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德忠 ]——(2010-4-9) / 已閱12422次
下列案件是正當防衛嗎?如何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
夏德忠 王雷都
案情簡介
案例一:男子遭綁架,為逃脫用計勒死綁匪
徐某以向肖某要債為名,找來張某、李某等人作幫手,其后徐某又找來其哥哥徐某某幫忙。某日徐某等四人設計將肖某綁架至徐某住處,徐某逼迫肖某交出銀行卡并說出密碼,徐某隨即遣散了張某、李某,留下其哥哥徐某某看守肖某。
徐某則自己去銀行取錢。
此時,肖某賺取徐某某的同情,不斷給其松開捆綁的繩子,后肖某找機會勒死了徐某某,并逃脫。肖某報警后,徐某、張某、李某等三人被抓獲。
案例二:為追回被搶自行車,砍死搶劫者
某日晚,肖某被魯某等三人攔住,肖某丟棄自行車逃跑,魯某等人追了一會兒肖某后,即騎著肖某自行車逃跑。肖某跑開后電話通知其父,讓其父親帶上刀去追魯某三人。后肖某找到三人蹤跡后,肖某用刀砍了魯某的頭部,致其失血過多死亡。
案例三:小偷入室盜竊被發現,業主持刀刺死小偷
李某經營著一家商店,某夜,小偷陳某潛入李家商店行竊,被李某發現,李某隨即持刀前往商店,與之搏斗,并將陳某刺傷,陳某帶傷逃跑,李某報警。次日,陳某因失血過多死亡。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分歧意見
案例一:
第一種觀點:本案中,徐某等人是搶劫罪,肖某勒死徐某某的行為構成刑法關于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肖某因此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種觀點:本案中,不論徐某構成非法拘禁罪(為索要債務,綁架他人),還是搶劫罪,還是綁架罪,因肖某被徐某某控制后,并徐某某并沒有殺傷肖某的故意,并且還為其松綁,因此徐某某并非是對肖某的人身構成嚴重暴力威脅。又因為刑法規定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才能適用刑法規定的特殊正當防衛,所以肖某殺死徐某的行為不是特殊正當防衛,肖某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案例二:
第一種觀點:肖某構成特殊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肖某自行車被搶后,隨即追擊搶劫犯,符合對當場性,魯某等人又是搶劫,因刑法規定對于正在進行的搶劫犯罪,進行防衛,致犯罪嫌疑人傷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種觀點:肖某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本案中,肖某自行車被搶后,肖某并且逃開了魯某等人的追打,并且魯某等人隨即逃跑了。魯某等人對肖某的人身已經不具有威脅,因刑法規定,正當防衛需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方才適用,所以本案不應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
并且肖某通知其父帶刀趕來,主觀上具有傷害魯某等人的故意,客觀上導致了魯某因頭部被刀砍中,失血過多而死亡,因此肖某構成故意傷害罪。
案例三:
第一種觀點:小偷陳某潛入商店行竊,被業主李某發現,陳某抗拒抓捕,與李某搏斗,構成轉化型搶劫,李某對正在進行的搶劫行為,進行防衛,屬于特殊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種觀點:小偷陳某主觀上只有盜竊的故意,在李某持刀前來抓捕后,主觀上也沒有傷害李某的故意,只是掙脫逃跑,陳某對李某不夠成嚴重人身安全的威脅,所以李某拿刀刺陳某的行為,不是特殊正當防衛,屬于防衛過當,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特殊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律師評析
案例一:
法院最終判決:肖某勒死徐某某屬于特殊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徐某構成搶劫罪,張某、李某構成非法拘禁罪。
本案中肖某作為被害人,肖某的供述在證據上,是被害人自述,在證據效力上,是直接證據,且有較強證明力。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肖某自述其在與徐某某周旋及勒死徐某某的過程,最終得到認定。
肖某供述:徐某某被勒昏后,又來襲擊肖某,肖某才與之搏斗,并死死勒住徐某某,致死死亡的。所以徐某某被勒死,肖某確實屬于特殊正當防衛。
肖某的律師提出意見:肖某不欠徐某錢,本案不是非法拘禁,而是搶劫。肖某在勒死徐某某的過程中,與徐某某搏斗,被害人肖某的人身面臨嚴重暴力威脅,因此肖某勒死徐某某的行為屬于特殊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法院對肖某律師的意見予以采納。
案例二:
法院最終判決:肖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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