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福坤 ]——(2010-4-21) / 已閱17465次
古時的判決書很少稱“依××律××條”,一般都以“禮曰”、“記曰”、“詩曰”、“春秋曰”等作為判決依據。在“詩判”、“詞判”、“賦判”里,當然不適宜直接引用律條原文,需要的只是與判例相應規定的精神吻合而已。即使說“律曰”,也不是直接引用法條原文,只是用非常簡約而藝術性(有時甚至是辭藻華麗)的語言來概括“律意”。 對百姓民眾公布的判詞往往是字句考究,帶有文學作品風格的“詩判”、“詞判”、“賦判”,訴訟的過程實際成了一個講誦經義禮教的道德軟化過程。
清朝著名廉吏于成龍任廣西羅城縣令時審理的一起少女抗婚案件的判詞:
關雎詠好逑之什, 周禮重嫁娶之儀。男歡女悅, 原屬恒情。夫唱婦隨,斯稱良偶。錢萬青譽擅雕龍, 才雄倚馬; 馮婉姑吟工柳絮, 夙號針神。初則情傳素簡, 頻來問字之書; 繼則夢隱巫山, 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嘉賓, 作東床之快婿, 方謂情天不老,琴瑟歡諧。誰知孽海無邊, 風波忽起。彼呂豹變者, 本刁頑無恥, 好色登徒;恃財勢之通神, 乃因緣而作合。婢女無知, 中其狡計; 馮父昏饋, 竟聽讒言。遂以彩鳳而隨鴉, 乃使張冠而李戴。婉姑守貞不二, 至死靡他, 揮頸血以濺兇徒, 志豈可奪? 排眾難而訴令長, 智有難能。仍宜復爾前盟, 償爾素愿。月明三五, 堪諧夙世之歡; 花燭一雙,永締百年之好。馮汝棠貪富嫌貧, 棄良即丑, 利欲熏其良知, 女兒竟為奇貨。須知令甲無私, 本宜懲究。姑念緹縈泣請, 暫免杖笞。呂豹變刁滑紈绔, 市井淫徒, 破人骨肉, 敗人伉儷,其情可誅, 其罪難赦, 應予杖責, 儆彼冥頑。此判。
四、“情判”司法案例與審判實踐
(一)婚姻類案件
清朝袁枚曾經審理過《偷香》一案:
照得被告宋雅秋。以相如宋玉之才。作奏曲窺垣之行。地非漢皋,何來解佩遺鐺之女。舟非漁父,摹入桃源月窟之花。在閨中突見不速之客,芳心嚇碎。在書生以為風流之事,前式尚存。于是船艙變做洞房,野合且隨雙宿。何料啟碇 三更,已看愈行愈遠。遂以于飛一月,居然憐我憐卿。臥榻之旁,豈容鼾睡。釜底之魚,猶效鰈泳。既而圖窮匕見。訝吟聲之忽來,事泄人隨。出明珠于櫝底,斯文受難,竟作階下之罪囚。縲紲為災,有辱三楚之名士。貌羨東家,比嫦娥而有過。賦成好色,吐珠玉以無窮。以才子配佳人,天心有在。結舊歡為新好,大令為媒。此判。(P71-72)
秀才宋雅秋與船夫之女未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兩情相悅而私自結合,待被發現而訴至官府時,卻得到司法官的成全。此案為古代“情判”的典型。
(二)財產類案件
《明公書判清明集》中曾記載“阿章贖產之訴”一案:
阿章紹定年間,將住房兩間并地基作三契,賣于徐麟,計錢一百五貫。當是時,阿章寡婦也,徐鼎孫,卑幼也,律之條令,阿章固不當賣。但阿章一貧徹骨,他無產業,夫男俱亡,兩孫年幼,有可鬻以糊其口者,急于求售,要亦出于大不得已也。……楚人亡弓,楚人得之,何忍迫之出外,而使一老二孤無所歸乎?此阿章所以為尚可贖也。但又據徐十二供,阿章離業已久,只因徐麟挾仇,教唆興詞。若果如是,則又難墮小人奸計,以滋無根之訴。大率官司予決,只有一可一否,不應兩開其說。但本府未審阿章果曾離業與否,難以遽為一定之論。今兩詞并不到府,暑天又不欲牽連追對,宗族有爭,所合審處。欲牒昌化佐官,更與從公契勘,限五日結絕,申。(P164)
阿章已經將本人房產出賣,本來無可贖之理,況且阿章受人教唆,挑起詞訴,更屬不當,但是考慮到其孤兒寡母處境艱難,司法官在審判時必須重視這一情形,即必須參酌人之常情,其中本案中既有司法官對孤兒寡母的同情,也有阿章與徐十二的嫂叔親情。如果完全依法判案,判處阿章不得贖回房產,勢必違背人情,不會得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刑事類案件
王世名,字時望,武義人。父良,與族子俊同居爭屋,為俊毆死。世名年十七,恐殘父尸,不忍就理,乃佯聽其輸田議和。凡田所入,輒易價封識。俊有所饋,亦佯受之。而潛繪父像懸密室,繪己像于旁,帶刀侍,朝夕泣拜,且購一刃,銘“報仇”二字,母妻不知也。服闋,為諸生。及生子數月,謂母妻曰:“吾已有后,可以死矣。”一日,俊自外醉歸,世名挺刃迎擊之,立斃。出號于眾,入白母,即取前封識者詣吏請死。時萬歷九年二月,去父死六年矣。知縣陳某曰:“此孝子也,不可置獄。”別館之,而上其事于府。府檄金華知縣汪大受來訊。世名請死,大受曰:“檢尸有傷,爾可無死。”曰:“吾惟不忍殘父尸,以至今日。不然,何待六年。乞放歸辭母乃就死。”許之。歸,母迎而泣。世名曰:“身者,父之遺也。以父之遺為父死,雖離母,得從父矣,何憾。”頃之,大受至,縣人奔走直世名者以千計。大受乃令人舁致父棺,將開視之。世名大慟,以頭觸階石,血流殷地。大受及旁觀者咸為隕涕,乃令舁柩去,將白上官免檢尸,以全孝子。世名曰:“此非法也,非法無君,何以生為。”遂不食而死。妻俞氏,撫孤三載,自縊以殉,旌其門曰孝烈。
復仇在古代是一種普遍現象,復仇的原因在于自己的利益或情感受到嚴重損害,源頭應追溯到儒家思想。《禮記》中載:“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國。”可見儒家認為復仇是必要的,且父仇最重。古代受儒家思想影響,子為父母復仇乃天經地義之事,若和仇人私和,官府還要將之嚴懲。本案中王世名為父親復仇后,司法官感其孝義,擬赦免于他,只是后來他個人不愿破壞國家的法律寧愿絕食而死。
五、傳統“情判”的現代意義
“情判”是中國古代訴訟中極具特色而又頗為重要的一項傳統。這一傳統的基本特征和首要價值就體現在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精神之“和諧”上。具體體現就是對“無訟”和個案實體公正的追求。“情判”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化解矛盾,消除糾紛。
有人指出:“‘情’在中國古代確實是一個不定的變數,可謂‘風情萬種’,當它與‘法’結合時,訴訟便呈千姿百態,寬也由‘情’,嚴也由‘情’ ……”(P267)無疑,“情判”有其靈活性與變通性,能糾正法條的死板和僵硬,能在某種程度上實現公平,以至達到“和諧”之目標。但另一方面也不可忽視“情”帶來的不穩定性,因為“情判”作用的發揮是以司法官員具有較高道德和智識素質為前提的,如果素質不高便會產生消極后果。經過分析,筆者認為古代的司法官員大都通過科舉考試進入仕途,長期的儒化教育使他們內心都以同樣的儒家教義來指導自己的行為,具體到糾紛解決上,就是他們都習慣于綜合利用“天理”、國法”、“人情”合情合理解決問題。這大概也是古代無論官方還是民間都廣泛認可“情判”的原因所在。
不過,“情判”這一本土固有的訴訟傳統似乎是與現代法治精神相違背的。因為要實現現代法治就要提倡人們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樹立以個人權利為中心的訴訟觀念。還要求法官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審理案件,杜絕法律以外的因素滲入到司法審判,尤其是情感因素。誠然,這是現代法治的要求,可是,稍微了解司法現實的人便會發現“情”在當前的司法審判實踐中仍然沒有退出現代化的審判體系,有時甚至還是發揮關鍵作用。這是為什么呢?筆者認為根本原因就在于“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是古今社會的普遍的價值觀。所以在實行現代法治的同時,我們似乎沒有理由拋棄本土固有的法治資源,盡管表面看上去它與現代法治要求不一致,或落伍了。“法治資源借助本土資源的重要性,在于法律制度在變遷的同時獲得人們的接受和認可,進而能有效運作的一條便利的途徑,是獲得合法性——即人們下意識的認同——的一條有效途徑。”(P16)
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官方立法與民間司法實踐相背離的情況,法律與日常情理出現疏遠之勢,這是極為不利的。現代社會,應當將情與法有機的統一起來,使兩者相互協調,才能構建一個合乎中國國情的法律體系。若法律與人情對立只能,在這種情況下,合法的但未必合乎情理,有時違法卻合乎情理。這就使得民眾對違法抱有僥幸心理,心里往往輕視法律的存在,就會使法律失去權威性。國家若強制推行缺乏民情基礎的法律,不但使得法律難以執行,還使得民情受到粗暴的踐踏。相反,如果我們的法律實踐的各個環節合乎人情,立法是歸納整理并將人情吸納進法律的環節,司法是將斟酌考量人情并將之應用于具體案件的處理環節,執法是安撫人情的環節,守法則是民眾認識判斷情并以之來引導自己行為的一個環節。那么,人們內心自然有守法的積極愿望,法律也因此能夠有效的樹立本應該有的尊嚴和權威。
參考文獻:
馮友蘭.中國哲學簡史[M].天津:天津社科出版社,2007.
吳森.比較哲學與文化[M].臺北:臺灣東大圖書公司,1978.
徐忠明.情感、循吏與明清時期的司法實踐[M].北京:三聯書店,2009.
程漢大、劉吉濤.中西‘小傳統’法文化之暗合[J].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8,(3):121.
禮記[M].
[漢]班固.《漢書》[M]. 北京:中華書局,1983.
童光政.情理法相結合:傳統民事糾紛解決的特質及其借鑒[A]. 陳金全、汪世榮. 中國傳統司法與司法傳統[C].西安:陜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
費孝通.鄉土中國[M].北京:三聯書店,1985.
孟子[M].
禮記[M].
管子[M].
中國社科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名公書判清明集[M].北京:中華書局,1987.
范忠信.情理法與中國人[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
禮記[M].
徐忠明.法學與文學之間[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明]蘇茂相.新寫官板律例臨民寶鏡所載審語[M].
海瑞集[M].
斷案精華——大清拍案驚奇(上)[M].福州:海峽文藝出版社,2003.
今古奇觀[M].
清朝名吏判牘選[M].
斷案精華——大清拍案驚奇(上)[M].福州:海峽文藝出版社,2003.海峽文藝出版社,2003.
中國社科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名公書判清明集[M].北京:中華書局,1987.
[清]張庭玉.明史[M].北京:中華書局,1974.
禮記[M].
李交發.中國訴訟法史[M]. 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2002.
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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