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智育 ]——(2010-3-16) / 已閱10632次
五、招標前辦理備案工作
在招標前,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委會應當到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業主大會決議;
(2)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3)招標文件;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業主委員會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還應提交雙方簽訂的委托書。
六、更換物業公司后需要交接的資料
根據相關規定,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移交的資料包括:(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圖等竣工驗收資料;(2)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管等技術資料;(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四)物業管理所需的其他資料,譬如與供水、供電、供氣、保衛、有線電視等單位訂立的協議書、合同,各種物業服務債權債務賬冊等。
關于業主委員會以上資料的獲取,是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的。如果沒有移交,可向他們索取;如果是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則可以向開發商主張,必要時可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七、原物業公司拒絕退出的,可以通過法院要求其強令退出
依據《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三)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后,原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并由頒發其資質證書的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資質;
(四)退出服務時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在一年內不得參加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
物業管理作為一種商業化公共事務管理,傳統行政對其制約和影響力大大降低,對很多糾紛和爭議越來越無能為力,這些矛盾和糾紛逐漸走入訴訟程序。業主與物業公司是一場實力懸殊的法律“角力”。業主對于自己的居室享有專有所有權,而對那些綠地、電梯等建筑物附屬設施只享有共有所有權。所以,對于社區中的綠地侵占、電梯不通風等涉及社區共有財產的問題,單個業主無法獲得有效的原告身份,就無法以個人名義出來主張權益,在與物業公司的抗衡中,這成了業主先天的“軟肋”。因此業主維權必須通過業主大會以及由業主大會所選出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依法更換物業服務公司,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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