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成江 ]——(2010-6-4) / 已閱5364次
在刑訴中辯護律師的身份
劉成江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與公檢法機關人員具有同等的身份,均為法律工作者。他們的共性是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因而他們在刑事訴訟中的身份是平等的,只是他們各自所維護的側重面不同罷了。
律師在刑訴中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而公訴人和審判人員的主要法律職責則在于維護公訴權、審判權的實施。因而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與公檢法機關人員形成了以下關系:
(1) 刑偵、預審中,律師與公安人員有共同性。在此階段雙方都力爭調查清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性質。雖然雙方的側重點是不同的,但是都是以法律為基礎的。
(2) 公訴中,律師與公訴人是對立的。律師的辯護職能是針對公訴人的控訴職能而設置的,沒有控訴就沒有辯護。但是律師和公訴人的最終目的終究還是相同的,都是為了準確的表明案件的事實,從而可以正確的處理案件。
(3) 律師相對審判人員而言則是一種協(xié)助與配合的關系。通過辯護可以使審判人員“兼聽則明”,從而可促進裁判的正確。
由此可見,在刑事訴訟中律師雖然與公檢法三機關人員所處位置不同,所維護的側重面不同,但是卻是與公檢法三機關人員所處的身份卻是平等的,均為法律工作者。(如轉載請注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