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闞鳳軍 ]——(2010-7-3) / 已閱17454次
關于《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重要條款的解讀及其對家電企業的影響分析
闞鳳軍
國務院法制辦于7月2日發布《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稿共六章44條,分為總則、信息管理、缺陷調查、召回實施、法律責任、附則等。該管理規定的實施,特別是考慮到侵權責任法中關于產品懲罰性賠償之規定,對于在中國境內生產及銷售的家電企業將產生比較大影響,包括未來產品召回的前期管理、過程控制、風險防范、潛在費用的承擔等。為了幫助相關企業更好評估規定的潛在影響,并盡早制定相應的應對策略等,結合以往處理產品質量事件之經驗,就規定的重要條款解讀及分析如下,供感興趣的企業及人士參考: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家用電器產品安全監管,預防和消除其可能導致的損害,保障消費者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調整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電器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實施召回管理的家用電器產品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調整、公布。
第三條 (定義)本規定所稱的家用電器產品,是指提供給消費者供其家用或類似環境使用的,依靠電流或電磁場工作的產品,包括電線電纜、電路開關及保護或連接裝置等產品。
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因設計、生產、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家用電器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存在缺陷的家用電器產品,由生產商或由其組織其它經營者通過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有效預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導致的損害的活動。
第四條 (管理體制)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實施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召回主體)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家用電器產品履行召回義務,銷售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協助并配合生產者履行召回義務。
本款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是產品召回的義務主體,銷售者、修理者是產品召回協助義務主體,協助生產者履行召回義務。這一區分對銷售者、修理者具有比較重要的意義,既然是協助義務,那么他們就不是
召回責任的承擔主體,不需要承擔產品召回產生的費用及可能的賠償責任。
另外,本款并沒有就生產者進行具體的界定,特別是對于OEM合同項下的生產者等沒有給與定義,這一點需要相關家電企業高度關注,特別是對于從事OEM業務的家電企業,在與委托企業或貼牌企業合作過程中,注意通過合同、協議等方式規避或減少企業承擔召回風險。
家用電器產品的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視為前款規定的生產者。
本款規定對于進口產品而言,該產品的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機構視為生產者,也就是說進口商或境內代理機構承擔是承擔產品召回的責任主體?紤]到產品召回可能涉及到非常大召回費用,對上述主體構成很大的財務負擔。因此,境外代理商今后在與境外生產商、經銷商簽訂經銷協議時,通過合同條款等明確生產商、經銷商的法律責任。同時,需要防備境外主體通過設立殼公司形式逃避合同責任。
另外,本款沒有規定境外的生產者是產品的召回主題,假如境外的進口商或其代理機構破產、清算等,進而不能承擔召回責任,國內消費者是否可以進一步要求境外的生產者承擔召回義務與責任,值得考慮!
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合理的交通運輸等費用,其在境內對家用電器產品的召回措施應當與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當。
本款明確了生產者承擔的產品召回費用,包括消除缺陷費用和合理的交通運輸等費用,那么上述費用是否包括因產品缺陷導致產品貶值損失、產品召回期間導致消費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替代損失等,需要進一步明確。上述費用的范圍將直接影響企業所承擔的召回費用。
另外,規定明確了召回措施境內外同等待遇之規定,不知這是否受到豐田全球召回汽車,但對中國消費者及美國消費者采取差別待遇的一種回應?這一條款應該引起境外家電生產商的關注!
第六條(程序要求)家用電器產品的召回,應當按照本規定關于缺陷調查、確認以及召回相關程序的要求實施。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七條 (信息共享) 國家質檢總局建立與家用電器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相關信息共享。
第八條 (地方質檢部門信息收集與處理)各級地方質檢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收集、處理與家用電器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信息,并按規定逐級上報。
第九條 (信息保存義務)生產者應當記錄并保存家用電器產品設計、原料采購、制造、銷售、產品標識以及消費者投訴、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產品在國外召回情況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健全相關信息檔案。
本條之規定對于企業的內部管理,特別是產品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我們將上述要求的內容進行分解并進行細化,則構成企業產品質量管理的綱要,具體如下:
1、 產品設計,應該包括產品設計過程、設計過程中產品方案的比較分析、設計方案的安全性、經濟性的比較分析等;
2、 原料采購,應該包括供應商的選擇、原料采購標準、質量控制、進場檢驗措施等;
3、 制造過程中的質量控制,主要是如何保證產品不存在制造缺陷等;
4、 產品標識,不同類型的生產模式如何進行有效標識產品,讓消費者正確判斷誰是產品的生產者等;
5、 消費者投訴,企業需要建立消費者投訴信息搜集體系,按照投訴所涉及產品的類別、產品的范圍及投訴的區域等進行登記,作為后續就產品質量進行初步判斷的基本信息依據;
6、 產品傷害事故,企業需要就產品傷害事故的產品進行內部分析與診斷,并就系列產品的質量進行分析;
7、 產品傷害糾紛,企業應該整理所有與消費者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分類整理,并弄清糾紛的原因;
8、 國外召回情況,一旦發生國外召回,國內召回必須同步進行。
上述信息的有效建立與完善,對于判斷企業是否能夠有效管理產品質量、控制產品風險等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果一個企業沒有上述基本信息,如果發生訴訟,法院是很可能做出對企業做出不利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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