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廣榮 ]——(2010-3-5) / 已閱12271次
簡介中國先秦婚姻制度
曾廣榮
筆者從事民事審判工作已有多年,在對婚姻家庭糾紛處理之余,也常涉覽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現(xiàn)對我國先秦婚姻制度簡單摘要,以博有興趣的讀者一覽。
“婚姻”即嫁娶,也就是女子嫁夫,男子娶妻。在我國《詩經(jīng)》的“鄭風(fēng)•豐序”中記載“婚姻之道缺,陽倡而陰不和,男行而女不隨。”其疏記載:“論其男女之身,謂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際,謂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
我國與世界其他文明古國一樣,在其社會發(fā)展過程中也經(jīng)歷了三種主要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對偶婚制和專偶制(即一夫一妻制)。“群婚制”又分“族內(nèi)婚”和“族外婚”兩種形式,亦即兩個階段,前者是指氏族內(nèi)一群兄弟姐妹的集體婚配,后者指兩個不同的氏族之間世通婚姻,即甲族的兄弟姐妹與乙族的兄弟姐妹集體婚配,禁止本族內(nèi)兄弟姐妹的婚配,包括旁系的兄弟姐妹在內(nèi)。“對偶制”是在族外婚的基礎(chǔ)上,一男一女結(jié)成配偶,但關(guān)系松散,沒有獨占的同居。我國自夏、商時即已實行一夫一妻制,但直到西周,一些原始婚俗也并未完全消失,即便到了春秋戰(zhàn)國時期,也保留了不少原始群婚的遺俗。當(dāng)時,女子出嫁謂之“歸”。如《詩•周南•桃夭》中說“之子于歸,宜其室家。”《春秋•莊公元年》中也說“王姬歸于齊”。這是因為在遠(yuǎn)古實行族外婚的時候,甲乙兩族世婚,兩者的兄弟姐妹皆為姑表關(guān)系,婚配后自然互稱對方的父母為舅姑。當(dāng)進(jìn)入對偶婚從夫而居時,女子同舅的兒子婚配,實際是又回到了本族即母族,所以稱之為“歸”。
“婚”和“娶”本作“昏”和“取”,女字旁是后來加上去的。“昏”又本作“昬”,唐朝為避太宗李世民的諱而改為“昏”。從詞義看,“昏”為日暮,天剛黑時;“取”為捕取、奪取。以“昏”和“取”稱婚姻之事,與原始的“掠奪婚”有些聯(lián)系。“掠奪婚”也稱“劫奪婚”或“佯戰(zhàn)婚”,它是原始氏族成員由男從女而居過渡到女從男而居的一種婚姻形式,《易經(jīng)》一書中就有“匪寇婚媾”的記載,意為來者并非為了劫奪,而是為了謀求婚姻。這些求婚的男子往往是乘車馬而來,車上的人都是一色的黑色裝備,手里還拿著武器。既然婚禮與“掠奪”有關(guān),當(dāng)然黃昏時舉行最為適宜,正象《白虎通義•嫁娶》中所說“昏時行禮,故謂之婚也”。《詩•陳風(fēng)•東門之楊》:“昏以為期,明星煌煌。”
先秦留有原始風(fēng)俗的婚姻形式還有“媵妾”制和“烝報”制、“贅婿”制。媵妾制是一種多妻制的表現(xiàn)形式,其特點是一女出嫁,同族的娣侄隨嫁或陪嫁。《儀禮昏禮》記載“古者嫁女必以侄娣從,謂之媵。”娣侄處于從屬地位,也稱為媵妾。媵制起源頗早,《尸子》一書推測堯帝嫁二女于舜就是媵制。其盛行于春秋,如《詩•大雅•韓奕》就描述韓侯娶妻,“諸娣從之,祁祁如云”,《公羊傳•莊公十九年》載:“諸侯娶一國,則二女往媵之,以侄娣從。”至戰(zhàn)國時期逐漸衰落。“妾”制的實質(zhì)與“媵”制基本相同,皆為原始社會向?qū)ε蓟檠葑冃问街z風(fēng),但妾的來源較為多雜,多為奴隸(妾字的本義即為女奴隸)及貧家妻女。其較媵制出現(xiàn)稍晚,但保留的時間卻更長。
“烝(亦作蒸)報”制即后來的“轉(zhuǎn)房”制,是指父子、叔侄、兄弟之間先后同娶一妻。如《左傳•桓公十六年》記載:“初,衛(wèi)宣子烝于夷姜,生急子。”夷姜就是宣公的庶母,此為父死而子娶其庶母為妻;又如《左傳•宣公三年》記載:“(鄭)文公報鄭子之妃。”鄭子是文公的叔父,此為叔死而侄娶其嬸為妻;再如《左傳》記載,秦穆公曾將女兒懷贏嫁給重耳(晉文公)的侄子子圉(晉懷公),后來又將懷贏嫁給了重耳,這是為叔父娶其侄媳為妻,還如《淮南子•汜論訓(xùn)》記載,春秋時的“蒼吾繞娶妻而美,以讓兄”,這是為兄娶其弟媳為妻;而戰(zhàn)國時齊人“孟卯妻其嫂”,生了五個兒子。“烝報”制雖然是原始群婚是遺俗,但當(dāng)時已完全納入一夫一妻的框架,故而被當(dāng)時禮法和輿論所充許,而社會對烝報所生子女也毫無鄙視,在他們中間出現(xiàn)了不少國君或著名人物,如衛(wèi)戴公、衛(wèi)文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太子申生等。
“贅婿”制是男方嫁女方從妻而居的一種婚姻形式,它發(fā)生在由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個體婚過渡的時期,其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丈夫改從妻子姓氏,且子女亦隨母姓,丈夫和子女皆屬女方群體的成員;二是丈夫到妻子的娘家居住一個時期,無償?shù)卦谂郊摇胺邸保⒔邮芨鞣N考驗,之后才能將妻子領(lǐng)回自己的家。因此,“贅婿”制也叫“服務(wù)婚”或“考驗婚”。據(jù)《史記•五帝本紀(jì)》載,堯?qū)⒍藿o舜,采取的形式就是這種“考驗婚”。戰(zhàn)國時代的秦國就曾實行過“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的“雙軌制”婚姻。又如《三國志•魏志•東夷傳》記載,我國古代少數(shù)民族高句麗就是實行“壻屋”制的婚姻:“其俗作婚姻,言語已定,女家作小屋于大屋于后,名壻屋,壻暮至女家戶外,自名跪拜,乞得就女宿,如是者再三,女父乃聽使就小屋中宿,傍頓氏帛,至生子已長大,乃將婦歸家。”在秦漢的中原地區(qū),“贅婿”制雖然還在民間較多的存在,但贅婿卻遭受世人歧視,甚至被政府列為“發(fā)謫”的對象。
先秦時期,民間還有一種在宗教節(jié)日男女相會的風(fēng)俗。《周禮》中道:“中春之月,令會男女。于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這種男女相會的禮俗,又常常同“高礻某 ”聯(lián)系在一起。所謂“高礻某”,又稱“郊礻某”。“高”即“郊”,二字古代含義相同;“礻某”即“媒”,就是媒神,多為古代各部族的始祖母,其祠設(shè)在郊外,多在仲春之日于水濱舉行祭祀活動,是為男女歡會之良機(jī),《詩經(jīng)》中亦有不少生動的描述。顯然,這是母系氏族社會“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群婚制的一種遺風(fēng)。
當(dāng)然,隨著封建禮教的建立和完善,婚姻形式也在發(fā)生變化,尤其自春秋戰(zhàn)國時期,社會上越來越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些婚俗經(jīng)過長期的演化而形成了某種儀式,內(nèi)容頗為繁雜。例如,男女已到成婚年齡(一般男子二十,女子十五)要舉行“冠禮”和笄(ji,即簪)禮”,前者是在男子的頭上依次加緇布冠、皮弁、爵弁,后者是將女子的頭發(fā)綰成一髻用纟麗(shi,又讀xi,束發(fā)的帛)將其包住,再用笄插定發(fā)髻,其禮義皆十分復(fù)雜。又如,先秦婚姻一般要經(jīng)過六道手續(xù),稱為“六禮”。《儀禮•土昏禮》中記載,“六禮”即納采(向女家送禮、求親)、問名(向女家問清女子的名字、生辰)納吉(卜得吉兆后到女家報喜、送禮、訂婚)、納征(訂婚之后向女家送較重的聘禮,也叫“納幣”)、請期(選定完婚吉日、向女家征求同意)、親迎(新郎至女家迎親)等。
今天的婚姻已實現(xiàn)了婚姻自由、真正的一夫一妻,較之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了天壤之別,但在部分農(nóng)村還有些古老婚俗的遺俗,如男方在迎娶女方之前要給女方父母一筆不小的彩禮,而此如若以后離婚往往成為雙方爭執(zhí)的焦點。處理此類案件有感,閑來涂鴉此文,聊博讀者一笑。
(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 曾廣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