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貴 ]——(2010-6-17) / 已閱7004次
防衛過當構成犯罪
錢貴
【案 情】:
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日,為防止他人在自己飼養的魚塘內偷魚,就在魚塘的四周架設了電網,并寫上“偷魚者防電”字樣。夜晚,李某離開魚棚到家中睡覺。當日夜晚,王某攜帶偷魚工具到李某魚塘內偷魚,手剛一觸到電網,當即倒地身亡。次日晨,李某聽說王某觸電后,即先到魚棚內切斷電源,而后對王某進行了人工呼吸,但無效果。為掩蓋自己的罪責,李某將魚棚四周的電網全部拆除,而后偽造了王某自己用電偷魚不慎死亡的現場。
【分 歧】:
對于本案,有二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于因防盜而非法設置電網的行為,不能否認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的意圖,客觀上具備一定的防衛性,但是由于防盜而造成偷魚者死亡,則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防衛過當。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定罪處罰。被告人李某在魚塘四周架設電網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傷及無辜。雖然在架設電網時寫上了警示標語,但在夜間無燈光的情況下,這種警示措施是完全無效的。所以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評 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李某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衛包括以防衛裝置進行防衛的情形。在本題中,被告人李某為了使自己的財產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設了電網。其目的是為了防盜。雖然防衛裝置是預先設定的,防衛效果是在不法侵害發生時產生的,所以也符合防衛適時性的要求。當然,以防衛裝置進行防衛也存在防衛過當和因故障而防衛不適時的情況。因此,對于因防盜而非法設置電網的行為,不能否認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的意圖,客觀上具備一定的防衛性,但是由于防盜而造成偷魚者死亡,則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防衛過當。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定罪處罰。被告人李某在魚塘四周架設電網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傷及無辜。雖然在架設電網時寫上了警示標語,但在夜間無燈光的情況下,這種警示措施是完全無效的。所以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對電網可能致盜竊者重傷、死亡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態度,對于無辜者可能被電死、重傷則不持希望態度,但如果僅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采取任何防范無辜者誤傷、死亡的措施,那么顯然屬于放任。結合本案看來,李某在王某觸電后還采取了積極的搶救措施,從而說明李某在主觀上只是對盜竊者的傷亡持一種放任態度。因此,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觀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
北安市人民法院 錢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