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居鵬 ]——(2010-3-3) / 已閱19876次
3、勞動者沒有過失或者僅存在輕微過失,則無需賠償。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根據報償責任理論,勞動者的職務行為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勞動者職務行為的風險也應當歸于利益的享有者,對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當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單位來承擔。但勞動者對損害的發生主觀惡性較大時,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部分損失。其次,由于用人單位的經營活動都是由勞動者的具體行為實施的,勞動者的行為也就等同于用人單位的行為。如果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任一失職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都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無疑加重了勞動者的責任,轉移了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顯然有失公允。 因此,除非勞動者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況下,否則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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