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旭燦 ]——(2010-7-5) / 已閱12205次
商法崛起的時代意義
張旭燦
何為商也?據《漢書.食貨志(下)》記載 :“通財鬻貨曰商! 《白虎通.商賈》 :“行曰商,止曰賈。商之謂言章也,章其遠近,度其有無,通四方之物,故謂之商! 簡單的說,商就是相互交換,互通有無。
從歷史上來看,隨著人類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社會分工和私有觀念,于是便有了交換。而隨著交換規模的擴大和交換頻率的增加,逐步產生了商人,商業。隨著職業商人和商業的發展壯大,最終產生了商法。
近代商法起源于十一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的海上貿易。在此過程中發展起來的商法,其法律淵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行業協會自治規則、商事海事判例、地區和跨地區的商人習慣法以及國王、領主、教會頒布的單行法規。
十五世紀以后,伴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興起和統一民族國家的形成,原先分散于自治城邦和商業團體的立法權逐漸歸于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這一時期地中海沿岸各國和歐洲一些內陸國家先后制訂了成文商法,主要是對中世紀以來的商人習慣法予以確認。
十九世紀以后,是近現代商事法的形成和發展時期,也是商法在體系上建立和完善的時期。這一時期形成了世界三大商法法系,法國商法法系、德國商法法系和英美商法法系,這種商法法系的分流至今影響猶在。
世界范圍內的商事立法運動始于十八世紀初,延續至今。如果說憲法的誕生為資產階級民主與法制創造了政治上的法律基礎,商法的發達則為平等、自由權利在塵世的落實提供了經濟上的制度基礎。他直接間接的對社會經濟的繁榮、政治民主制度的建立、民族國家的統一,世界法律的同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商法時代”留給我們的不應僅僅是法典、法規和制度,更是一種現代文明社會的精神理念。完善中國商事立法,建立符合國情的商事制度,弘揚商法精神,——商法的崛起對處于現代化過程中的中國意義重大。
一、 商法崛起將奠定市場經濟制度的法律基礎
市場經濟已經被歷史證明為是一種高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市場經濟給人類帶來了經濟的繁榮,物質生活的富裕。1992年,中國順應歷史潮流提出要建立市場經濟。市場經濟作為經濟活動的一種方式,需要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一系列規則體系。中國能否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中國的市場經濟能否在制度上落實,而商法則是市場經濟賴以存在的法律制度基礎。
(一) 規范商主體,奠定市場經濟運行的前提
這類商事立法包括: 《公司法》 ( 1993 年通過,1999年和2005年修改) 、《合伙企業法》(1997年通過, 2006年修改)、 《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1979年通過, 1990年和2001年修改) 、 《外資企業法》(1986年通過, 2002年修改)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1988年通過, 2000 年修改) 、《企業破產法》(2006年)等。
通過上述商事立法使得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新型的企業形式取代了傳統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企業形式,成為了主要的市場參與主體。商法對市場參與主體的產權歸屬、治理結構、責任承擔機制、破產退出機制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通過對商主體的規范,奠定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前提。
(二) 規范商行為,保護交易的順利進行
這類商事立法包括: 《商業銀行法》 、《海商法》(1992年) 、 《票據法》( 1995年) 、《保險法》( 1995 年通過, 2002年修改) 、《證券法》(1998年通過, 2005年修改) 、《證券投資基金法》 、《信托法》( 2001年) 、以及一大批和這些法律法規相配套的法規、規章等。
通過以上法律,現代商業票據流轉取代了傳統的計劃經濟時代的企業財務轉賬形式;現代商業保險制度取代了計劃經濟時代的企業福利制度;計劃經濟時代為曾出現的股票、證券、信托、投資基金等金融制度應運而生。以上制度的建立有效的規范和保障了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
(三)弘揚商法價值,促進市場經濟
交易效率價值、交易安全價值和交易公平價值構成了當代商法的三大基本價值。
交易效率體現在:商品證券化; 常用契約格式化; 支付手段票據化和電子化、商事糾紛處理機構專門化;商事請求權實行短期時效主義等。
交易安全要求: 商事主體公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票據記載事項實行要式主義;上市公司高理人員承擔嚴格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等
交易公平要求:商事交易自愿,不準強買強賣;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禁止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制度等。
商法通過貫徹執行以上價值,促進市場的繁榮穩定。
二、 商法崛起將推動政治體制改革
(一) 商法發展有利于商人階層的培育
商人階級的出現是商法發展的一個重要前提,商法對商人階級的壯大發展,也起著相當大的作用。完善商法,扶持商人階層,對于具有重農抑商和封建專制悠久傳統的我國尤為重要。隨著商人階級的壯大必然會對社會中原已存在政治力量對比產生深刻變化,而商人階級也必會在政治體制上尋求他們的利益訴求。商業有著天然的對公平、平等、自由的內在需求,有著對民主政治、公平法治的內在要求。人類的歷史也證明了商人階級是打破封建專制,走向民主政治的主導力量。商法的完善,以及商人階級的壯大對我國的民主制度的建設意義非凡。
(二) 商法發展有利于限制公權力
“紅頂商人”胡雪巖的財富帝國似乎是在一夜間煙消云散的。我國封建時候的法律框架缺乏公域和私域、公權力與私人權利的法律界分,作為公權代表的官府可以輕松地跨入當下人們認為屬于私法的領域。面對過于強大的公權力,商人雖然有時也能借機謀得一些好處,但在整體上則始終處于從屬和被利用的地位。若法律不能確保公、私領域界限分明,厘清公權力的職責所在,并時刻提防其越界,則以私權利為核心的商業秩序將難有自發形成的機會。而商法以商人習慣或商事習慣法的形式出現,體現的是商人共同意志,非國家意志。強調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嚴格分野,經濟活動是市民社會的私事,國家不得干預的理念。 商法的發達能有效的限制公權力。
(三) 商法發展有利于培養公民的民主和權利意識
商法制度的建立從根本上確立了社會經濟主體高度的自主權,保障了其經濟權利的獨立性,他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現代社會中公民和經濟組織的權利意識,限制行政權利在經濟生活中的隨意性和任意性,實現了社會經濟活動的民主化,為政治民主化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 商法的崛起有利于推動國家統一和世界經濟一體化
正所謂,商者無疆。商業的基本特點要求必須要能夠實現跨國家,跨地區的經濟交往。這就要求作為商事活動規則的商法,必須要盡可能的實現統一。因為規則的統一是進行商事活動的基本前提。
(一) 商法的發達有利于鞏固國家統一
在香港、澳門回歸后,以及將來的臺灣回歸,在一國兩制條件下,中國將出現一個國家內多種法系并存的格局。無論從現實的經濟交往的需要,還是從未來國家的統一與發展著眼,盡可能減少法律的沖突,加強相互之間的交往,都要求法律的協調。要構建不同政治制度下法律協調統一的基礎,就目前來看最有可能實現的是商法的協調。商法在推動國家統一,加強一國內各個地區的交往中的巨大作用,已經被《德國商法典》和美國《統一商法典》所證實。
(二) 商法的發達有利于實現世界經濟一體化
國際商法在20 世紀獲得了巨大的發展:以國際海事委員會(CMI)、國際法協會(ILA)、國際商會(ICC)、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國際法研究院(The 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為代表的眾多國際商法立法機構相繼設立;制定出包括INCOTERMS、UCP、CISG、PICC 等影響深遠的眾多的國際公約、示范法和國際慣例;同時,國際商事仲裁備受歡迎。以上國際商法的制定減少或消除各國法律的歧異,避免法律沖突,便利了交易的進行。滿足了商業活動本身固有的與生俱來的擴張性、同一性與世界性。有力的推動了世界經濟的一體化進程。
四、 商法崛起有利于人格之張揚
如果說民法的價值理念在于確立并保障人格,那么商法的價值選擇便在于對人格之張揚。民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人格,并為人的生存提供保障措施,通過人格權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繼承權制度等保障人作為人的生存的權利。民法使人以獨立人格的主體身份生存于社會,商法使人以獨立人格的主體身份追求財富、快樂生存。
"商"的本質在于"營利",而商法的本質則在于以法律為手段保障合法營利的進行。商法的發達鼓勵人們以自己的努力去獲取和積累財富。對于必備物質條件的占有,是人格獨立的前提,而對于大量財富的占有是可以讓我們人格得以張揚的一個物質條件。商法鼓勵商業冒險精神,在張揚個人人格的同時增加了整個社會的財富,推動了人類社會的進步。
人類社會的發展歷史表明,商法越發達的地區和時代,商業越活躍,物質生活條件優厚,人們享有的自由越充分,人的人格也張揚。
商業貿易和商法是從15 世紀起到16 、17 、18 世紀得到了充分發展。而就在此時產生了人類的一次思想大解放運動----文藝復興。 從16 世紀起到18世紀人文主義思想戰勝經院神學主義思想,宗教革命在16 世紀得以大力展開。人的價值得到尊重,人的個性得以充分張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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