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圖投搞者 ]——(2010-6-9) / 已閱8737次
法官手記:一切為了公平正義!——一起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的辦案體會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XX公司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經芙蓉區法院一審,長沙市中級法院二審終審。判決生效后,XX公司自動履行了判決確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義務。該案的審理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現將辦理該案的幾點工作體會整理手記如下:
一、民事案件的審理應當以民生為重,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張某某是一名即將參加高考的高三學生。在學校上完晚自習后回家途中跌入公共道路上的土坑中受傷,發生肝臟破裂、傷殘程度達八級的人身損害事故。事故發生后,張某某面臨如何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這一權利救濟問題。但當時客觀情況下確定誰為民事賠償義務人都是很困難的。張某某及其家人為此想盡了各種辦法,通過各種途徑,新聞媒體也介入追蹤報道,總算找到了依法應對事故承擔民事責任的XX公司。但在庭審中,XX公司代理人代表XX公司堅決否認肇事土坑是該公司施工挖掘的,并稱土坑并不在公共道路上,而是在道旁綠化帶中,張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正常行走,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故應自行承擔民事責任。如此一來,張某某的維權索賠能否成功面臨極大挑戰。站在司法審判的角度,法院又不能以同情代替法律。法院如何全面認定本案事實,如何準確適用法律,成了妥善解決本案糾紛,切實保護受害方合法民事權益的關鍵。
二、證據認證上,依法采信間接證據。
本案中,基于事故發生的時間因素(發生于晚上11時左右,肇事土坑的施工挖掘并非正在進行中)以及空間因素(肇事土坑周圍沒有足以確定誰是土坑施工挖掘人的標識物),雖經多方查找,但張某某仍然未能提供足以證實肇事土坑系XX公司施工所挖的直接證據。XX公司也正是以此否認土坑系該公司所挖掘。如何認定本案事實?法院依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間接證據的認證規則,采信了張某某提供的一系列間接證據。這些間接證據主要有當事人陳述、兩次調解筆錄、新聞媒體報道等。尤其是東屯渡派出所主持調解后所做的調解筆錄內容,足以表明XX公司認可土坑系該公司所挖,調解未成功的原因僅僅在于雙方關于損失賠償數額的分歧太大。一系列間接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使法院確信張某某主張的事實屬實。XX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法院詢問所作答復的內容亦印證了法院的確信。這樣就為依法支持張某某的維權索賠主張奠定了堅實的事實基礎。
三、針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認真組織現場勘查,全面認定案件事實。
庭審表明雙方爭議較大的另一個焦點是肇事土坑的具體位置。張某某主張土坑在公共道路上,給公眾出行帶來潛在的風險,此次事故看似偶然,實則必然。XX公司則主張土坑并非在公共道路上,而是在道旁綠化帶中,張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存在不正常行走的過錯,應對事故損害自行承擔民事責任。以上爭議表明查明土坑的具體位置對確定事故責任承擔具有重要價值。為此,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到現場,對肇事土坑的具體位置進行現場勘查測量,經雙方當事人確認后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表明,肇事土坑位于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道路上。至此,應依法確定張某某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事故責任,而XX公司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
四、謹慎對待媒體報道,確保獨立司法審判的中立和理性。
本案所反映的案件事實帶有一定的普遍性,即經常發生人民群眾遭受民事上的人身損害,需要通過民事法律途徑維權,但苦于無法確定民事責任承擔人。受害方為了維權,往往需要耗費高昂的成本調查取證。取證難度大,又使得受害方還要承擔索賠可能失敗的巨大心理壓力。新聞媒體為了道義擔當,往往對索賠進程進行追蹤報道。本案中,《瀟湘晨報》對糾紛解決進程所作的追蹤報道即是如此。本案一審宣判前,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節目組記者還聯系法院要求拍攝當事人的證據材料以制作法制宣傳節目。法院該如何面對新聞媒體對案情的報道及宣判前的采訪要求?從司法審判的角度,我們把握的總體原則是,司法應當保持中立和理性。在案件審理結果依法公開宣布之前,如果新聞媒體介入,難免給法院的公正審判帶來不應有的影響。為了避免“媒體審判”的不良后果,一審法院堅決拒絕了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節目組記者的采訪要求。一審宣判后,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以本案案情為藍本,從批評城市公共道路上琉璃井蓋被偷盜后有關部門未能及時填補,給公眾出行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潛在風險等現象的角度,于2008年10月17日播放了一期節目《被“坑”害的命運》。其中關于法院審理的報道內容僅僅只是一審宣判的結果。如此報道,既發揮了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功能,又沒有影響法院的獨立審判。可以說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司法和傳媒的關系是良性互動的。
附:案情及案件審理經過: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某。
被告XX公司。
2007年12月8日晚10時50分許,張某某從學校上完晚自習回家,乘坐405路公交車,沿長沙市芙蓉區荷花路由西往東到東屯渡街道辦事處前古曲路口站,下車后往右邊朝東屯渡辦事處方向行走,隨即跌入405路公交車道邊人行道上一處深坑中致傷。張某某被送往湖南旺旺醫院急診并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行右肝部分切除術。住院15天后出院。出院診斷:1、肝破裂;2、右腎挫傷。張某某為療傷,花去急診、住院、復診等醫藥費17955.98元。張某某的傷情經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八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張某某無法找到肇事土坑的施工單位。《瀟湘晨報》以《高三學生被“坑”害慘了》、《誰挖的坑仍然是個謎》等文章對該事故的后續處理進行了追蹤報道。2007年12月14日上午,因張某某認為XX公司是肇事土坑的挖掘施工單位,申請東屯渡司法所進行調解。XX公司派出工作人員參加調解,表示只是來了解情況。調解未能達成協議。但XX公司在東屯渡街道司法所的建議下墊付了住院醫藥費7000元。同年12月30日,東屯渡公安派出所調解辦公室組織張某某和XX公司進行調解。有XX公司派出工作人員簽名的《調解會議記錄》載明肇事土坑系由方達施工所挖。該次調解因雙方就賠償數額分歧太大而未能成功。由于兩次調解未果,張某某將XX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XX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傷殘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5 937.82元。訴訟中,XX公司辯稱肇事土坑不是XX公司施工所挖,而張某某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肇事土坑系XX公司施工所挖掘,故XX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審理結果】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張某某夜間乘公交車回家,下車后跌入公交車道旁邊人行道上的土坑中受傷,傷殘程度達到八級傷殘;該土坑坐落于供行人步行的通道上,事故發生時土坑周圍沒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張某某作為受害人,依法有權要求挖掘該土坑的施工人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肇事土坑是否系XX公司施工所挖。XX公司在法庭答辯及陳述中否認肇事土坑系該公司施工所挖。對此法院認為,張某某雖然沒有提供直接的證據證明肇事土坑系XX公司所挖,但根據張某某提供的一系列間接證據如調解筆錄等,結合張某某在事故發生后有關維權過程情況的法庭陳述,法院確信肇事土坑系XX公司施工所挖。XX公司作為肇事土坑的施工人,依法應當對張某某的人身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關于張某某的損失賠償數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合理確定,過高部分應不予賠償。故判決:(1)XX公司一次性賠償張某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傷殘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3211.32元;(2)駁回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XX公司堅持認為肇事土坑非其施工所挖,不服一審判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是否足以認定XX公司存在侵權行為的問題。張某某提供的調解筆錄等相關證據之間可以印證,形成了證據鏈,均可證明致使張某某受傷的肇事土坑系XX公司施工所挖,據此可以認定XX公司存在侵權行為。XX公司對此雖不予認可,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反駁,故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單位: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通訊地址:長沙市芙蓉區嘉雨路467號。郵政編碼:410016
聯系電話:0731-84784810
郵箱:haiyangzhixin-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