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君錢 ]——(2010-4-27) / 已閱9239次
糾正:廣西龍勝洪大媽伐林案的錯誤性觀念!
龍君錢(苗族)
對于廣西龍勝洪氏老嫗伐林案,作者認為根本不構成犯罪。同時認為這種為生活所迫的伐林行為,應斷定其無期待可能性,法律對其定罪量刑便是無效和野蠻的(詳見相關1至5)。今糾正部分網友有關本案的錯誤性觀念:
錯誤性觀念之一:林農不愛林,是環境(森林)破壞的罪魁禍首。真的嗎?
這些人看到的均是表面現象,就我所了解到森林資源遭到破壞是六十年代大煉鋼時期和七十年代末農村經營體制大變動這兩個時期較嚴重。政府組織的造林活動,我們也常會聽到“年年造林不見林”的怨言。而林農朋友都在他們房前屋后,甚至我見有農民在屋頂種上樹,他們都沒有技術員的指導,那些樹木照樣常青。所以,森林資源遭到破壞的真正“禍首”不是林農,而是當時國家政策(當然完全出于自己對當時國家領導人的崇拜不深究)
錯誤性觀念之二:在《桂林日報》主辦的某論壇有網友認為,樹木也有生命,殺樹被罰理所當然。亦有人認為龍勝洪大媽伐林對龍勝或全世界人民來說都是犯罪。甚至還有生態法益論者認為“即使人將餓死,人類將要滅亡,也必須維持生態環境”(引號詳見張明楷的《外國刑法綱要2版》第65頁)。
這些觀點認為生命是平等的,動植物和我們有著一樣的生命,也有同樣的權利。這種理念上的高調,和無關痛癢地哼哼唧唧并無不妥。但真正要在人類的生命和小片雜林的生命做出抉擇的話,相信稍有點良知的人心中都會有答案。
生存本來就是人最為基本的要求。若林農連這樣最低的要求都得不到滿足,還要以種種理由去苛求那些為生存而發展的林農,成何體統??廣西龍勝那些越邊遠的山村,越是貧窮的地方越山清水秀,美得讓人心痛。本土農民的生活也可憐的讓人心酸。也正是因為我們認為那些樹木和人類有著同樣的生命,所以我們時時精心呵護著它們。不到迫不得已那些善良淳樸的林農也不會去“犯罪”伐林。
錯誤性觀念之三:本案罪名不成立,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是這樣的嗎??
俗話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直都有觀點認為其無罪便可“逍遙法外”。也因此我前幾期的觀點未得到部分人的贊同,那都是可以理解的。本案不以犯罪論處,并不等于不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就行為人而言,其它處罰方式也不一定就比刑罰輕。
錯誤性觀念之四:在《桂林日報》主辦的某論壇還有這樣的觀點即認為(期待可能性這一責任)阻卻事由與本案動機混為一談。
行為動機并非通常所認為的那樣只是影響量刑的酌定情節,刑法總則13條明確了以情節是否嚴重和惡劣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這樣作為重要情節之一的動機自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影響定罪即是否構成犯罪的一個因素。在無期待可能性這一類動機中是否定罪顯然有著重大的決定性影響,這怎么是“混為一談”呢??也許這些人反對有關解釋吧,如因玉樹等地災禍而流落他鄉的男子,為生活所迫與她人重婚不以重婚罪論處。若贊同這些解釋的話,本案龍勝洪大媽是犯罪嗎???比起百年前德國那個“癖馬案”的車夫,洪大媽是不是更值得同情??比起中國因地震流落他鄉為生活所迫與人重婚的中年漢子,本案58歲“高齡”、子逝夫癱、自己也疾病纏身的洪大媽是不是更無期待可能性呢???
綜言,廣西龍勝洪大媽伐林的罪名是不成立的,上述觀點雖言“糾正”未免過激。但那些觀點是肯定值得商榷的。(完)龍于陋室 2010-4-27巳時
其它相關:1-6已出
1.龍君錢:《廣西龍勝:貧困林農砍伐責任山林是否構成濫伐林木罪》
http://www.heblvshi.com.cn/zmjx/html/?1008.html 河北刑事辯護
2.龍君錢:《關于廣西龍勝洪大媽涉濫伐林木罪之續研》
http://www.zenchang.cn/fzdt/newshtml/gzaj/20091223092537.htm 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
3.龍君錢:《關于廣西龍勝洪大媽涉濫伐林木罪之“再次續研”》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912/20091225140216.htm 東方法眼
4.龍君錢:《廣西龍勝洪大媽涉林案之關鍵:讓人民生活得更有尊嚴》
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1002/20100228083612.htm
5.龍君錢:《廣西龍勝洪大媽伐林案有阻卻事由,罪名不成立》
http://www.wuchunjiang.com/xiangxi2.asp?id=2705&lbid=24 河北吳春江律所
6.龍君錢:《糾正網友有關洪大媽伐林案的錯誤性觀念》 今已出
7.龍君錢:《當代廣西龍勝林農的命運》 敬請關注
8.龍君錢:《談談期待可能性與動機》 待定
作者:龍君錢(苗族) 廣西龍勝人 qq:82497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