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10-3-29) / 已閱17508次
秋水賦 評論:
梁法家的頭腦里只是二元對立的所謂“正當性”和“罪惡性”,還拿這個考問別人。
呵呵,防衛這一行為卻剛好集“正當性”和“罪惡性”于一身,防衛目的是正當的,手段是無預謀的隨機的,后果有可能是違法的。
而且所謂的惡,也只是過當。它一是行為犯罪,而只是從結果衡量的。防衛過當這罪名設立的出發點沒問題。只是防衛實施人和法官怎么把握,確實是個大問題。
秋水賦 回應:
正義與否是理念上的判斷,犯罪與否針是對行為的法律判斷。
理念不是行為,行為是不理念。兩個詞表達的語境是不同的,不是傻子的都明白。
正義之舉不一定不犯法,不正義之舉不一定犯法。
這下好了,人家龍城講的是行為,法家卻和人家講理念。
如果不是揣著明白裝糊涂的話,我還真同情那些學生們,雖然腦殼不清楚的人混上個教授也不容易。
防衛本身就一定的正當性在里面,犯不犯法,還得講法律不能講理念的。
我看龍城的分析很邏輯,可是遇到梁先生這主兒了,呵呵!——你和他講法律,他和你講政治。你和他講政治,他和你講民心。你和他講民心,他和你耍流氓。你和他耍流氓,他和你講法律。
杰瑞 回應:
秋水你說法家在講理念,我不太同意,我不記得他什么時候講過理念了。我覺得他只想講法律,但很僵化,缺乏邏輯的連貫性。
另外,我覺得你在申請黑名單吧。
宇宙 回應:
大陸法系以理論演繹思維為特點,立法追求體系完整,邏輯嚴謹,刑法由其“罪行法定”原則限定(看看法的價值有多大的決定力),更嚴格限制司法解釋的擴大化。司法解釋直接成為法的淵源的現象當在禁止之列,刑事司法領域與英美法系“接軌”是“罪行法定”的原則所不允許的,倒是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接軌才可有效保證“罪行法定”。
民事司法領域,如出現立法空白,法院又不得以無法律規定為由拒絕立案,所以可以本著“公平”、“公正”等民法的基本原則,適當靈活處理。例如,甚至可以違反民法中子系統《物權法》的“物權法定”的原則,承認某些物權的合法性,對其予以保護。
原因:民事權利可以自由處分,非公法上之權利,無須他人代表。當然,以不損害公序良俗為限。
司法解釋的大忌,就是不看立法初衷所體現的價值取向,孤立地看法條,咬文嚼字地理解孤立條文的內容。
結果,往往導致兩種情況的出現:
1.擴大解釋立法,形成事實上的法官越權造法。馬克昌的解釋就是在造法,不顧忌與刑法已有條文的直接矛盾;
2.縮小解釋立法,減弱法對合法權益保護的功能,縱容了違法犯罪行為。
法官的水平,在于其理解立法意圖的能力,不在于其對具體條文字面意思的閱讀理解能力。否則,中文系的畢業生當法官應該更合適了。
wellstab 評論:
這里面不存在法律解釋問題,從一開始到最后都是巴東有司在做案件。就像劉謙在春晚的表演,最后連鄧玉嬌都被買通當托了。從邏輯上講馬老的解釋沒問題,最終呈堂的官方證據和證言都是關于防衛過當的,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也沒做無罪的努力,憑什么要一個八十多歲的老頭看報上或網上的“傳來證據”秉公而斷。
宇宙 評論:
stab兄,有一句話我不同意:“憑什么要一個八十多歲的老頭看報上或網上的“傳來證據”秉公而斷”。
鄧玉嬌案當時影響那么大,馬老先生在學界和司法界的影響那么大,豈可稀里糊涂說話?
可以推脫說我不了解情況不便說話嘛。當然,如果老先生不了解這案子當時在社會上引起的重大反響,倒是有情可原。
不管怎么說,他失查!他不是普通老百姓。
wellstab 回應:
宇宙兄:
你的推理有點亂,從報紙和網上的信息來看,鄧的防衛行為無疑是正當防衛行為,無罪。但巴東有司將其做成了防衛過當,有罪免罰。 有問題的只是巴東有司,他們為了某些私利與鄧進行了交易。鄧受了傷害并背了污名但其得到了較好的補償(工作),最受傷的是廣大關心鄧的網友以及司法公正。這和我們關心李莊最后覺得被耍一樣。 馬老評價的只是最后的裁判及其依據,當然沒問題,至少形式上沒問題。
宇宙 回應:
馬老先生好像不能這么評論案例吧,僅看判決書評論?
即使僅看結果,那鄧貴大的行為是否強奸行為,也直接決定認定鄧玉嬌行為的性質這個必要性了。他不評這個,是一個完整的邏輯思維嗎?
宇宙 回應:
哦,想起來了,當時有首“推坐歌”,鄧貴大是和自家妹子推著玩的,勁大了些,鄧玉嬌有點“假想的防衛(相對于'強奸'說)”。鄧玉嬌防衛的,應該是自家哥哥手勁太大的玩笑,應該至多扇他兩巴掌拉倒!
鄧家的選擇無可厚非,在這樣的一片天下,不那么選擇還敢怎么著?以后被弄死了,被滅門了,官方都可以像血鉛和疫苗兩件事一樣處理:沒問題!
不是有官方公布的自殺者“先砍斷腿后割破動脈用魂魄舉起尸體跳樓”--我夸張了一下--這樣的自殺案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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