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0-6-16) / 已閱25696次
2、行為手段強制性的認定。
(1)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2)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3)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
3、要把強奸與通奸及未婚男女不正當性關系嚴格區別。
通奸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之間,暗中自愿發生性交的行為。通奸不同于強奸,通奸雙方發生性交是自愿的,并不違背婦女意志,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同樣,未婚男女不正當性關系也不違背婦女意志,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1)有的婦女與人通奸,一旦翻臉,關系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于人等情況,把通奸說成強奸的,不能定為強奸罪。
對于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系如何,性行為是在什么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后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么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奸罪論處。如果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奸罪懲處。
(2)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發,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
(3)犯罪分子強奸婦女后,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奸罪論處。
(4)男女雙方先是通奸,后來女方不愿繼續通奸,而男方糾纏不休,并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奸罪論處。
(強奸罪犯罪構成的其他內容略,以上對犯罪人、被害人的具體表述按二高一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二)約會強奸
本文所稱的約會強奸的受害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幼女和無行為能力的婦女(如精神病患者、呆傻者等),這二種情況,無論女性是否表示同意,都將構成強奸罪,這對于分析約會強奸不具有典型意義。同時,約會強奸中的男人也應該是14周歲以上的男性。
約會強奸與其他強奸形式的最大不同在于:一是強奸者不是陌生人而是受害人認識的人,雙方之間可能是戀愛關系、朋友關系、同事關系、師生關系、同學關系、一般相識關系,或者是初次相識的關系;二是女方不是被強制帶到作案地點而是自愿到男方敲定或雙方商定地點的,也就是說女方是自愿到作案地點去的;三是作案地點一般不是公共場所而是男女約會的賓館客房、男女方住處等私人空間。這些都給認定是否約會強奸帶來了難度。
有時約會中的強奸與自愿性行為是很難區分的,可能連當事人自己也存在誤會,比如說戀人之間,有時候由于雙方溝通不夠,信息就會誤解,男方自以為女方愿意發生性行為,其實是不愿意的,男方此時通過各種方法發生性行為,即違背了女方的意志,構成了強奸。又比如,約會中男女發生親密的行為,擁抱、親吻、愛撫、敏感部位的深度接觸,女方可能有所顧慮就此打住,男方卻由于相當興奮強行實施性行為,這就構成了強奸。
應當認為,男女既然約會,就約會本身而言,是雙方自愿的行為,但這并不意味著在約會過程中,發生任何行為都是雙方自愿的。無論男女之間是什么關系,無論交往時間長短,男方都沒有權利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系。
因此,認定約會強奸,要抓住強奸罪的本質特征,即必須查明約會中發生性關系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男人有無對婦女采取了強制手段。至于男人事先有無預謀等等那些都是次要的。
四、結束語
約會時,女性要是只愿意限于一般的交往或親熱,不愿意有性關系,就要適時地、明確地說不;作為男人則要了解、尊重對方的意愿,發乎情,止乎禮,要是男人不顧對方的意志強行性交,這就屬于強奸了。
最后,忠告男同胞:
你請女性吃飯、娛樂或給女性送禮物,無論花了多少錢,無論禮物多么貴重,無論她多么樂意接受,不等于她愿意以性來償還;
你給女性幫了忙,無論她對你多么的感恩感德,也不等于她愿意以性來報答;
一位女性無論她動作多么輕佻,眼神多么勾魂,都不能認為她愿意與你發生性關系;
女性與你牽手不等于同意與你親吻,與你親吻不一定可以有進一步的親熱,同意你脫去她的上衣不等于同意你脫她褲子;
你邀請女性到你的住處或者一同出游,她愿意前來或同行,不等于默認她是你的性伴侶。
所以說,有時候親呢與犯罪只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遙。
[參考文獻]
[1]王作富:《中國刑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7月第一版;
[2]阮方民、葉俊南:《強奸犯罪研究》,浙出89.109,1989年5月;
[3]李銀河:《李銀河自選集——性.愛情.婚姻及其他》,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
[4]周安平:《性別與法律》,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
[5]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法律司法解釋及其理解與適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三版;
[6]周道鸞、張軍:《刑法罪名精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三版;
[7]王文生:《強奸罪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
徐兆壽:《非常對話》,中國青年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1984]法研字第7號);
[10]陳杰華:《試論中國刑法中的強奸罪》,http://china.findlaw.cn/bianhu/gezuibianhu/qfgmrsqlmjqlz/qiangjianzui/2683.html,2009年6月8日瀏覽;
[11]黃秀麗:《警惕約會暴力數據表明:80%的強奸都是熟人強奸》 ,http://news3.xinhuanet.com/legal/2003-11/26/content_1199818_1.htm,2009年6月8日瀏覽;
[12]沈 焰、肖海生:《警惕約會強奸:對我不想要的性說“不”》,http://qkzz.net/Announce/announce.asp?BoardID=15200&ID=209616,2009年6月8日瀏覽;
[13]薛海明:《約會強奸犯罪嫌疑人的過失心理》, 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0708/20070802193748.htm,2009年6月8日瀏覽;
[14]秋實:《相遇引爆情欲約會遭強奸》,http://www.srzc.com/news/qkgs/094148379.html,2009年6月8日瀏覽。
王克先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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