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廣榮 ]——(2010-6-27) / 已閱8842次
簡介中國清代回避制度
曾廣榮
隨著現代法治制度的發展,對官員回避制度規定的越來越詳細,越來越完善。閑來讀史之余,對我國古代官吏回避制度綜合如下,以博有興趣的博友一覽。
早在西漢武帝時期就作出規定,從郡守、國相到縣令、丞、尉等官員,一般均不許用本郡人、本縣人,初步奠定了回避制度的基礎。東漢靈帝時,“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又制定了“三互法”,規定“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相對監臨”。以后歷代在因襲“三互法”的基礎上,不斷修改、增補,至清代形成比較系統的回避制度。
清代人事回避制度有三:地區回避、社會關系回避、特定職務回避。
地區回避,又稱籍貫回避,清代規定地方上從督撫直至州縣一級的各級官員,都不能在自己的家鄉所屬的省、府、州、縣內擔任要職。康熙四十二年(公元1703年)還規定:“選補官員所得之缺,在五百里內,均行回避。若有以遠作近,以近報遠,希圖規避,擇缺之美惡者,或經部察出,或到任后督撫題參,照規避例革職。”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又對以上規定作出補充:“現任各官,有任所與原籍鄉僻小路在五百里以內者,均令呈明該督撫酌量該調回避。如應聲說回避而不聲說并虛捏者,一經查出,皆照例議處”(《大清會典事例》卷八十四《吏部處分則例》)。對原籍的含義,官方理解是廣義的,不僅指本人祖輩世居之地(“戶籍”所在),而且還包括本人及其祖輩曾經在一定時期內生活、任職、經商、作募得地區(“寄籍”所在)。不論“戶籍”“寄籍”所在,均行回避。有清一代,對此制度執行較嚴,地方官到任,須向本省布政使呈送兩份文件。一份為本人“親供”,即本人自報的戶籍、寄籍;二為同鄉職官德“印結”,即旁人的證明。布政使對上述“親供”“印結”進行審核,在復查無誤之后再呈報本省督撫,由督撫具文逞送吏部和該官員原籍官府備案。
社會關系回避中的社會關系指的是人際關系的總和,包括宗法、血緣、婚姻親屬、師生、上下級官員等各種社會關系。康熙皇帝制度律令,規定中央的各部、院尚書、侍郎以下,至翻譯滿漢文的筆貼式以上,有嫡親祖孫、父子、伯叔、兄弟關系者,不得同時在同一衙署內供職,外官不得在同一省份內任職。“外任官員,現在上司中有系宗族者,皆令回避”(《大清會典事例》卷八十四《吏部處分則例》)。由官階低者回避官階高者,候補官員回避現任官員。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規定京官姻親關系的回避措施:母親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親姐妹之子、表兄弟、兒女姻親都不得在同一衙署內為上下隸屬之職。地方督撫、布政使、按察使、道員、知府、知州、知縣等,不得任命以下人員為本衙署之屬員:本人直系及五服內親屬;父之姐妹之夫及其子;母之父及兄弟姐妹之子;妻之祖父、兄弟、胞侄、姐妹之夫;女婿及子、姐妹之子、孫女之婿。
康熙皇帝曾下令,凡在科舉鄉、會試分房取中之人,例應回避。即錄取之士出任外官時,不得在自己房師轄下任職。又規定鄉試閱卷官員不得批閱本縣考生的試卷,會試閱卷官員須回避本省的考生。各省鄉試除由皇帝欽派主考官外,其他參與考務的官員須從鄰縣候選的進士、舉人中調取。“揭曉后亦即咨送回籍,不得留滯以結師生之情”(蕭奭《永憲錄》續篇)。此規定一般只適用外官,不適用于京官。因為京官如需回避座師,那么幾乎所有的進士或翰林出身的人皆不能留京做官了。故雍正皇帝將外官中硬性規定師生回避之制改為著重加強管理監督的辦法。“若考官外任督撫,屬官內有系伊取中者,申報督撫存案,遇舉劾時于本內申明。考官外任司道,其屬官內有系伊取中者,申報督撫存案,如有舉劾,督撫本內亦將該員與司道誼系師生之處一并聲明。凡督撫司道有所舉劾,倘于取中之人有徇私廢公等情察出,將徇私舉劾之督撫司道交部照例議處”(《大清會典事例》卷八十四《吏部處分則例》)。雍正皇帝曾闡明自己的意圖:“朕非禁絕爾等師生之誼,欲其不相往來,誠使師生同年,平時互相規勸,勉以道義,勵以公忠,各為國家分憂宣力,雖日相近奚害矣”(《清世宗實錄》卷八十一)。
雍正時規定,各督撫每年匯奏幕友姓名、出身、人品、事跡,并規定凡入幕五年必須更換。乾隆時又規定,外省各衙門幕友在所轄地方及五百里之內不得延請,不允許各衙門幕友干預外事及與外人交接等。乾隆、嘉慶時曾發上諭,各省督撫不得留屬員入幕,也不得任用幕友為本身的下屬官員。不準許某些人同時具有亦官亦幕的身份和權柄。“如敢仍前私自留用署員,別經發現或被科道糾參,必將該督撫及留入署中之員一并之罪,決不寬貸”(《皇朝掌故匯編》內編卷一《官制》)。
特定職務回避制度包括以下內容:三品以上大臣的子弟不得任科道官,輔臣子弟不得參加殿試;道員以上子弟皆回避在軍機處任職,后又改為三品以上官員的“子弟不準在軍機章京上行走。其行走在先者,即著照例回本衙門當差”(《清仁宗實錄》卷二三九)。雍正時規定,派往江、浙、閩等省主持海關工作的“關差”、海關監督等職務,不得任用本省人。乾隆年間,將京城御史亦列入特定的職務回避。除此以外,大臣奉諭辦理或審訊案件時,如被審訊之人與本人有各種關系和牽連的,亦應照例奏請回避。
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官僚機構中互相攀援、結黨營私、裙帶關系等各種弊端。但咸豐初年,在太平天國起義的沖擊下,統治集團不得不起用本籍之人統率本地的地方武裝,不得不委任本籍之人為本地行政長官并加重其權力,人事回避制度逐漸崩潰。
(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 曾廣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