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姍姍 ]——(2010-6-2) / 已閱24800次
撤訴后還能再起訴嗎?
王姍姍
問:蔡某欠了我一筆錢,中間有擔保人李某,我將蔡某、李某共同起訴到法院,法院受案后,法官對我再三做工作,叫我撤回對李某的起訴,我最后答應了,撤訴申請是這樣寫的“我要求撤回對李某的起訴,不再要求李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裁定后,沒想到蔡某跑了,我又重新起訴了李某,這時法院能受理嗎?
答:在撤訴申請中的這些承諾不能作為你對李某放棄擔保權的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從這一條規定來看,你撤訴的程序沒有什么問題,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本案中,你寫道“不再要求李某承擔連帶責任”應當被視為撤訴內容的一部分,而不應當被視為是對李某做出的放棄追索權利的承諾,因此你仍然對李某享有追索權。根據《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的規定,你有權利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應當受理。如果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你可以在上訴期內依法上訴。這里的上訴期有一個時間限制,從一審裁定的次日起十日內。當然法院在一審裁定中應當告知這一點,否則從你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開始起算。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湯旺河區人民法院 王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