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廣榮 ]——(2010-3-5) / 已閱6990次
簡介九品中正制
曾廣榮
九品中正制又稱“九品官人法”,是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選官制度,魏文帝曹丕黃初元年(公元220年)為取得世家大族的支持,采納吏部尚書陳群建議制定。該法由各郡長官推選朝官中本籍“著姓士族”擔任中正,中正將本郡士族依家世與才德寫出品、狀,作為吏部委任官職的主要依據。“品”主要依據家世官位的資歷,“計資定品”,分別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稱九品。雖為九品,但第一品是虛設,無人能達到,所以第二品為最高等。“狀”是根據士人的德才行為下一個簡短評語,一般只有一兩句話。后在郡中正之上設州大中正,其下又有郡國大中正和小中正,屬官有清定、訪問等。西晉時在京大小中正每月在上東門會議三次,評定和升降士族品第,小中正寫出品、狀,由大中正核實,呈司徒府,司徒核實后交尚書備選用。為提高中正權威,朝廷禁止被評者訴訟枉曲;中正如定品違法,須受追究。此制創(chuàng)立之初,評定人物的標準是家世、才德并重,“蓋以論人才優(yōu)劣,非謂世胄高卑”。但被選者幾乎全是門閥世族,才德逐漸被忽略,家世愈益重要,至西晉已是“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此制成了維護鞏固門閥統(tǒng)治的重要工具。至西魏北周時期,選用官吏已不大主要門第,九品中正制度逐漸動搖,到隋文帝時,門閥制度衰落,此制終被廢除。
(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 曾廣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