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5-6) / 已閱145978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58、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
59、合伙企業在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合伙企業在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60、合伙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合伙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61、合伙企業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合伙企業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私營企業監管
62、無照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取締、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國家規定經營者需要具備特定條件或者需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申請經營旅店業、刻字業、信托寄賣業、印刷業,應當經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2)《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四)責令停止營業;(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3)《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根據《條例》第七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頒發營業執照擅自開業的,屬非法經營,應予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63、個體工商戶擅自改變主要登記項目和經營不準經營商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扣繳和吊銷營業執照、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2)《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四)責令停止營業;(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3)《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根據《條例》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擅自改變主要登記項目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一)對擅自改變經營者姓名和指定的經營場所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二)對擅自改變字號名稱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三)對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越核準的經營范圍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擅自經營不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64、個體工商戶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驗照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扣繳和吊銷營業執照、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驗照手續。逾期不辦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收繳營業執照。”
(2)《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四)責令停止營業;(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3)《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根據《條例》第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逾期不辦理驗照手續且無正當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繳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 異地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逾期不辦理驗照手續的,由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記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
65、個體工商戶自行停業六個月以上的
處罰種類: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66、個體工商戶從事下列活動的:(一)投機詐騙,走私販私;(二)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三)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摻雜使假;(四)出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五)生產或者銷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六)出售反動、荒誕、誨淫誨盜的書刊、畫片、音像制品;(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許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扣繳和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1)《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自覺維持市場秩序,遵守職業道德,從事正當經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投機詐騙,走私販私;(二)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三)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摻雜使假;(四)出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五)生產或者銷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六)出售反動、荒誕、誨淫誨盜的書刊、畫片、音像制品;(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許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2)《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四)責令停止營業;(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67、個體工商戶轉借、出賣、出租、涂改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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