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東 ]——(2010-5-10) / 已閱6503次
公婆贈購房款,離婚應否償還
楊東
【案例】2005年9月,張小姐和王先生登記結婚,同年,12月份,夫妻雙方通過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了上海市長寧路上中山公寓一套房子,當時房子的首付90萬元是由王先生父母出的錢,余下部分是由夫妻兩人一起按揭貸款一起償還的,房產證上登記為夫妻兩人名字。
現在張小姐和王先生生活上發生不可調和的矛盾,雙方正在協商離婚,討論財產如何分割,王先生說要先還90萬給父母,然后才能再就房子分割問題協商,但是張小姐認為這個錢不是借款,這個是王先生父母贈送給他們夫妻雙方的,不應該在離婚時還錢給王先生父母,請問這個錢到底要不要還?
【律師分析】上海市欣隆律師事務所楊東律師對此認為,該案主要涉及該筆購房款到底是借款還是贈與款?如果確定了該款的性質,離婚時又應當如何處理?
首先,如果是借款的話,那么作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當然的需要返還王先生的父母。如果是贈與款的話,那么就要看是贈與一方,還是贈與雙方,若僅僅是贈與王先生一人,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歸王先生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分割范圍。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案例中顯而易見是張小姐和王先生結婚后購買的房產,那么如果王先生的父母沒有明確的表示贈送給王先生個人的話,那就應該推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最后,本案中該筆款應認定為王先生父母對張小姐和王先生夫妻雙方贈與,那么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無需對王先生父母償還該款。但在此值得楊東律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贈與合同的是可以依法撤銷的,就本案而言,王先生父母贈與購房款目的在希望張小姐和王先生能有幸福的婚姻生活,如果張小姐若是僅為婚后取得財產后而離婚的,顯然違背贈與合同的目的,法律上來講,被贈與人存在一種背信棄義的行為,那么針對贈與行為是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銷權的。
(作者系上海市欣隆律師事務所楊東律師1348251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