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曉鋒 ]——(2010-5-21) / 已閱11015次
小學校長致女學生懷孕,一審判決補償六萬元
宋曉鋒
摘要:北京某私立小學校長多次與女學生發生性關系并致女學生懷孕。雙方達成協議,校長承諾給付賠償25萬元,支付了5萬元后,女學生進行了引產,但之后校長拒絕支付剩余款項,學生無奈之下,將校長訴至法院。在這匪夷所思的案件中,校長是否多次與女學生發生性關系?女學生懷孕是否是校長所為?校長是否應予賠償?應賠償多少?
一、 案情
2005年6月,甲某進入北京某私立小學讀書,乙某時任該校小學校長,也擔任甲某的班主任。2006年6月,甲某從該小學畢業,后甲某繼續在該小學攻讀初中,甲某在該小學攻讀初中一年級下學期及初二全學年期間,乙某一直教授乙某數學課程。
2007年至2008年6月期間,乙某多次與甲某發生性關系,導致甲某懷孕。某甲懷孕27周左右時,甲某的的父親發現女兒懷孕,知道系乙某所為后,便找乙某解決問題,乙某同意以“借款名義”向甲某支付25萬元,每年支付五萬元,并向甲某出具了內容為“乙某借甲某25萬元,從2008年6月20日起每年還5萬元。”的條子。
2008年6月,甲某做了引產手術。乙某支付5萬元后,未再支付任何費用。后甲某起訴到法院,要求乙某支付醫療費601.52元、賠償金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乙某辯稱:甲某起訴不屬實,雙方之間不存在兩性關系,不存在導致甲某懷孕的事實。乙某承認“條子”的簽字,但稱實際上并未向甲某借款,乙某稱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學后,甲某找到乙某請教借條怎么寫,其當時正準備回家接孩子放學,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說,甲某堅持讓其寫個例子,因其當時沒有帶包和紙,甲某當時攜帶了一個筆記本,就從筆記本上撕下一頁,乙某就為其寫了一個借條的范例,乙某稱第二天上數學課時都在給全體學生統一講解一下應該怎樣寫借條。乙某稱2008年6月18日后,甲某沒有再到學校上課。甲某的起訴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甲某的訴訟請求。
二、 審理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乙某對乙某出具的借款上其本人簽名及借條內容的真實性不持異議,甲某對借條出具的原因、背景、經過的陳述及提交的醫院檢查報告、醫療費票據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實乙某與甲某發生關系導致乙某懷孕的事實。乙某對借條的出具原因、背景及經過的陳述自相矛盾,有悖常理,本院對此不予采信。按照甲某自己的陳述,自讀初二開始,甲某及開始與乙某發生性關系,且先后發生過10多次,上述事實足以說明雙方發生性關系均系自愿的。甲某的父親在知曉雙方發生性關系并導致甲某懷孕后,要求甲某出具的借條,雖然名義上是借條,但實際上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借款關系。故對甲某據此要求乙某支付款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乙某與某甲發生性關系并導致甲某懷孕后,后某甲實施了引產手術,甲某過早懷孕并實施引產手術,對其身體及精神有一定程度的損害,因此乙某應當負擔甲某檢查及引產的醫療費用,并給予甲某相應的補償。關于補償金的具體數額,由本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乙某先前已經于2008年6月23日支付了5萬元款項,雖然乙某對此不予認可,但結合乙某提交的存折及本案案情來看,本院對乙某于2008年6月23日支付甲某5萬款項的事實予以確認。乙某已經支付的5萬元款項,應當從其應當支付的補償款總額中予以扣除。關于甲某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已經包含在上述款項中,故對甲某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乙某給予原告醫療費六百零一元五角二分,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執行清;二、被告乙某給付原告甲某補償款人民幣六萬元,扣除乙某已經給付的補償款五萬元外,被告乙某再給付原告甲某補償款一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內執行清;三、駁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均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 評析意見
本案系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本案中,在乙某與甲某就有關賠償事宜以“借款形式”達成協議后,甲某便做了引產手術,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乙某懷孕系甲某導致。乙某雖承認“條子”系其親自所寫,但條子的內容過于簡單,這就要結合本案發生的背景、當事人的身份及日常經驗法則來認定本案的事實。
(一)關于乙某與甲某多次發生性關系并導致乙某懷孕的事實的認定
乙某對乙某出具的借款上其本人簽名及借條內容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乙某對借條出具的原因、背景、經過的陳述及提交的醫院檢查報告、醫療費票據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實乙某與乙某發生關系導致乙某懷孕的事實。乙某對借條的出具原因、背景及經過的陳述自相矛盾,有悖常理。
一審法院綜合本案的證據及乙某自身的陳述,運用日常經驗法則對乙某與乙某多次發生性關系導致甲某懷孕的事實的予以認定是正確的。
(二)一審法院判決中的不足
1、一審法院無視原被告的身份、社會經驗、思想成熟程度及身體發育程度等,認為“雙方發生性關系均系雙方自愿”,無任何依據。對甲某懷孕的事實,乙某有著嚴重過錯。
2、雙方約定由乙某以“借款形式”向甲某支付賠償款25萬,每年支付5萬元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以“借款形式”支付賠償款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并且符合日常經驗法則,雙方約定的賠償款的數額應予認定。
一審法院沒有結合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的背景,以雙方不存在借款關系為由對雙方以“借款形式”達成賠償協議進行否認,進而,在雙方就賠償數額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對賠償數額進行“酌情確定”違背了客觀、公正的的原則。
3、一審法院沒有綜合各因素認定乙某與乙某10多次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并致甲某懷孕造成傷害的嚴重性惡劣影響。
本案中,乙某系一名人民教師,甲某的班主任、學校校長,與甲某發生性關系時已經40多歲,比甲某的父親還要大三歲,有著豐富的社會經驗和閱歷。而甲某經16歲,是初中二年級的學生,思想單純,毫無社會經驗,身體發育尚不成熟,對發生性關系及后果不能進行認識和判斷。
基于雙方的特殊身份、年齡、社會閱歷、職業道德等情況,乙某也沒有任何理由與甲某發生性關系,對甲某懷孕的事實,乙某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乙某的行為不僅給甲某造成的永遠的傷害,并且違背了社會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為了彰顯司法的公平、正義,應對其行為予以否定。(文中均系化名,甲某指女學生、一審原告,乙某指校長、一審被告)
宋曉鋒 ,管理學學士、法律碩士、北京市丹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主要業務領域:公司法律事務、房地產、勞動爭議、疑難案件訴訟與仲裁
電話:13121692405;E-mail:on148@126.comMSN:songxiaofeng317@hotmail.com
互動博客: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6號MEN財貿中心大廈B座8層804(昆泰大廈南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