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丘訓利 ]——(2010-7-2) / 已閱6597次
聞澤律師事務所:對一起礦業權轉讓案件的評析
丘訓利
在礦業權糾紛中,礦業權轉讓糾紛是其中較為常見的一種。根據有關統計,轉讓合同案件占涉礦案件的25%。此類案件容易引起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轉讓合同的效力、轉讓價款的支付及轉讓后的變更登記等方面。轉讓糾紛主要包括探礦權轉讓糾紛和采礦權轉讓糾紛。調整礦業權轉讓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本文結合一起典型案件對探礦權和采礦權轉讓進行分析。
一、案情介紹
2005年7月14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鉛鋅礦普查探礦權有償轉讓及瓦渣鎢礦采礦權有償轉讓合同》(以下簡稱《轉讓合同》),約定“B公司將其所持有的鉛鋅礦普查探礦權和瓦渣鎢礦采礦權的剩余使用年限轉讓給A公司;B公司同意簽訂轉讓合同,并且收到A公司匯給的首期轉讓款300萬元后,A公司即可進入礦區開展征地、探礦及采礦前期準備和基礎設施建設”。雙方于次日又簽訂了《補充協議》,對付款事項做了約定。上述《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后,A公司即進入該礦區開展了探礦、采礦前期工作準備和基礎設施建設。A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了相應的款項。2005年11月23日,A公司以工作布局轉移為由向XX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開發處申請終止鎢礦采礦權轉讓。2006年初,當地政府決定對全縣鎢礦資源進行開發整合,B公司認為其與A公司之間的鎢礦采礦權轉讓合同已終止,其是合法的礦權主體,故B公司一直以礦權主體的身份參與鎢礦資源整合工作的談判。A公司則認為其雖然向XX國土資源廳提出過終止鎢礦采礦權轉讓的申請,但轉讓合同中的鉛鋅礦普查探礦權與鎢礦采礦權是一個整體,鎢礦采礦權轉讓部分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且其已按約定支付了相關款項,應由其參與鎢礦整合談判工作。2006年4月13日,XX國土資源廳給A公司頒發了探礦權證。同年4月26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要求恢復履行《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B公司不同意,雙方由此發生糾紛,A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采礦權轉讓合同有效,且享有受讓采礦權的全部有形無形財產權益。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和《補充協議》是否有效。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礦業權轉讓合同自審批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包含了鉛鋅礦探礦權轉讓和鎢礦采礦權轉讓兩個部分的內容,XX國土資源廳2006年4月13日對鉛鋅礦探礦權轉讓部分頒發了探礦權證,表明《轉讓合同》中的探礦權轉讓業已生效,XX國土資源廳對鎢礦采礦權的轉讓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主要原因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A公司曾就鎢礦采礦權轉讓的部分向XX國土資源廳提出終止申請,因雙方未能就鎢礦采礦權轉讓終止后雙方對合同已經協商解除或對采礦權轉讓的善后事宜達成了新的合意提供證據證明,XX國土資源廳對該終止申請又未作出明確答復,故鎢礦采礦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即未生效狀態,A公司請求確認鎢礦采礦權轉讓合同有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礦業權轉讓合同包括鉛鋅礦探礦權的轉讓和鎢礦采礦權的轉讓兩個部分。對于探礦權轉讓的部分,已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轉讓,該部分的合同業已生效,雙方對此也無異議。對于采礦權轉讓的部分,因在辦理審批手續的過程中,雙方向審批管理機關遞交了終止轉讓的申請,審批管理機關作了退件處理,后雙方未能就是否繼續采礦權的轉讓達成一致意見,一直未向審批管理機關重新遞交轉讓申請,故該部分合同尚未生效。另外,雙方雖向審批管理機關遞交了終止采礦權轉讓的申請,但根據該終止申請的內容和遞交對象,雙方申請終止的是審批機關對采礦權轉讓的審批行為,而非雙方當事人對采礦權轉讓合同的終止;雙方并未就終止采礦權轉讓或終止后的相關事宜簽訂過協議,B公司關于雙方已口頭終止采礦權轉讓合同的主張無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評析
《礦產資源法》和《物權法》規定,探礦權、采礦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屬于準物權范圍,依照法律規定可以通過轉讓取得。本案是探礦權和采礦權通過一個合同進行轉讓的案例,具有典型性。因涉及兩種權利,應當分別向有關部門提交申請。《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四條和第十條規定了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機關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合同的生效等內容,因此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合同必須經相關礦產主管部門審批、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方可批準之日生效。根據該規定,應當分別申請,A公司認為“轉讓合同中的鉛鋅礦普查探礦權與鎢礦采礦權是一個整體,鎢礦采礦權轉讓部分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本案中探礦權的轉讓已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轉讓合同已經生效。而采礦權的轉讓因雙方向審批管理機關遞交了終止轉讓的申請,審批管理機關作了退件處理,后雙方未能就是否繼續采礦權的轉讓達成一致意見,法院認定故該部分合同尚未生效是正確的。筆者認為采礦權轉讓合同未生效,一方無法請求對方履行,但該合同已經依法成立了,A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而給自己造成的損失,比如前期的投資,可以根據過錯程度要求B公司賠償,但A公司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作者簡介:丘訓利,法學碩士,北京市聞澤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版權所有:北京市聞澤律師事務所,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聯系電話:010-5869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