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金鋒 ]——(2010-5-26) / 已閱10448次
當前林區盜伐林木等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特點及對策
王金鋒 余新英
盜伐林木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伐森林或其它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權。這類犯罪在國有林區刑事犯罪中占有較大的比重。特別是近幾年來,盜伐林木案件有增無減,呈現出一種上升趨勢,盜伐數量之大、參與人之多、參與人員之復雜、危害之嚴重都是歷史上未曾有過的,這一嚴峻的事實,不僅嚴重地破壞了國有森林資源,而且對林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如何使國家的森林資源免遭破壞,是擺在各級領導以及司法機關面前刻不容緩的大事,必須引導起高度重視。本文試圖從盜伐林木犯罪案件的特點以及遏制對策進行初淺的探索,為其治理提供參考。
通過近幾年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盜伐林木案件進行分析后發現,發生在林區的盜伐林木案件與前幾年相比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經歸納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由單獨作案向內外勾結聯手作案發展。隨著國家對林業木材生產政策的調整,林區木材生產由原來的段隊組織生產轉變為委托個人承包經營,木材生產作業點超過300多個,遍布整個林業局施業區,給生產、林政管理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一些不法分子看有空可鉆,利用一切關系或不惜送禮想方設法搞到木材生產承包經營權,在組織生產過程中,以合法的身份干著非法的勾當,他們隨意加大采伐強度,改變采伐方式,多采、濫采、隨心所欲,肆無忌憚。為了獲取暴利,他們勾結一些木材商販,共同賄賂握有木材生產、運輸、銷售、檢查、稽查權的公職人員,使盜伐、運輸暢通無阻,形成了有組織、有分工、有合作的“產、供、運、銷”一條龍的盜伐林木的嚴密組織。
二是主犯不親自實施犯罪行為,從犯多是臨時雇傭人員。盜伐林木的組織者在實施盜伐林木過程中均不到盜伐現場,到現場的都是一些臨時雇傭者去具體實施,這些雇傭者都是外地盲目流入林區的無業人員,住址不清,身份不明。他們只負責將木材伐倒,運到指定地點,再由負責運輸的人組織將木材運到事先聯系好的木材加工廠,各環節分工明確,單線聯系,案發后,任何一個環節中斷,就造成了整個案件證據缺乏,或是木材來源不清,或是木材去向不明,使案件難以定罪處罰。
三是行政執法人員直接參與盜伐林木犯罪。一些盜伐林木的犯罪分子為了尋求一種保護,和行政人員(包括公安、林政檢查站、林政稽查、林政管護人員)勾結在一起共同實施犯罪。這類犯罪分子具有很強的反偵查能力,作案前安排周密、謹慎,具有很大的欺騙性,很難被發現,一旦被發現,他們就把非法行為說成是行政執法行為,欺騙各級領導。即使被識破,大多數案件都因證據不足而無法訴訟,因此這類犯罪危害性極大,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分析了盜伐林木案件的特點之后,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對策,預防和遏制盜伐林木案件的發生。
一是要加強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規范木材的加工和銷售。企業內部要強化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約機制,規范木材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環節的管理,木材生產委托經營應嚴格限制承包人的資格條件,即懂生產、懂管理、懂法規的企業內部人員。清理整頓木材加工廠點,原則上在山上林場不設立木材加工廠,山上生產的木材一律運貯木廠。木材銷售由統一的專業銷售部門專門負責,取消山場地撥銷售,通過這些措施可以杜絕盜伐者將木材在山場就地賣給木材加工廠,也可以避免木材加工廠以購買地拔材為名大量收購盜伐的林木,減少盜伐林木案件的發生,使林區的木材產、供、銷逐步步入正軌。
二是要加強執法打擊力度。面對盜伐林木案件日益上升的趨勢,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在查處盜伐林木案件過程中,要不徇私情、秉公執法,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嚴格依法辦事,做到快立、快捕、快訴、快判。檢察機關應加強監督力度,對在辦案中徇私舞弊的政法干警要堅決查辦、徹底扭轉以罰代刑的局面,不斷提高執法不平。對參與作案的政法干警、行政執法人員也要堅決查辦,切忌官官相護,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三是要嚴肅政紀,整頓行政執法隊伍。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林政、檢查站、林政稽查、林場管護隊)擔負著全局的行政執法任務,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素質高低直接影響執法水平。因此,人事變化在用人上要嚴格掌握標準,嚴把進人關,杜絕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將有事業心、作風正派,公正執法的人選派到領導崗位,要對目前的行政執法隊伍進行嚴肅整頓,對有劣跡或直接參與作案的,或為作案提供保護的要堅決清除。以保證行政執法隊伍的純潔、廉政、高效。
總之,森林資源的保護工作,形勢緊迫,任務艱巨,勢在必行,這是一項關系到子孫后代的系統工程,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必須引起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黑龍江省東方紅林區基層法院 王金鋒 余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