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10-3-29) / 已閱17507次
龍城飛將 回應:
其實,這個話你應當反求諸已。
我的觀點是,在鄧玉嬌案件中,應當先確定是否正當防衛。即先適用刑法20條還是234條。若屬后者,與正當防衛無緣。若屬前者,再細研究,確定屬于正當防衛的哪個方面,即適用第幾款。若僅造成加害人損害,屬于一般正當防衛。若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屬防衛過當。她應僅就超過的部分負刑事責任。若屬第三款規定之緊急情況,則即使造成加害人死亡也不負刑事責任。直接套取某一條或某一款,違反了刑法的立法精神,割裂了不同條款之間的有機聯系。
用一個形象的比喻來說,就是先進門,再確定進哪個房間。當然,這是公檢法在思維時應當經歷的過程。但在寫入判決書時可以直接適用合適的條款。在鄧玉嬌案件上,我與你的觀點相同,應當適用第三款,這是全國不懂法律的人學法后的結論。相反,泰斗的發言,如Oldfrankly批評的,正是違背了法律的規定,也違背了法理的常識。
而我在其他文章中講到的,好像那位教授名為盧建平(?)的分類其實是不科學的。若他是從法理的角度分類,我不研究。若他是研究刑法20條的分類,則我認為我的觀點較他的對。
法家梁劍兵 評論: 2010-03-27 09:28:24
按照你這邏輯,我似乎可以說“動物是由飛鳥、大樹和魚所組成的共同體”呢!哈哈哈哈~~~~~~~
請問,你能說:“長輩”這個概念包括了爸爸、兒女、媽媽這三種概念”么?請回答吧。
龍城飛將 回應:
我的邏輯是,刑法第20條全部都在講正當防衛。第一款界定正當防衛的條件,第二款講防衛過當仍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第三款講特殊防衛仍屬正當防衛。在適用法律時這三款內容應當聯系在一起,不應當如用古代那個外科醫生一樣用鋸箭法鋸掉一半。
換言之,正當防衛內涵已經由第一款講明,其外延則由一般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這三種類型構成。一般正當防衛僅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損害(由第一款涵蓋其外延),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特殊防衛則是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
所以,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特殊防衛,當鄧玉嬌這個弱女子遇到緊急情況,從來都是善良溫順的她如何能在瞬間把正義與非正義分得清楚?她有時間作這個思考嗎?她是在把鄧貴大擊翻在地之后又不停在用刀剌他嗎?如何界定這個瞬間發生的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
當然,我同意你的觀點,鄧玉嬌案本應適用第三款。但這是我一貫的邏輯觀點。
你想用“動物由飛鳥、大樹和魚所組成的共同體”,“長輩這個概念包括了爸爸、兒女、媽媽這三種概念”來證明我的分類不對。看來你真是把公孫龍子學好了。那么,就請你將我對正當防衛的定義、分類來來對號入座,用你的概念來套我的定義吧。我等你回答。哈哈!
法家很有點公孫先生“白馬非馬”之風,分明你在與人討論問題時總在偷換概念。所以我一再建議你仔細研讀刑法第20條,研究三者之間關系。換句話說,法家,我們也是多次交鋒過的老朋友了,我一直覺得得你的邏輯總有些偷換概念的問題,是一種詭辯。你在邏輯運用上與新月有相似之處,有時總在換概念。
龍城飛將 回應:
至于遇到一個有正當防衛,又防衛過當的案例,又應當與刑法第234條結合運用。以鄧玉嬌案為例,應當先確定她是正當防衛,還是主動攻擊別人。若是后者,直接適用234條。若是前者,則看后果。若一般的傷害,僅對加害人贊成一定程度的傷害,則為一般的正當防衛。若超過正當限度,為防衛過當。注意,是由于防衛而過當,并不是主動攻擊別人。若是造成加害人死亡、重傷等,則看是不是正處于第三款所講的幾種情形。決不可以倒過來。
鄧玉嬌案的判決存在的問題,是把法律的適用割裂開來。第一割裂了20條和234條之間的關聯。第二割裂20條三款之間的關聯。而且在判決書證明順序上也是前后顛倒,它是先說鄧玉嬌犯了故意傷害罪,后說有防衛、自首等情節。顯然是本末倒置。
龍城飛將 回應:
法家問我,“正當性”包括“罪惡性”? 你真是這么自相矛盾的么?
我回復法家:如果你是這樣思維,可能我們之間真是存在思維模式與方法的差異,可能從更高的層面來講存在世界觀的差異。所以還請注意研討刑法第20條第二款。
法家,咱倆雖素未謀面,但我們之間討論問題已經多次了。好像每次都在討論邏輯問題,但前幾次你都沒有認真回復我提出的問題。為了在邏輯上說明問題,我已經犧牲了文筆,不像新月一樣寫詩一樣的語言,我是逐條地研究討論你的文章。這樣的文章令讀者看起來很差的,但是沒有辦法,為了不失去邏輯的線索。
實際上,我的文筆,雖然不優美,但也不會是很濫,你看我的散文游記就可以看出我寫文章不全是八股式的。
杰瑞 回應:
龍城的邏輯比較清楚,法家為了摳字眼,忽略了邏輯。
柔情判官 回應:
龍城君 法家 你們思考的角度有所不同
假如我們把某甲的的防衛過當行為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A(限度內的防衛),一部分是B(超限度外的防衛),那么法律要對甲的行為進行評價,是評價A+B呢?還是僅僅評價B呢? 個人以為應該是對A+B即行為整體的評價,因為畢竟是行為整體導致了超限度的傷害,而B的程度只能作為量刑方面考察
宇宙 評論: 2010-03-27 17:58:07
柔情法官兄的話是科學的,補充兩3點:
1.正當防衛的價值在于,法律賦予權利人合理的自力救濟權,增強刑法的預防功能,從無限防衛權的設置即可看出,立法初衷對防衛過當傾向于要求司法機關做嚴格解釋;
2.在強奸案中,根據刑法的規定,是沒有B部分的;
3.防衛過當只能是正當防衛的過當,其他非“正當防衛”導致的任何損害都是民事或者刑事侵權。
根據上面3點:
1.如果認定鄧玉嬌是正當防衛,就不應定罪判刑,包括假慈悲(道義上的)的“緩刑”或者“免予處罰”;
2.如果認定鄧玉嬌不是正當防衛,必須追究其殺死鄧貴大等主客觀方面的犯罪構成決定的罪,并判刑。
小結:
馬克昌老先生故意(不太可能是過失,除非他極端地不負責任不了解案情只聽記者一面之辭)不談刑法關于強奸行為正當防衛的規定。
馬克昌作為馬克思的弟弟,研究法理的時候,割裂上下文的內在邏輯聯系,把一個完整的正當防衛制度(包括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故意或者犯傻地分解為正當的防衛和不正當的防衛兩部分,實屬典型的斷章取義閹割刑法科學制度的行為,不論其“著名法學家”的稱號,于這“馬克昌”的名字都有愧。不能稱之為馬克思主義法學家。
最后一段是戲言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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