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敬文 ]——(2010-6-22) / 已閱13225次
關于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安置山林土地所有權問題初探
王敬文
摘要
在我國大規模經濟建設中,大中型水庫建設成為經濟建設的主要內容之一,而其中涉及安置農村移民的山林土地所有權性質問題,現行法律規定比較模糊,不利于權利人行使權利,也不利于政府對這些山林土地實施行政管理。筆者從以下幾方面對此作出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主題詞:移民安置;山林土地;權屬
一、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及用于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安置的山林土地所有權性質的規定
1、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制度。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形式。我國憲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此可見,我國的土地所有制分兩種,一為國家所有,一為農民集體所有。城市居民集體不享有土地所有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此可見,如國家建設所需土地原屬農民集體所有的話,則需通過征收轉為國家所有之后,才可使用(鄉鎮企業、村民住宅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占地除外)。即國家可以通過征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但不能將已是國有的土地轉化為農民集體所有,即土地所有權的轉化是不可逆轉的。
2、用于農村移民安置的山林土地所有權性質的規定。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占用的山林土地的所有權屬國家。其農村移民外遷,國家在安置地征收給遷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以下簡稱遷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的所有權屬國家還是屬農民集體,法律規定不明確!洞笾行退姽こ探ㄔO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第四十三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庫消落區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該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并可以在服從水庫統一調度和保證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質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移民使用”。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村移民安置用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理有關手續”。由此可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水庫消落區及水利水電工程設施所占用的山林土地當然屬于國有。農村移民安置用地依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辦理有關手續,相對于遷入地農村移民而言,其含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國家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向安置區農民集體征收山林土地交由遷入的農村移民集體管理使用;二是指遷入的農村移民集體將國家征收并交給其管理使用的山林土地,依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發包給集體內的移民經營管理并受益。這些山林土地的使用權已明確,是屬于農村移民集體或移民戶。但這些山林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還是屬于農村移民集體,尚不明確。
二、遷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所有權不明所帶來的困惑
由于遷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所有權不明,至少帶來如下困惑:
1、困惑之一:如國家建設需要使用遷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其用地手續如何辦理?有關費用向誰支付?如這些山林土地的所有權已屬國有,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的規定,建設單位通過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交國家;如這些山林土地的所有權仍屬遷入地移民集體,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國家向被征地的農村移民集體或個人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之后,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2、困惑之二:遷入地移民再建房使用山林土地,是按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辦理用手續?還是按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規定辦理用地手續?農村移民遷入到新的居住地安置之后,因改善移民居住條件的需要,極有可能需在本移民集體使用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如這些土地的所有權已屬國有,則建房的移民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用地手續,費用是會比較高的。如這些土地的所有權屬移民集體,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屬于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規定)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3、困惑之三:新林權證如何填發?這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對遷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換發新林權證,其林地所有權是填國有?還是填該農村移民集體所有?這涉及到新林權證如何填發的問題。如這些林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則證中“林地所有權”一欄應填“國有”,如屬于遷入地移民集體所有,則應填該移民集體的名稱。
三、明確遷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所有權
為解決困惑,也為給移民一個公平、明確的待遇,必須明確遷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的所有權。因國家建設而移民,移民對象為國家作出了貢獻。移民集體在移民之前,一般在原居住地有自己享有所有權的山林土地,這種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種完全物權。如果遷入地農村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的所有權屬國有的話,他們對這些山林土地所享有的只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不享有處分權,即所享有的是一種不完全物權。失去的是完全物權,得到的是不完全物權,這對遷入地農村移民來說,是不公平的。為體現公平原則,改善移民生活,發展農村移民經濟,這類遷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的所有權應屬遷入地農村移民集體。目前,個別省市已有這樣的規定。如《廣東省維護水庫移民土地山林房產權屬的若干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 1989年6月6日頒布,1989年7月1日實施)第二條規定:“水庫移民是指因國家水利水電建設需要被遷離原居住地而重建家園者。 水庫移民安置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劃給移民的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水田、菜地、旱地、園地、水塘、山林地和荒山荒地(含‘四固定’后劃給的土地),在交接時無論手續是否完備,其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一律歸移民集體所有。經移民整治增加、使用達五年以上的土地或移民開墾使用五年以上的其他土地,已經形成使用權的,除國有土地外,其土地所有權歸移民集體所有;開墾使用不滿五年但權屬無爭議的也歸移民繼續使用”。為此,建議通過國家立法,明確規定政府向安置地農民集體征收后交給遷入地農村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的所有權屬于遷入地農村移民集體。
作者單位: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政府山林權屬糾紛調處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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