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敏峰 ]——(2010-4-2) / 已閱6552次
貴州違章女司機當街暴打女記者——之我見!
蔡敏峰
近日,“貴州違章女司機當街暴打女記者,連扇多個耳光”事件,鬧的沸沸揚揚。
看過視頻,覺得情況還不象聽起來那么惡劣。同時,我也不同意一些“主流媒體”對這件事的評論。無論如何,女司機打人是錯誤的,任何人先行動手都是不對的。不過,這場沖突實在可以說有記者自身素質的原因。視頻解說稱違章女司機被交警攔停接受處理,貴州電視臺法制頻道記者采訪這名女司機,女司機始終不面對鏡頭。在視頻中,可聽到女記者問女司機這樣的問話“貴陽正在‘三創一辦’,你這樣的行為是否給貴陽市丟臉”,女司機于是爆發,連續攻擊女記者。
表面來說,這是“一語不合,武力相向”。從女記者的提問來說,“丟臉”一說刺激了當事人,這個提問應該說是不太符合專業水平的。作為一名記者,應該知道這屬于很刺眼的詞匯。她可以問當事人對自己違章有什么想法,但似乎很習慣地,就問出“是否給貴陽市丟臉”來。當事人也正是對這個說法非常惱怒。
從深處說,這個沖突涉及到新聞職業的倫理問題。我本人也看過關于新聞媒體濫用權力報道一些事件,結果產生了非常不好的效果。一個司機違章被交警攔停,有接受違章處理的責任,但是卻沒有接受記者采訪的義務,更有不在電視節目中出鏡的權利。女司機始終不肯面對鏡頭,沒有什么不妥當。記者應是客觀中立的報道事實,不應當對被采訪者使用貶低性評價的語言,問違章女司機是否“給貴陽市丟臉”,有違于職業要求。
不過,在中國,新聞職業很多情況下被扭曲,(比如,“許霆案”,按照刑法的規定就是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但是當媒體大肆宣傳后,司法機關迫于壓力,只得改判)從業者在一種扭曲模式下而不自知。嚴格地說,記者可以采訪和報道貴陽“三創一辦”的情況,以及交警執法的過程,但不可以理所當然地站在執法者立場。而根據交警介紹,貴州電視臺法制頻道是在與交警進行“聯合執法”。請問,記者有執法權沒有,憑什么能夠“聯合執法”?(從這點來說,“重慶打黑”中,媒體也是違背了自己的職責。這里不再談論)
新聞從業者當然有自己的看法或者價值標準,例如他可以認為女司機違章,構成了對貴陽市形象的損害,或者“給貴陽市丟臉”,但是他應當知道這是自己的評價,而不是事實,事實只是女司機違章,而女司機對自己的違章有何看法,未必要告訴給大家。
更進一步探問,一個女司機違章就是給一座城市丟臉,這個認識未必站得住。違章就是違章,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上升到“給貴陽市丟臉”的高度,我看是過當的。違章接受處罰,不意味著當事公民的其他權利喪失,包括隱私權、人格權。“丟臉論”、強迫采訪、強迫面對鏡頭,這樣的記者言行是不應該的。
我們經常會看到新聞對普通公民的隨意對待,很容易對市民行為“曝光”,并以之為“監督”。這種極為安全的“監督”,往往帶來權力對公民的過度施行,產生“強力整改”的效果,此時“監督”到底是監督權力,還是監督普通公民,變得模糊了。新聞還很容易在“監督市民”的過程中損害普通人,例如交警部門公布長期不清繳罰單的市民,媒體就用“電子眼老賴”來稱呼那些人,媒體怎么能夠確定那些人是“老賴”,是否可能罰單未接到,是否有類似在一個道口反復被罰上萬元這樣的可能,是否有清繳罰單手續麻煩的問題?媒體是不考慮這些的,對普通人是不會如此謹慎的。
媒體對權力又是否有如此勇猛呢?媒體對權力唯謹唯慎,誠惶誠恐,對普通公民則不在話下,勇猛無邊,那么,它就不是“正義”的載體,而是欺軟怕硬。恰好,很多媒體就是這樣的,無法或者不敢對權力有所督責,對普通市民則細大不捐地曝光“監督”。媒體成為修理市民的權力幫手,扶強鋤弱的有力武器,而不是監督權力的公民平臺。
據報道,貴州電視臺有關人士表示,女司機打女記者這件事情,“已經引起了貴州省、貴陽市領導的高度重視”,“公安部門相關人士已表示,將嚴肅處理此事”。領導高度重視、公安嚴肅處理,事情怕是會“從重處理”。我想,還是公平處理吧,如果能認錯,寬恕那名女司機更好。女記者碰到的不是黑社會,不是跋扈的官員,只是一個女司機而已。
中國的媒體想來都是很無聊的,而且有時很無德!敬告媒體的朋友,認清自己的身份,給自己一個適當的定位!這樣才能充分發揮你們自己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