毫無疑問,應當從法律條文中找答案,而不是從講法理的教科書中找答案。我也不知道是不是認真地讀過法律條文。
認定鄧玉嬌故意傷害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嗎?鄧玉嬌在三個男人要強奸她的緊急情況下,拿出一個文具小刀,作為自衛的工具,想嚇退敵人。此時,她的動機能是蓄意的故意殺人嗎?顯然不是。是蓄意的故意傷害別人嗎?顯然不是。如果這三個男人不企圖對她進行性侵犯,她斷然不會拿出小刀來“故意殺害”她的敵人。如果她的敵人見她拿出小刀而停止了侵犯的行為,她也會停止自己的自衛行為。顯然認定她故意傷害是不符合事實的。從法律上講,刑法關于防衛過當有明確規定,尤其是當一個弱女子面臨強奸時如此。
這位專家的觀點顯然與法律的規定是大相徑庭的。先看何為“正當防衛”。法律的規定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的規定是十分明確的,符合刑法總則中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并且并不需要那些既沒學懂刑法又自稱是刑法專家的人去胡亂“解釋”。換句話說,法規規定的含義是,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而防衛過當,則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對防衛過當一般是以故意傷害罪定罪。所以,對一個防衛過當行為的定罪,必然的邏輯順序是,先確定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再確定他或他根據什么條件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再以故意傷害罪的罪名進行判決。
應當明確,任何人,都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或做出的結論有證明的義務,法官也不例外。法官應當對自己的判決書的內容做出合乎法律規定、合乎邏輯的說明。
以上所述是對一般情況而言。但鄧玉嬌當時所面臨的情況并不屬于上面所說的這兩種情況,而是第三種情況:特殊防衛。對特殊防衛,刑法的規定是:“對正在進行……強奸……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定鄧玉嬌故意傷害罪沒有法律依據。
這位專家認為,“特殊防衛……不僅僅是需要認定他們已經著手強奸,而且需要認定強奸采取的手段直接對受害人的生命構成了嚴重威脅”。根據這位法律專家的邏輯,即使強奸既遂被強奸的婦女也不能以刑法20條第三款規定的方式進行反抗,因為一般情況下被強奸的婦女的生命并不會有嚴重威脅。這種所謂的理解完全是曲解法律的規定。
根據邏輯學的分類方法,我們可以對刑法第20規定的三種情況進行分類:
有的文章將刑法第20條所規定之防衛定義為正當防衛、特殊防衛和防衛過當三類,并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也不符合邏輯學上的概念定義原則。若正當防衛、特殊防衛和防衛過當這種分類法成立,就會出現防衛的六種類型。與正當防衛對應的是不正當防衛,與特殊防衛對應的是一般防衛,與防衛過當對應的是適當的防衛。
實際上,我國刑法第20條的全部內容都是對正當防衛的規定。
第一款規定了界定了正當防衛的條件,“……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規定,防衛過當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屬于正當防衛的一個組成部分:“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于防衛過當。
第三款規定,特殊防衛屬于正當防衛的另一種類型:“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一款規定了正當防衛的一般條件,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了正當防衛的兩種類型。實際上,正當防衛還包括第三種類型,即實施了正當防衛的行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不屬于第二款規定的類型;又不是面臨第三款規定的八種特殊犯罪行為,它們是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之外的行為。簡言之,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了正當防衛的一般條件,即規定了正當防衛的內涵,而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符合第一款一般規定內涵的全部外延減去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類型,即是第三種類型。
換言之,正當防衛的外延由一般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這三種類型構成。一般正當防衛僅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損害,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特殊防衛則是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
2010-2-27 凌晨1:30完成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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