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丹紅 ]——(2002-8-18) / 已閱22700次
刑事訴訟證人拒證原因探析
吳丹紅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部 湖北武漢,430074)
[內容提要] 證人拒證現象乃是困擾刑事訴訟的一個頑疾。本文通過心理學視角、經濟學視角、社會學視角和法理學視角剖析了證人拒證的深層原因,為更全面地解決證人拒證問題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關鍵詞] 證人拒證 原因 視角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無疑是各國運用得最為廣泛、最為普遍的一種證據。統計表明,我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中,存在明確證人的超過80%,然而真正出庭作證的卻不到5%。這說明實踐中證人拒證現象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證人不作證,特別是重要證人不作證,將直接影響刑事案件的庭審質量,進而關系到整個審判方式改革的成敗。有鑒于此,許多學者就如何促進證人作證紛紛建言,但在論及證人拒證原因時往往一筆帶過或陷于空泛,使立論基礎大打折扣。筆者認為,不挖掘證人拒證背后的深刻根源,就不可能尋找到解決此問題的鑰匙。本文嘗試從多角度為證人拒證行為提供一種更為全面與合理的解釋,以期對設計證人作證方案有所裨益。
一、心理學視角:證人拒證是證人各種消極心理的外在表現
證人作為自然人,不同于法人(法人不能作為證人)的最大區別,在于其具有感官和豐富的心理,這種心理乃是影響證人是否作證以及作證態度和效果的內在因素。為研究證人在擔任這一特定社會角色時的心理活動,已經形成了一門獨立的證人心理學,其中包括對證人拒證心理的研究。筆者從有關證人心理學的文獻中歸納出以下十種證人拒證的心理,并采用問卷調查、三級評分和數學統計方法(過程從略)按影響力大小列表如下:
序號 拒證原因 簡 釋 評分
1 畏懼感 害怕受到威脅或人身報復,為安全考慮而不愿作證 78.3
2 自私心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關己、少惹麻煩”,怕耽誤時間 74.9
3 庇護心 因與犯罪人有較親密關系,出于感情因素不愿提供對被告人不利的證言 72.4
4 貪利心 被金錢收買或被其他利益所誘惑而拒證 69.8
5 報恩心 證人曾受過犯罪人或其親友的恩惠,出于報恩而不愿作證 65.6
6 抵觸感 證人對司法人員的行為或對司法機關有抵觸情緒 61.5
7 報復心 證人與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私仇,借機報復 59.2
8 羞恥感 證人目擊有傷風化的犯罪行為,羞于啟齒 53.9
9 惻隱心 同情犯罪人的遭遇或其家庭境況 50.3
10 面子感 證人有一定地位或身份,怕作證有失面子 46.2
上表結果表明,證人對作證可能受到的威脅顧慮最大,許多人對現實生活中證人作證遭到報復的例子心有余悸,不敢冒險,現行的證人保護制度之脆弱可見一斑。上表結果還表明,證人拒證考慮最多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或親友的利益是否受到損害,其次是人際關系因素,再次是考慮個人感情是否受到傷害。傳統理論認為這些都是證人思想覺悟的問題,是證人“法律意識淡薄,將個人利益置于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之上,企圖逃避法定義務”的表現,從而試圖通過說服開導、道德教育的手段來促使證人作證。實踐證明這種做法收效甚微,“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證人心理雖說是一種觀念現象,但并非是一個單純的思想問題,須知“觀念現象不過是移植于頭腦之內并在頭腦之內改造過的物質現象”(物質決定論原理),只有通過改變社會現實中的各種刺激信息,著眼于創造一套矯正社會行為的制度體系而不是提高個別證人的思想覺悟,方能逐漸消除證人消極心理的根源。以筆者之見,在這個過程中,起主導作用的不應當是道德系統,而應當是社會規范系統。
二、經濟學視角:缺少經濟利益的驅動證人拒證的外在誘因
市場經濟的潮流普及了人們的商品意識、經濟意識,也伴隨著傳統道德觀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人”,以經濟尺度來衡量自己行為是一個必然的趨勢,因為“他通常既不打算促進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進那種利益……他只是盤算他自己的安全……他所盤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因此,從經濟學角度看,每個人實質上都是利己主義者,是以自我為本位的人。這樣我們就不難理解:證人作證和證人拒證行為的選擇實際上就是一個利益權衡的過程,運用經濟學方法可以簡化為成本和收益的計算。正如下表所示:
證人預期成本與預期收益帳表
證人可能選擇的 游戲策略 預期成本 預期收益 評分
作 證 1. 可能受到的人身危險及憂慮 2. 因作證而3. 損失的直接物質利益和機會成本 4. 對原有的人際關系的破壞可能造成的隱形損失 1.可能因社會正義伸張而得到的心理慰藉 3>1
拒 證 1.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使罪犯逍遙法外,由此產生的道德負疚感 1. 避免了可能受到的威脅 2. 維持了原有的人際關系 3. 沒有損失機會成本并且可能得到的物質利益 1<3
在這個帳表中,作證的預期成本大于預期收益,而拒證的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假設每個要素分值均等),那么顯而易見,從“經濟人”天生的趨利避害性出發,拒證才是一個明智的選擇。當然,上面的游戲模型只是一種博弈論最簡單的假設,我們并不反對在這個游戲中加入具有影響力的其他要素,例如增加作證經濟補償和拒證法律制裁兩個條件,則上表又變為(僅例變量):
預期成本 預期收益 評分
作 證 1.… 3.. … 1.… 2.作證得到的經濟補償 2=2
拒 證 1.… 2.拒證受到的法律懲罰 1.… 2.… 2=2
在這個賬表中,如果賦予各項要素相同分值,那么作證和拒證的預期成本和預期收益都基本持平,兩者選擇之優勢均衡。但再在這個游戲中加入一個證人安全保護制度要素,則上表又戲劇性地演變為(僅例變量):
預期成本 預期收益 評分
作 證 3… 1… 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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