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0-5-18) / 已閱20249次
序
號 文件、證件名稱
1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 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4 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
5 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
6 資信證明
7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8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9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
10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
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11 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12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 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14 其他有關文件
備注:
1、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印章的相應中文譯本。
2、第2項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也可在設立時一并辦理名稱核準。
3、第3項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4、第4項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5、第5項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國境內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外國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6、第6項僅適用于外國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資信證明,即資本信用證明書,由與該外國合伙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
7、 第8項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應當列明其經營范圍。并說明其中每個項目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項目名稱及類別。如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在登記前經批準的,說明批準情況,所填表格附后。
8、第9項適用于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情形。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9、第10項僅適用于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情形。
10、第11項外國合伙人以在中國境內依法獲得的人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11、第12項“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由外國合伙人(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該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合伙人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合伙企業(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合伙企業的,合伙企業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12、第13項指有關前置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適用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行業的。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