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自力 ]——(2002-8-8) / 已閱29498次
域名及其法律保護
任自力
隨著因特網在世界范圍內的迅猛發展,域名問題日趨成為人們關注與爭論的焦點。域名最初的設計目的為了方便網絡用戶之間的信息傳遞,其基本功能是確定網址、實現計算機的網絡化。盡管隨著網頁鏈接、網絡搜索引擎等技術的出現,域名作為一種網絡身份識別符號的重要地位已經有所下降,但作為一種網絡資源定位方法,其重大的社會意義與價值卻是任何人都不能忽視的,尤其是在一些域名衍生出企業“網上商標”的標識性功能之后。
一、域名的含義、性質與法律特征
(一)域名的概念
關于域名(Domain Name)的概念,立法上并未有統一的規定,學理界對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諸如,“域名是指與因特網上數碼地址相應的字母數字混合語符列”; “域名,又稱網址,是一個通過計算機登上因特網的人在因特網上的地址”; “域名是聯接到國際互聯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它們是為了便于人們發電子郵件或訪問某個網站而設計的”; “域名,其實是因特網協議(IP)地址的一種容易記憶的字符串,它對應的是純數字的地址”; “域名就是指Internet用戶用以確定其在網上的位置,并與其IP地址相對應的名稱” 等。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釋,“從技術上講,域名只是因特網中用于解決地址對應問題的一種方法。可以說只是一個技術名詞……,從商界看,域名已被譽為企業的網上商標”。
上述對域名的理解或者偏重于進行技術性闡釋,或者未能揭示出域名的獨特功能,故均有失準確。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擁有的用于計算機定位和身份識別的網絡地址。
(二)域名的結構及其主要類型
根據現行域名規則,一個完整的域名通常由左右兩部分構成,左邊是由TCP/IP協議種類(例如超文本網絡協議http)和萬維網代碼所構成的無識別性的通用前綴部分,右邊是由英文中的句點“.”依次隔開的頂級(一級)、二級、三級甚至四級域名代碼所構成的域名代碼部分,如 HYPERLINK "http://www.pku.edu.cn" http://www.pku.edu.cn (北京大學域名), HYPERLINK "http://www.microsoft.com" http://www.microsoft.com (微軟公司域名)。一個域名中最后一個“.”右邊的部分稱為頂級(一級)域名代碼,最后一個“.”左邊的部分稱為二級域名代碼,二級域名代碼左邊的部分依次分別為三級、四級等域名代碼。一個域名從整體上看,從右向左、由循序降級的多級別域名代碼所組成,域名的區別性或識別性主要來于注冊人的自用域名代碼,如 HYPERLINK "http://www.pku.edu.cn" http://www.pku.edu.cn 中的三級域名代碼pku和 HYPERLINK "http://www.microsoft.com" http://www.microsoft.com 中的二級域名代碼microsoft等。根據現行域名管理規則,頂級域名代碼主要有二類:一類為國別域名代碼,分別對應各個國家或地區,如中國為cn,美國為us,日本為jp,中國香港為hk等;一類為類別頂級域名代碼,具體分為com(工商業實體)、net(網絡服務實體)、org(非營利組織)、mil(軍事機構)、edu(教育機構)、gov(政府機構)等。在類別頂級域名代碼下注冊的域名通常為兩級域名代碼結構,而在國別頂級域名代碼下注冊的域名通常三級或四級域名代碼結構。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在中國的國別頂級域名代碼下,對應有6個二級類別域名代碼和34個二級行政區域域名代碼,前者分別為ac(科研機構)、com(工商、金融企業)、edu(教育機構)、gov(政府部門)、net(互聯網、接入網絡的信息中心和運營中心)及org(非營利組織),后者則分別對應著34個省級行政區域單位,如bj(北京)、sh(上海)、mo(澳門)等。
(三)域名的性質
關于域名的性質,即域名是否為一種獨立的權利?一直存在著較大的爭論。迄今為止,尚無一個國家的立法對此有明確規定。與立法上的不確定狀態相適應,理論界就此問題也未達成過一致意見,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域名是一種商務活動標識,它與商標、商號有聯系又有區別,不能概括地說它是或不是一項單獨的權利;
第二種觀點認為,域名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但目前將之獨立作為一種權利的依據還不充分。 理由為:與商標等相比,域名的價值僅在于作為一種計算機容易記憶的字符串,其本身自始即缺乏顯著的區別性,其構造至今仍是一種純技術領域的問題,其標識作用主要來自于其在現實社會中的商標性使用與廣告宣傳,而非其本身單純地在網絡環境下使用的結果。
第三種觀點主張,域名是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可稱之為域名權,應對之予以獨立的法律保護。 其理由為:域名是經過人的構思、選擇或創造性勞動產生的智力成果,其構成并非都是像通訊地址或電話號碼一樣具有機械唯一性,即使是那些創作高度很低的僅翻印公司或個人名稱的縮寫字母也有其特別的含義,與著作權、專利等傳統知識產權相比,域名構成知識產權的條件以區別性要求并不違反現有知識產權原理,故可將之歸為一種新的知識產權。
第四種觀點認為,域名不享有權利,因為法律尚未對其作出專門性規定。
按照我國法學界的主流觀點,權利的核心是利益,是一種法律可以并應當保護的利益,特定利益的存在是相應權利產生的前提與必然結果。 就域名而言,由于網絡空間本身是一種資源,故域名不論是僅作為一種網絡地址還是同時作為一種網上商標,其持有人均因其而享有一定的獨立利益。所以,域名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應當是毋庸置疑的,關鍵在于它是否屬于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上述諸種理解中,觀點一一概地否認了域名所蘊涵的獨立利益,觀點二否認了域名本身所具有的區別性與標識性,觀點三忽略了域名與傳統知識產權在地域性等基本特征上的明顯不同,觀點四則過分圄于現行法律的規定,故均有失偏頗。
筆者認為,域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但并非全部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域名可分為二類:一類是不具有普通網絡用戶而非計算機所理解的識別性的域名,此類域名與傳統經濟活動中民商事主體的通訊住址或電話號碼在本質上并無二致,缺乏作為標識性知識產權受保護所需要的最基本條件——區別性(大部分域名均屬于此類),故不應歸為知識產權,而應比照住所權等進行保護;一類是具有普通網絡用戶所理解的識別性的域名(只有少數域名屬于此類),此類域名應當歸為知識產權范疇并應予以獨立的法律保護。
(四)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
(1)標識性。域名的設計與使用初衷是為了用識別性標記來區分網絡上的計算機,以方便網絡尋址和信息傳輸,故標識性應為其基本特征之一。但域名的標識性與與商標等傳統標記的標識性又有不同,后者存在有較高的顯著性要求,域名的識別則為計算機識別,只需存在細微的差別即可,體現了較強的技術性特征。
(2)唯一性。域名的唯一性是絕對的、全球性的,這是由網絡覆蓋的全球性和網絡IP地址分配的技術性特征所決定的。商標、商號等傳統標識可因行業、商品等的不同而存在不同主體擁有相同標識的情形,域名的唯一性則不因行業、商品等的不同而有任何不同。根據世界上達成的TCP/IP通信協議的規定,因特網上的每臺計算機都有一個全球唯一的統一格式的地址,即IP地址,每個IP地址對應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
(3)排他性。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與保證。在任一個注冊機構注冊的域名均具有全球的通用效力,同時,“先申請先注冊”的域名注冊原則保證了一個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冊一次,這些使得域名必然產生全球范圍內的排他性。
二、域名與商標、商號、企業名稱的關系
(一) 域名與商標的關系
域名之所以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肇始于它與商標的潛在沖突。盡管二者在標識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點,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后者決定了二者沖突存在的必然性。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二者適用對象不同。商標是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如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域名是用于解決IP地址對應的一種方法,是為了方便人們使用因特網而創設的,它并不直接與商品或服務相聯系,且不能離開因特網而獨立存在。
2、二者具有的標識性與排他性的基礎不同。商標的相互區別性與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務的相同或相似為基礎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務通常不會產生這種要求(馳名商標除外);因此,同一國家或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主體就相同商標分別享有相互獨立的權利是常見的現象。而域名則具有全球范圍內的絕對唯一性,不因法律主體、商品或服務種類、國家或地區的不同而有任何區別,不存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就相同域名分別主張權利的可能性。此種唯一性是其絕對的排他性的基礎,并由因特網上域名系統的技術性特征所決定。
3、二者取得的原則不同。商標取得的原則主要有三種:(1)注冊在先原則,(2)使用在先原則,(3)前二者的折衷。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則。而域名的注冊則采注冊在先原則,先申請、先注冊,不注冊就不能在因特網上使用,此原則為各國所普遍遵循。同時,商標的注冊機構在注冊時通常負有檢索責任,而域名的注冊機構則不負檢索責任。
4、二者的顯著性要求不同。商標的構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觀上能夠判斷的顯著性為前提,否則難以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而域名構成的顯著性要求明顯低于商標,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計算機能夠識別即均可注冊為獨立的域名。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等特征決定了其商業影響的全球性,域名一經有效注冊并投入使用,世界上的任何人、在任何地點或時間都可能在網上點擊到該域名,并由此進入注冊該域名的廠商網站,從而可能給其注冊人帶來可觀的商業利益。也正因如此,實踐中,一方面,企業通常將自己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或商號注冊為域名,使域名成為商標或商號在互聯網上的延伸;另一方面,域名注冊人又往往會將其知名度較高的域名申請注冊為商標或商號。前者可稱為商標、商號的域名化現象,后者則可稱為域名的商標、商號化現象。對于前者,只要不存在注冊在先的相同域名,申請人的目的很容易實現;而對于后者,情況卻要復雜得多。以域名的商標化為例,域名注冊人若想使其域名發展成為商標,必須在域名設計階段及域名注冊后實施適當的步驟,如域名構成本身必須符合法律并具備商標法所要求的顯著性,域名的注冊與使用須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域名所有人須有依法將域名用作商標的使用行為等。
(二)域名與商號、企業名稱等的關系
域名客觀上具有的商業標識功能,決定了人們可將之用于廣告宣傳、產品包裝、服務標記等各種場合,并可以之表明域名所有人與特定商品或服務及其他域名使用人之間的特定關系。這一功能與商號、企業名稱、原產地標記等現有知識產權的標識性功能并無本質不同,
但與域名和商標之間的關系類似,由于域名與商號等其他標識性權利所遵循的授予、維持、管理及保護規則存在較大差異,該等差異造成不同的規則體系之間存在重復與沖突的可能,導致一方面域名申請人可能將他人的商號、企業名稱或原產地標記等傳統知識產權搶注為自己的域名,另一方面商號等傳統知識產權人也可能反向劫持(reverse hijacking)他人依法注冊的知名域名,故立法上對這些情形有必要予以及時地調整和規范,否則,勢必影響到既有法律關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阻礙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也不利于對相關權利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三、域名的法律保護
(一)域名搶注及其規制
“域名搶注”一詞最早見諸于國內大約是在1995年底。據有關統計,到1996年,我國已有600多個著名企業和商標在互聯網上的域名被搶注,其中包括長虹、全聚德、榮寶齋、健力寶、五良液、紅塔山等。 1997年《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出臺之后,發生在我國的大規模域名搶注行為才逐漸得到遏制,但域名搶注行為仍時有發生。在國外,域名搶注行為的出現還要早上幾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極具諷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創設之初負責全球域名注冊登記的機構——全球互聯網絡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搶注。
所謂域名搶注(domain name hijacking),又稱惡意注冊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冊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企業名稱等搶先注冊為自己域名的行為。域名搶注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域名與商標等在管理制度及法律保護方面存在較大不同,在制度的差異為搶注人提供了可乘之機。比如商標、商號等的注冊機構在授予申請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或商號權之前通常要進行商標或商號的相同及相似性檢索,而域名注冊時,注冊機構并不對是否存在相同的商標及商號等情況進行檢索,該檢索責任由申請人承擔,這就給申請人惡意注冊及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標或商號作為域名提供了機會;二是現行域名管理系統的技術局限和域名絕對的唯一性、排他性特征決定了域名空間競爭的激烈性遠遠高于商標等傳統標識。現行域名系統是以每一臺聯網主機都對應著一個獨立的IP地址為技術基礎的,與商標可因商品或服務種類之不同以及商號可因地域之不同而存在多個所有人不同,域名具有全球范圍內的所有人唯一性,故對同一個域名可能存在著很多申請注冊人,而該域名只能由一個人所有。因此,競爭要激烈得多;三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域名的潛在商業價值與“搭便車”等利益驅動心理的存在構成了搶注行為發生的基本動因。這些原因共同決定了現實中域名搶注行為的大量存在。
在實踐中,域名搶注主要表現為將他人商標搶注為自己的域名。域名搶注既有對馳名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也有對普通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由于馳名商標畢竟是少數且各國均普遍對之予以擴大化保護,如大部分國家或地區均通過立法、行政或司法方法確立了域名不得與馳名商標相沖突的原則。故實踐中,域名搶注更多地表現為對普通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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