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維雁 ]——(2002-8-23) / 已閱37381次
憲法的司法化,是指憲法規范在司法領域獲得普遍的尊重,并經由法院加以適用的過程。[6]憲法司法化是憲法法律性的本質要求。對憲法而言,憲法司法化使憲法由理論變成了實踐,它使憲法與社會現實之間形成了良性互動關系,一方面它要求憲法內容與社會現實相適應,另一方面社會現實的發展構成了憲法發展的動力。同時,憲法司法化還是憲法至上的基本實現形式。一句話,憲法司法化使“紙上的憲法”變成了“活的憲法”。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有兩句警句深刻地揭示了法的司法化的道理,筆者認為這同樣適用于憲法。一句是,“法不只是評價性的規范,它也將是有實效的力量。而從理念王國進入現實王國的門徑,則是諳熟世俗生活關系的法官。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道成肉身!盵9](8頁)另一句是,“一個超國家的法要想變得有實效,就不應高懸于我們之上的價值的天空,它必須獲得塵世的、社會學的形態。法的這一形塑過程是在法官階層身上完成的!盵9](8頁)其意思是,必須經由法官加以適用,法律(包括憲法)才能從理念或價值形態變成有實效的規范。列寧關于“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的名言,實際上包含了兩層意思,“第一,憲法的根本任務在于確定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第二,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僅僅是寫在‘紙’上的權利,更為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措施,使這種紙上的權利變成現實的權利!盵10](頁272)結合我國實際,憲法完全實現司法化的關鍵,是建立以人權保障為價值目標的憲法審判制度。提起憲法訴訟的主體,是認為其憲法權利被侵害的公民;提起憲法訴訟的法定理由,應當是認為其憲法權利受到侵害,包括法律法規因違憲對當事人的憲法權利造成的侵害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憲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侵害。為此,筆者建議,設立獨立的憲法法院,直接對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承擔憲法案件的審判工作,并可在各高級人民法院設立憲法審判庭,作為其下一級審判機構,受理第一審憲法訴訟案件。憲法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同時建議,盡快制定《憲法訴訟法》或《公民基本權利、自由保障法》,對以上內容及具體程序作出詳細規定。
三要健全和強化憲法實施的保障制度,使憲法具有實效。
(1)是要進一步完善憲法自身的保障制度。具體內容包括:以憲法條文而不是在序言中明確規定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針對我國憲法實施的歷史狀況,可借鑒俄羅斯聯邦的做法,在憲法中明確規定憲法具有直接效力;②進一步規范憲法修改建議權,增加憲法修改難度,明確規定更為嚴格而規范的憲法修改程序,使憲法內容具有更強的穩定性;可將一些關乎國家興衰存亡的重大原則問題確定為憲法永遠不能修改的內容。
(2)建立憲法守衛者制度。憲法守衛者,是西方國家對在法律上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行使公共權力的國家各級官員的一種稱謂。[11](頁136)憲法守衛者主要包括: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內閣成員,國會議員,法官及其他官員。建立憲法守衛者制度,在西方國家被認為是有效的憲法保障制度之一。這對我們極具借鑒意義。筆者設想,在我國建立憲法守衛者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其一,明確主體,應包括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委首長,軍委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等。其二,建立憲法守衛者任職宣誓制度。這些官員必須宣誓忠于憲法并嚴格執行憲法后才能任職。其三,賦予憲法守衛者一定的職權,使之能與違憲行為進行有效抵抗。具體權力可包括提起憲法訴訟(或違憲審查)以及為此而進行的特別調查權,并不受司法追究的權力等。
四要進一步健全憲法監督制度。
我國現行憲法確立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專門委員會相結合的憲法監督制度。但在現有體制下,實際上并沒有一個機構專施憲法監督之責,也沒有憲法監督的程序規定,致使憲法監督規定形同虛設。鑒于我國目前體制上的困難,筆者建議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憲法委員會專施憲法監督之責,并盡快制定《監督法》以明確其具體職責及工作程序。
五要加強憲法宣傳,增強廣大民眾的憲法觀念。
建議:(1)把對憲法的宣傳教育作為法制宣傳教育的常規內容,而不只是搞一兩次活動應付了事。(2)將憲法知識考試、考核作為公務員錄取、晉職必備內容,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一律經忠于憲法宣誓后方可任職。(3)建議將12月4日確定為全國憲法節,而不僅僅是法制宣傳日。
注釋:
① 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5頁。
② 參見劉向文、宋雅芳:《俄羅斯聯邦憲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頁。該書還認為,俄羅斯聯邦憲法的直接法律效力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直接依據俄羅斯聯邦憲法條款和有關法律條款,審理憲法訴訟案。憲法直接進入訴訟程序。(二)俄羅斯聯邦現行憲法的許多條款要求制定頒布普通法律(實體法和程序法),因此,國家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也是俄羅斯聯邦憲法具有直接效力的體現。(見該書第39-40頁)
參考文獻:
[1] 胡維翊:《憲法修改與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載許崇德主編:《憲法與民主政治》,中國檢察出版社1994年版。
[2] 千古洲:《中國的憲法至上:怎樣才能實現——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周葉中教授訪談錄》,《中國律師》2000年3期。
[3] 吳家麟:《憲法至上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載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編:《憲法與
國家機構改革》,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4] 周葉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治建設》,載何華輝、李龍主編:《市場經濟與社會主
義憲政建設》,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轉自朱;荩骸稇椃ㄖ辽希悍ㄖ沃尽,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頁。
[5] 朱福惠:《憲法至上:法治之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 謝維雁:《論憲法的司法化》,《西南民族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12期。
[7] 沈宗靈:《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8] 北京廣播電視大學法律教研室:《憲法學資料選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5年
版。
[9]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國瀅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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