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維雁 ]——(2002-8-23) / 已閱30650次
〔13〕〔14〕〔29〕〔44〕蔡定劍《歷史與變革》,48頁;113頁;51頁;48頁。
〔15〕〔20〕《憲政論叢》第1卷,13頁;185頁。
〔16〕信春鷹《依憲治國,繼往開來》,1999年4月9日《光明日報》。
〔17〕王廣輝《比較憲法學》,29頁。
〔18〕〔31〕程燎原、王人博《贏得神圣》,376頁;387頁。
〔19〕〔42〕詹姆斯·M·伯恩斯等《民治政治》,40頁。
〔21〕〔22〕〔23〕莫紀宏《憲法審判制度概要》,44頁;6頁;1頁。 〔24〕許崇德《我國憲法與憲法的實施》,載《法學家》1998年6期。
〔25〕〔43〕〔46〕許崇德主編《憲法與民主政治》,102頁;148頁;156頁。
〔26〕參見《憲政論叢》第1卷,第52頁;馬長生等主編《法治問題研究》,185頁。
〔27〕王天成《憲法的脊梁——憲法的法律性論略》,北京大學研究生學刊,1991年1期。
〔32〕郭道暉《法的時代精神》,377頁;李步云《憲政與中國》,載《法理學論叢》第1卷,589頁。
〔33〕李步云《走向法治》,27頁。
〔34〕王人博《憲政文化與近代中國》,序;另見,蔡定劍《歷史與變革》,第48頁;許清:我國“憲法更多的是作為一種意識形態的工具。”載《法律與社會》1999年3期,聶詠青、劉衍明《關于修憲的思考——訪憲法專家許清教授》。
〔35〕謝維雁《憲政基本價值論》,《社會科學研究》,1998年6期。
〔36〕李步云《憲政與中國》,載《法理學論叢》第1卷,617頁。
〔37〕田紀云《這次修憲意義重大》,法制日報1999年3月14日。
〔38〕蔡定劍《中國憲法精釋》,51頁。
〔39〕〔47〕聶詠青、劉衍明《關于修憲的思考——訪憲法專家許清教授》。
〔40〕汪吉友《憲法中的語法問題》,載《法學雜志》1998年5期。
〔41〕沃爾特·F·莫菲《憲法·憲政與民主》,轉自《憲法比較研究文集》第3卷,36頁。
〔45〕莫紀宏《憲政新論》,148頁。
[原文發表于《社會科學研究》2000年第1期,《憲法學、行政法學》(人大復印資料)2000年第2期全文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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