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碧華 ]——(2010-5-5) / 已閱27485次
(五)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從被取消的投機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經營罪,采用了列舉的方式敘明罪狀,具有“口袋罪”的某些特征。由于“經營”的范圍相當廣泛,從生產到銷售、流通到交換的所有經濟活動,都屬于經營活動,因此,該罪在實踐中的運用比較靈活。
1、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牛奶中含有不可以食用的三聚氰胺,而予以收購、運輸、生產或銷售。
如果行為人的一個行為觸犯了上述多種罪名,應當按照刑法法條競合規定,選擇一重罪論處。
結束語:法院宣判結果公開后,社會公眾看法不一。有的認為“雷聲大、雨點小”。只有兩個奶農張玉軍、耿金平被判死刑,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大都是被判2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三鹿老板田文華被判無期徒刑,還不服上訴。許多網民認為對造假者處理過輕、不利于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對黨政官員、相關責任人員作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理更是不痛不癢,大都是警告、記過處分。過幾天又官復原職,這樣不足以教育廣大的干部群眾,難怪事過兩年,在南方又發現毒奶粉事件。對三鹿倒閉,更多的是感到可惜,如果當時能夠誠信經營、重視消費者投訴、及時召回問題產品,也許還有救。產家商店都必須引以為戒。
參考文獻:
1、 石家莊市中院對三鹿奶粉案2名主犯執行死刑,《中國新聞網》.
http://news.qq.com/a/2009-11-24/2010-4-12.
2、 三鹿300萬擺平搜索引擎?《南方都市報》,2008年9月13日。
3、 三鹿,看看人家蒙牛是怎樣做的。全球IT資訊自動投遞中心
《第一資訊—IT168》.Windows interent explorer.
4、 中紀委監察部對三鹿事件重要責任人員作出處理!缎氯A網》www.news.cn 2009-03-20/2010-5-01.
5、 王作富主編:《刑法分則實務研究(上)》[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
(作者:洪碧華,男,福建漳州市委黨校副教授。E-mail:dxyhbh@126.com )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