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姍姍 ]——(2010-6-3) / 已閱17446次
司法是一種專門技藝,同時也是一門藝術。和諧的司法既能平息解紛,又能給人以美的享受,而法官正確運用法言法語是不可缺少的因素。“語言能力高低決定了法律質量的優劣”,即法的優劣直接取決于表達并傳播法的語言的優劣,司法的優劣取決于法官對法言法語駕御能力的高低。具體的,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言辭運用方面,應著重注意以下幾點:
1、言辭應規范
法官平時應注意養成使用口頭言辭規范化的習慣,在庭審時使用法言法語。這樣既有利于樹立法官的威信,又能體現法官言辭的力度感。如果法官在平時不注意自己的口頭言辭規范化問題,其言辭往往就會混同于老百姓的言辭。例如,一位法官在法庭調查時,這樣問雙方當事人:“你們打群架的時候,是用什么家什打的?”在這里,“你們”應由當事人的姓名代替,“打群架”應改成毆斗,而“家什”則應改成兇器或工具。
2、言辭應嚴謹
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審判刑、民商事等案件的,法官的語言就是國家法律的體現,不能有偏差,否則容易造成司法不公的印象。對法律概念的準確表達,是法官語言嚴謹的重要基礎。法律概念是對一個法律現象經過無數法學家或法律工作者以艱辛努力,從眾多的普通語言、紛繁雜亂的含義中進行梳理加以提煉給予準確定位的。因此,同樣的意思,如果用大眾語言來表述的話,可能會花費更多的篇幅,甚至長篇大論依然無法說得清楚,但是一旦用法律術語來表述的話,只用寥寥數語,甚至幾個字就足以說明清楚,而且準確無誤。因此,法官一定要巧用概念、會用法律概念。
3、言辭選用應準確
準確,是法官使用言辭的生命。善于運用法言法語進行表達是法官進行審判工作時專業素質的體現。一般地說,在審判工作中,凡是有法言法語可用的,法官都應用法言法語,而且要爭取多用,用好法言法語,因為法言法語本身就是審判口語中的重要武器之一。法官使用的言辭不準確,不僅有損于人民法院的威信,而且會直接影響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4、言辭選用應莊重
法官使用的口頭言辭要求莊重,是法官特有的品格和具體體現之一。莊重的言辭,才能顯示出審判口語的威懾力和打擊力,任何輕浮、污穢的言辭都是審判口語必須摒去的。
5、言辭選用應關注群眾
語言既然是人們溝通交流的工具,必然存在理解與被理解的關系。如果法官從自身出發一味強調法律術語,而不管不顧被交流對象的現實情況,那么語言就不可能被理解,法官發出的信息不能被有效接受,案件也不可能順利進行,極大地影響案件質量與效率。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法官宋魚水就是以雙方當事人能夠理解的語言“辨法析理”,使雙方接受了自己對案件的法律觀點,從而“勝敗皆服”,完美展現了司法過程中的法言法語。
法官在司法過程運用法言法語要注意階段性與針對性。在案件的受理階段,當事人對案件和法律還不太熟悉明白的情況下,法官應該告知訴訟風險和有關法律規定,語言要通俗易懂。在案件的調解階段,法官主要結合法律規定和情理說服雙方,語言要入情入理。在案件執行階段,法官應該針對被執行人的情況,語言以說服性和嚴肅性為主。在司法過程的主要階段,即案件審理階段,法官對每個案件要在充分分析和研究對象的個性特點的前提下去開展工作,要針對每個案件的特點來決定自己的語言方式,要善于提高自己的應變能力,從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采取相應的語言方式,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法官還要針對每個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運用語言。當事人在年齡性別、知識水平、覺悟程度、法律意識、社會閱歷等方面各不相同,審判人員的語言方式就必須努力做到因案制宜、因人施教。在有律師代理的情況下,可以透過律師向當事人做工作,法言法語可以更專業化。在沒有律師代理、公民文化程度較低時,盡量避免使用晦澀的語言,對一些法律術語可以進行釋明。
總之,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正確使用庭審語言,不僅能夠達到較好的審判效果,保證其所從事的審判工作的質量,而且能保證人民法院審判任務的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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