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姍姍 ]——(2010-6-3) / 已閱6010次
借款之人已死亡,擔保之人應賠償?
王姍姍
[案情回放]2008年10月1日,王成經王強、李平擔保,在信用社貸款3萬元,借款合同主要內容為:約定貸款金額3萬元,并約定了年利率和貸款期限;王強和李平作為保證人對貸款本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約定如王成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罰息。合同簽訂后,信用社按約定支付給王成現金3萬元。但此后不久,王成因疾病突然死亡,王強、李平及王成的繼承人均未履行還款義務,信用社遂將王強、李平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和罰息。庭審中,王強及李平認為,王成已經死亡,自己作為保證人的責任就不存在了,沒有義務代替王成還錢。
[法院認為]本案屬于連帶責任保證情形。根據法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情形下,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主債務人王成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內沒有履行義務,且本案沒有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故二被告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在債權人的要求下承擔還款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在承擔還款責任后,有權對主債務人的繼承人行使追償權。法院據此判決:被告王強、李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和罰息(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
[法律依據]我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屬于連帶責任擔保的情形。連帶責任的保證特征如下:
1.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于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3.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
5.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在連帶責任擔保中,債權人既可以單獨起訴借款人,也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還可以將借款人和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訴訟。
據此,本案被告起訴二擔保人的行為應當得到支持。
而所謂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主要指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之下,保證合同自然無效,無效保證合同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有兩種情況:
一是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二是主合同的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
兩種情況都是在有主債權人參與的情況下發生的,保證合同是在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的,在債權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同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情況下,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包括無效合同的賠償責任。而本案作為債務人的薛輝系疾病突發身亡,并沒有欺騙保證人的意思,因此該案也不存在免除保證人責任的情形。
綜上,王成死亡后,債權人一方面可以要求王成的繼承人以其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承擔還款責任;另一方面也可選擇向借款連帶責任保證人追要借款。當然,法律也賦予保證人在履行保證還款義務后,有再向債務人的繼承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員進行追償的權利。
[法官回應]保證人在債務人死亡后,沒有責任免除的情況,應當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湯旺河區人民法院 王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