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6-25) / 已閱8302次
企業破產與破產操作律師實務
張生貴
一、破產的概念:
破產一詞源于拉丁語,意思為失敗,但失敗不能與破產劃等號,法律意義上的破產有其嚴格的規定,是指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作出某種宣告,并依法對其財產進行清理、分配或和解的行為,這里所說的不能清償的含義是指四種情況:1、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狀態;2、債務人沒有其他替代辦法償還債務;3、對于全部到期債務不能清償;4、不能清償的債務不僅限于金錢債務,也包括實物。
從破產的定義看,破產不僅適用于法人,還可以適用于社團組織,財團組織,在西方還可適用于自然人,我國目前沒有關于自然人破產的規定。
二、企業(公司)破產:
企業破產就是指企業由于經營環境、經營體制、政策技術、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出現資不抵債的狀態,從而作出宣告,并依法對其財產進行清理分配或者同債權人和解的法律行為。
企業破產是企業退出市場或“死亡”的一種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企業退市還有其他方式,如因接管、兼并或其它諸如違反法律法規被責令撤銷、主管部門依照規定決定解散、企業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自然解體等原因。還有如獨資企業投資人死亡后無繼受者、礦產業因資源開采完畢使公司使命終結,傳統產業被新興產業替代導致舊產業退市,還有因重大自然災害、社會變革等因素引起企業消亡。
與企業破產相關的另一法律概念是倒產,由于企業的破產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定的負面效應,所以在發達國家為彌補破產制度的不足,或者防止破產的發生,出現了倒產制度,倒產的原因與破產類似,企業倒產有可能進入破產程序,但倒產并非破產,有可能在政府的扶持下避免破產,可見,倒產包括破產,但不等于破產,法律上處理倒產的制度有兩個方面,一是企業再建恢復為目的的和解與重整;二是以企業解體和清算為目的的破產制度。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的客觀性:
1、企業資源配置關系中包含破產機制: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為主要配置資源手段的經濟形式,由于市場資源配置縮小了企業生產自主性,市場決定企業的生產質量,企業通過市場才能實現價值,這一矛盾的存在本身就表明市場會不斷地淘汰那些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資源,以此達到市場平衡。
2、市場運行過程必然存在企業消亡機制:
市場運行過程是一個充滿競爭的過程,由于市場絕對支配和決定了資源的配置,各個企業公司為使能夠取得市場對其擁有的資源份額的認可,便促成企業的競爭,在競爭中總會有落伍或被淘汰的,于是就會出現兩個方面的后果:一是有一部分企業破產,使大部分企業從得到警覺;二是勞動者失業,使勞動者處于危機中,整個市場不斷地出現或循環這兩個過程,市場不斷靠犧牲落伍者來促進社會發展和換取更多的生產力進步,這是市場運行機制的本質。
3、企業產權形式包含了破產因素:
企業以相對獨立的主體身份進入市場參與競爭,為避免財產風險,往往在經營管理方面,企業不斷地增加自身的能力,提高效益,以避免陷入破產境地,在維護企業財產利益方面,當企業處于債權人地位時,就會堅決要求資不抵債的企業還債,以減少給債權企業帶來更大損失,在產權主體方面,企業產權的效益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所獲得利益是一致的。站在競爭勝利者的角度,經營管理中的資不抵債的企業是應當進入破產程序的,如果競爭中失敗的企業和競爭中勝利的企業在市場經濟中得到同樣的待遇,即成敗與否都存在,就會失去市場經濟進提高效率的作用,而且侵害了大多數產權主體的意志和利益,影響效益好的企業的積極性。
四、走出企業破產的誤區:
破產與所有制的關系:
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人們總是把破產與所有制性質聯系起來看待,把破產視為私有制甚至是資本主義的派生現象和特有現象,認為與社會主義制度絕對無緣,事實上,只要存在市場和商品交換,就必然存在退市和入市現象,破產現象永遠產權和市場相職系,出現破產和建立相應的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企業破產會造成資源浪費:
破產從局部看是一種損失,但從全局看是效益,一個企業破產,員工失去原有工作,這說明企業已經失去存在的價值,只有盡快地將原有物質資源配置到更需要的環節,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從全局看一個企業的破產只是法人地位的喪失,而這個企業擁有的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會被轉移到市場更需要的地方,這部分資源將在全社會范圍內得到更為合理的配置和使用,這是企業的貢獻。對于長期虧損的企業,唯有通過破產才能實現資源重組,沒有破產就很難建立起競爭的微觀基礎和宏觀管理體系。
只要達限就破產:
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均可防止企業破產,公司重整的目的是要清償公司債務并維持公司事業的繼續和謀求復興機會,在公司破產制度中,正是通過公司重整制度使那些瀕臨破產但又有重整希望的公司得到挽救,從而走上復興之路,體現了破不還債使債務人有機會重振旗鼓再建更生的良性促進作用。和破產制度相比,重整制度在保證債權人得到公平合理的清償前提下,給債務人以生存發展機會,從而在維持經濟秩序穩定的避免社會動蕩的情況下達到實行破產所希望達到的一切良性結果。公司重整制度的優越性,克服了破產和解制度消極因素的不良影響和副作用,適應企業需求,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立法中得到了廣泛的關注和突出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