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孝國 ]——(2010-7-5) / 已閱11047次
實現寧南山區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對策與措施
馬孝國 馬文芳
生態環境問題不僅僅的是一種簡單的社會問題,也不僅僅是一種對資源對環境的管理問題,而是一種影響經濟,并且關系政治的問題。因此在恢復生態系統,保護環境的過程中,就要應用法律等政治的手段去解決。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中,湖錦濤主席明確提出了“以人為本,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奮斗目標,并且明確指出“人于自然和諧相處”的內容,把保護環境提高到與人之生存相關的高度。 江澤民書記在很早就提出“要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要抓緊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所需要的法律法規,同時嚴格執法,堅決打擊破壞環境的犯罪行為”。加強環境法制建設是貫徹依法治國方針的需要,是確保環境保護工作順利開展的有利武器。這樣可以極大地增強廣大干部和群眾的法制觀念,是黨和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建設小康社會,解決“三農”問題最終達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有力保障。
寧夏南部山區生態環境有其致命的弱點,荒山草地無節制的濫墾有限的水資源被無情的污染,大量原始植被遭受破壞。近年來嚴重的沙塵暴、干旱、水土流失等問題日益突出,廣大農民保護湖那竟意識淡薄法制觀念落后;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門對生態環境管理的手段滯后,立法、執法等相關環節脫節等主客觀因素的長期存在,有力削弱了對寧南山區生態環境保護的力度。因此要實現寧夏南部山區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加強法制建設有其特殊的意義,也是實現寧南山區經濟、社會、生態走和諧發展的唯一保障。
(一)環境立法和環境執法
加強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制定,是實施依法治國,應用法律武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以達到在遇到生態環境問題時“有法可依”。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是指國家為了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以及調整熱門在開發利用資源與保護環境活動中在生產的各種社會關系,存而保護與改善環境質量,以便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維護社會及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對制定保護環境法律法規的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就指出“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發展。”醫科從法條中看出,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簡單和的可持續發展是環境立法的 最終目的。當目前為止我國政府及 各省、市、自治區所頒布的有關保護環境的法律達千余種,其中包括國家頒布的相關法律近20部。這些具有強制性質的法律是保護環境的有力武器。
寧夏南部山區生態環境基礎薄弱,文化知識落后、交通信息閉塞、人與環境的矛盾異常尖銳。這些突出的特點說明,在寧南山區貫徹依法保護環境的難度很大,加之一些領導一味追求經濟增長忽視生態保護的做法,則更加增強了依法保護環境的難度。所以克服困難、大力推進依法保護環境成為寧南山區恢復生態,保護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中之重。具體的途徑有:
第一、努力貫徹適合于本區的各種已有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適合于本區的各種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充分利用憲法賦予給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完善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有效利用的規章制度。
第二、要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好《森林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城市規劃法》、《公路法》、《水法》、《河道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的關系,要修改完善《寧南山區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制定《農業開發用地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有效解決土地利用的各種問題。
第三 努力克服薄弱環節,切實加強環境執法。在寧南山區法律普遍滯后,對環境執法不夠堅決,環境執法程度不夠規范,執法監督機制不夠健全,執法隊伍素質不高,裝備和手段不夠強。因此要加大環境責任意識,規范環境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序,不斷提高環境執法的效率和質量。
第四、加強各項環境責任制度,促使個人、企業依法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大量推進寧南自然環境向著良性話的方向發展。
(二) 政策上的保護
環境問題通常不是孤立從在 的,而事實與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有密切的關系。對一個地方來說,政府的經濟發展政策和大的社會發展戰略直接影響該地區產業結構的改變,進一步影響到生態環境發生變化。本文所說的“政策上的保護”是指政府運用除法律、法規之外的手段,引導、鼓勵生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從而達到社會經濟與環境雙贏的目的。更明確的說,就是用政策引導竟,通過政策引導實現生態環境的良性發展。
寧夏南部山區,是國家級的貧困地區。由于先天資源匱乏 ,生產模式單一加之環境惡劣等各種因素導致該地區成為國家經濟扶持的重點對象之一。近幾年來,在大力加強法制建設的同時,政府努力尋求各種以減輕環境壓力,增加農民收入的途徑,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如加強對寧南山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鄉鄉通公路”“村村通電話”等,使信息閉塞的農村“對外開放”。再如大量的生態移民政策將六盤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綠島”去內居住的農民整體搬出,停止在保護區的生產活動,保護和恢復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是一直適應客觀規律的主動退卻戰略。另外,通過挑戰產業結構,對整個區域進行規劃,宜草則草,宜林則林,宜工則工,并針對不同區域各自的特點因地制宜以退牧、退耕、還草、還林、封山禁牧等措施,引導經濟向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方向發展。
近幾年來收到的成果,讓我們能夠看到,只要繼續堅持各項環境政策,寧南山區實現生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指日可待的。
(三) 堅強發展宣傳的重要性
法制宣傳是法律、法規得到遵守的重要途徑,是依法治國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一部有關環境資源的法律制定出來,沒有向公眾宣傳,公民不了解其中的內容,這就等于沒有法律或者法律是一紙空文,使法律得不到有效貫徹執行,則就起不到對環境保護的作用。因此法制宣傳是“依法治國”的需要,是“依法保護環境”的必然要求。
寧夏南部山區,地貌狀況復雜,山大溝深、貧困落后,廣大農民群眾生態環境的認識水平低。加之文化知識水平低下則對保護環境的相關發展得不到很好的理解,有時還會出現一種抵觸心理,這樣回嚴重阻礙法制普及的深入,進而影響生態環境法制化的進程。因此加強分之宣傳,對寧南山區走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近些年來,在自治區政府的領導下,寧南各縣加大了歲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把環境保護的法律知識與退耕還林還草工作相結合,通過向外宣傳環境保護知識來提高光蛋民群眾的環境意識,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的作用,向外界公布了對環境 造成不利影響的企業,并對其行為進行暴光,使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之處。也對廣大的公眾產生很大的教育作用。因此加強法制宣傳,進行環境監督,對寧南山區走生態環境可持續的道路具有教育意義,并且能夠增強廣大農牧民守法,護法的自覺性,為進一步開展退耕還林還草工程打下堅實的基礎。
結語與展望
在寧夏南部山區正在實施的“以糧代辰,退耕還林還草”工程以促進生態環境的建設中,必須牢記寧南山區的歷史教訓,充分認識恢復和重建的重要性,處理好先恢復后研發,先生態后經濟的因果互補關系,把退耕還林還草保持水土,整治沙漠,美化環境作為基礎工作,要以六盤山為主體并以北邊的黃河為依托建立農牧相結合的經濟新體系。必須樹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關系,要妥善處理好善待環境與恢復環境改善環境的關系。因地、因時制宜,實行分區治理。加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生物資源的保護與可持續發展,要加大植樹力度,逐步擴大面積,搞好對水土流失小流域治理的工作,重點抓好基礎設施建設增加自然保護區的數量,擴大保護區范圍,大力種樹種草,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草。
進一步控制人口增長,發展科技教育,提高人口素質,加快人才培養。把發展經濟與自然的承載能力結合起來 ,堅持禁止過度性的放牧、掠奪式的采礦、毀滅性的砍伐、掠奪自然破壞環境的做法。把防止新的污染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起來,實現寧南山區經濟持續發展,社會全面進步,資源永續利用,環境不斷改善和生態良性循環協調統一,努力加強環境法制建設,提高山區群眾的生態環境意識,逐步實現人口、資源和環境的和諧相處,實現生態文明,再造美麗的寧南。
西吉法院 馬孝國 馬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