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旭燦 ]——(2010-7-5) / 已閱44136次
現在又一次,分開資本和勞動者,是分析更加復雜化。雖然雇員和股東利益經常是一致的,他們也有可能是沖突的。考慮到,例如,規模日益減少的現象。公司重組典型的導致了勞動力的減少,降低共工作安全,更長的工作周期,更大的壓力,士氣的降低。從股東的觀點來看,然而,市場獎勵重組已股票價格上升。這個例子反應的利益的分歧形成了對采用全體一致表決權股權公司的阻礙。
2. 多種選舉的無效率
對于這一點的分析僅僅展示了公司決定做出必須建立在代表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參與者基礎上。到現在為止,分析中沒有展示了在美國模式中,只有股東有選舉權。你可以逼真的想象一下一個董事會代表了各個選民。確實,想象是不需要的,因為德國概念中的監事會就為這種董事會提過了一個現實的例子。經驗證據,然而,表明合作決議不會導致效率和生產力的上升。
為什么不能呢?在ARROW的術語中,董事會就像一致同意基礎上的決議做出機構,在一個授權結構的頂端。回顧一下,一致同意的決議作出機制,兩個條件必須滿足:同等的利益和信息。在雇員代表在董事會中的時候哪一個條件也得不到滿足。
這兩個因素是十分接近的,當然。確實,它是股東和雇員的潛在利益沖突決定了雇員代表很有可能得不到他們需要的有用信息來做出決定。由于董事會在公司等級中的地位,雇員代表們毫無疑問比一般的雇員們能接觸到關于公司的更多的信息。隨著歐洲共同做出決定經驗的增多,這個會導致公司信息泄露給工人,甚至會泄露給外部人員。在荷蘭,例如,工作會委員會代表的義務是對公司信息的保密,但這項義務并不總是履行,引起了人們對于管理問題的極大關注,給工會提供了大量的有意義的信息。
提供董事會層次的信息給雇員代表顯然是與股東的利益向左的。我們希望管理層對股東利益忠誠,應該阻止董事會的信息傳給雇員代表。這將要嚴重降低委員會的能力去實施他們的公司管理角色。這個預測已經被德國的混合決策的經驗所驗證。德國的管理層有時候去不把信息透露給監事會,因為他們不想監事會中的雇員代表得到它。二者可選其一的,董事會的真正的工作可能以委員會的形式作了或者事實上以一個排除了雇員代表的方式作出的。結果,合作作出決議增加了決議做出的成本,而他對實質決議的做出可能并沒有什么影響。
雖然ARROW的信息平等的標準是重要的。在這個上下文中批判性的因素是股東和雇員的利益分離。股東的利益在他們中間將要毫無疑問的不同,雇員們的利益也是一樣的。但是公司的每個組成成員更喜歡跟相同的部分分享利益而不是另外一些人。允許代表雇員的董事只能使得問題更加復雜化,一個以授權為基礎的等級決定做出機構中把具有不同利益的股東和雇員帶到了同一間董事房間里來。在董事會中的工人代表比傳統董事更希望有大的勞動力提升。毫無疑問工人將根據勞動條件的提升作為評價代表的標準。共同做出決定的問題不僅僅在于雇員和股東的利益沖突阻礙了相同一致的獲得,還會增加實質代理成本。
雖然有時宣稱雇員代表可能使得董事會獲利通過提升可選擇性的討論和考慮條件。先前的分析任何這些利益將要帶來高成本。另外,有理由懷疑這些利益是不是很明顯。工人對于大部分不直接關系工作條件和利益的決議是冷漠的。所有這一切表明雇員代表只增加很少除了對勞動者的支持。
3. 為什么只有股東
分析因此進一步展示了公眾公司決定做出必須建立在代表而不是參與基礎之上。他進一步展示了僅僅只有一個選民應該被允許選舉董事會。剩下的問題是為什么股東就是那唯一的選民而不是雇員呢?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是這部分的任務。
標準法和經濟學關于保留投票權給股東的解釋是,股東是唯一的對公司資產和盈利是剩余的、不固定的、最后提出主張的的人。相比較而言,雇員的主張是優先的,大部分是固定的通過賠償表格。這個不同點對于現在的出口有兩個不同的暗含含義。第一,就像前面提到的,雇員利益太狹隘對于董事會代表來說。相比較而言,股東有著最強烈的經濟動機去選舉最好的董事會來擴大公司的利潤。第二,雇員對于公司主張的動機是偷懶。把控制權交給雇員將會增加他們的偷懶。反過來,雇員偷懶前景降低了股東的剩余價值。
在這點上,再一次啟用那假設的議價方法是有用的。如果,公司的各種選民能夠通過表決權討價還價,他們會把這些權利分配給那個選民。從他們的地位來看,最后債權人和相反的雇員代表,股東毫無疑問將想要獲得控制權,來確保公司決議作出來確保阻止雇員的偷懶,雇員也會把這樣的權利讓步給股東。
授權的,集中的行動阻止了股東實行天天甚至年年對管理決定的控制。不像雇員們聲稱的那樣,股東對公司的宣稱是可以自由轉移的。如果管理層沒有能夠股東剩余價值最大化。外部人員能夠追求大部分的股份來驅逐現任管理層來獲利。因此,把表決權授予公司股東的手里可以使得市場對于公司控制成為可能,幫助減少偷懶行為的發生。就像剩余的宣稱的那樣,股東將會討價還價也獲得公司的唯一控制權,來確保他們的所有權是最大化的。次序的,因為所有的選民都有利益在最小化偷懶通過管理層或其他代表,公司的雇員有動機同意這樣的規則。雇員缺乏控制權因此能被看成他們不偷懶的承諾。他們缺乏控制權不經排除他們雙重沾水,也使得規制那些雇員偷懶方便了許多。因此,一點都不用奇怪默認的標準公司合同,被各州提供的公司法條把表決權賦予了公司的一般股東。
肯定的說,表決權允許股東分派一些風險來優先主張。如果有財務困難,董事會和管理層對股東利益是忠誠的,能夠確保股東對剩余財產的主張的價值,例如,金融或勞動力重組,減少優先主張。所有的這些增加了問題為什么雇員不用他們的投票權保護自己不受風險呢?回答是雙層的。首先,就像我們看到的那樣,多個選民是無效率的。第二,就像下面介紹的那樣,雇員有明顯的保護措施不依靠表決。
假設公司行為機會主義的對他的雇員。雇員有什么樣的保護措施呢?一些可以通過工作移動。雇主和雇員之間交易繼續存在的價值,他的工作涉及的僅僅是一般的人力資本不依靠公司的價值因為雇員和公司都沒有維持這種關系的動機。如果雇員的人力資本足夠他在A公司工作,他很可能滿足他在B公司從事相似的工作。這樣的雇員看起來像獨立的合同締結者,他們能夠在公司間一個較低的成本移來移去。移動性因此可能是一個充足的防御機制針對機會主義,因為他們能夠退出和被替代對于雇員和雇主都沒有生產率的降低。用另一種方式來想象,因為沒有合適的準租金在這類雇傭關系中,尋求管理并不是一種關注。
公司雇員做出了具體公司投資的在人力成本上, 對雇主機會尋求更強的保護,但是這種保護不需要包括董事代表。確實,各種各樣的特殊的管理結構都能保護這種員工。在這些當中有解雇金,不滿申訴程序,晉升機制,集體議價,等等。
想比較而言,股東很可憐的位置來發展各種特殊的管理結構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像雇員,他們與公司的關系是階段性重新談判的主題,股東有不確定的關系,很少重新談判,如果有的。股票所有權的分散特點也使得單邊談判關于特殊保護變的困難。董事會因此是一個必須的暴雨股東利益的機制。
如果前面的分析是正確的,為什么我們仍然有時發現雇員代表呢?解釋和我們的分析相一致。在美國,雇員代表在董事會中有席位是公司和工會在談判中作出的讓步。讓步談判,平均增加了股份價值的8%到10%。股票市場,顯然視工會讓步為公司對于剩余財產主張價值的實質上的提升。而公司的雇員也從公司的風險減少中獲利,他們很有可能要求一個交換物對于股東利益的提升。股東給予的一個考慮是(通過管理)能夠得到更多的信息,有時是通過董事代表。用另一種方式考慮,董事會代表是一種信息獲取最大化和精確化的工具。雇員代表,能夠核實關于公司不安全的財務狀況是否準確。雇員代表在董事會也被很好的定位來決定公司的前景是否足夠的提高來證實是否需要來推翻先前的判斷通過新一輪的討價還價。
四、 聯邦代理權規定
1. 起源
大部分的股東既不參加公司的周年會議也不參加例行會議。替代性的,他們被代理人代表和投票。股東發送一個卡片(叫做代理權卡片)在上面標識了他們的投票權。卡片授權代理權給代理人來表決股東的投票。代理權卡片可能詳細記述了股票是如何被表決,或者可能簡單的把代理權給代理人要求他們慎重決定如何投票。(困惑的,老的材料有時涉及到代理權卡片和代理權的代理人作為一種代理權來對待,沒有加以區分。
在1934年,當聯邦證券交易法案第一次被采用的時候,州公司法律大部分在公司和股東交流方面保持沉默。典型的州法條僅僅要求公司發送股東會議的公告,陳述什么地點什么時間會議將要舉行。在大多數州公司法,通告僅僅要求簡單的界定一下將要表決的問題。有的州甚至不要求和每年的會議相聯系的基本披露。(在大部分州的公司法里,仍然不要求比這個最低紕漏更高的披露。)
到1934年,然而,我們已經看到公眾公司的的發展,他們擁有數以千計的股東和用代理權表決體系表決。議會聽取了交易法案的表達了大量的宣言現任管理者用公司股東名冊和公司基金來索求在股東會議上的代表權。明顯的,因為現任管理人是要求表決權的人,代理表決權和請求材料被設計來鼓勵股東投票像現任公司董事想象的那樣。代理體系幫助現任董事和管理層使得他們自己在公司中永存。
議會最終把披露作為原則性的方法通過這個代理體系在聯邦的層面得到了規制。現任的公司管理層和董事不能獲得從股東那的管理權,如果不給予股東足夠多的信息來幫助他們做出決定。相對的揭露是需要的從造反的請求代理權,來對抗現任的管理者。
在幾個立法失敗開始后,然而,議會最終把創造一個揭露代理權的制度體系丟給了證券交易委員會層面。作為被采用的,交易法案14( a)說:
他應該對于任何人是違法的,通過郵件或者通過任何的手段或者發生的跨州手段或者任何國家證券交易的任何天資或者別的方法,違反了這些規定議會可能描述為了公眾利益或者為了保護投資者,為了保護投資者,請求或允許用他的名字來請求代理權或同意或授權尊敬任何證券(不是被豁免的證券)登記在依照本標題的12部分。
注意到14(a)并不能得到自己執行。它什么都沒禁止直到證券交易委員會采用了執行規定。依照董事會別授予的權利,證券交易委員會創造了復雜的規定方案管理代理權的獲得方式,因此,以什么樣的方式,股東決定被做出。
2. 規定的框架
證券交易法案14(a),聯邦代理權規定僅僅涉及到在法案12條的規定下那些登記在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公司,意味著,事實上所有的公眾公司都包含在里面,而大部分的封閉公司都被排出了。因為14(a)簡單的陳述:以違反證券交易委員會禁止規定的規則來征集代理權是不合法的。然而,剩下的規章框架不是成文法規定的而是完全有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的。
(1) 什么是代理權征集
依據交易法案14( a)中的規定,征集的定義是整個規定的關鍵。標準的“征集”的司法定義不僅包含對直接提供的要求,撤銷或者堅持代理權,而且……交流可能導致間接的完成這個結果或者為交流形成一步,最終是為了達到這個結果。基本的問題是交流是否是理性的計算來影響股東的投票。如果是這樣的,他就是一種代理權征集。
征集的擴大性解釋長久的創造了個人將要的造反障礙。在STUDEBAKER CORPORATION V. GITTLIN,一案中,例如,被告GITTIN是原告STUDENBAKER不滿意的股東。GITTLIN和他的同盟者要求改變董事會并宣布如果他們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他們將要發起代理權競爭。當與現任董事的談判失敗后,GITTLIN在紐約州法院簽署了一個動議請求查看公司的股東名冊和其他的書籍目錄。在可適用的紐約州成文法中,只有股東持有5%或以上的股權才能有權去查看這些信息。因為GITTLIN僅僅持有5000股,她收集書面授權從42個其他的股東那里集中地持有多于5%的股份。STUDEBAKER’S現任董事會起訴GITTLIN在14(a)條款下,聲稱收集書面授權本身是一種代理權的征集。
GITTLIN首先辯論說:STUDEBAKER缺乏根據來起訴違反所謂的代理權。法庭駁回了這個觀點。法庭讀了法律程序,立法機關沒有想要現任董事會成為代理權競爭的積極觀察者。另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把個人股東發起的動議作為本質上違反代理權的派生物。因此,GITTLIN法院歸結為,動議的發起真的屬于公司,因此他可能以他自己的名義發起行動。
轉移到定義的問題上來,法庭注意到14(a)的董事會申請去征集代理權,同意或授權。因此,法庭得出結論,任何和股東的交流將要視為一種對代理權的征集,如果他是繼續最后代理權征集的一部分,為代理權競爭的成功做準備。因為收集授權時這個計劃的一部分,因此它是代理權規則的征集主題,GITTLIN違反了規則的要求準備散布代理陳述先于代理權征集。GITTLIN因此必須開始散布代理權陳述對42個股東然后征集他們的授權。
法庭相當摘要了,如果GITTLIN重新散布的不方便。考慮到,然而,決定對于GITTLIN的影響。在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下,和10個以上的人交流就是免除征集定義。換句話說,GITTLIN不需要住準備,簽訂分發一個代理權陳述,如果他僅僅跟10個人談。如果GITTLIN能夠獲得股東名單,他就能夠用它來確定大股東。他就能和十個最大的股東談不必須給他們代理權陳述。由于這些交流,他能夠決定他是否能夠在代理權競爭中得到支持。這也能夠幫助他決定花費到一個代理權決定中是否是值得的。但是法庭要求GITTLIN準備代理權陳述來得到那份名單,因為它和42個股東交談目的是征集代理權,當然他必須超過10個股東限制來達到那5%的要求。因此要求GITTLIN遭受許多代理權競爭的成本在他決定是否要指導這樣的一個競爭。
對造反的股東幸運地是,持續的規則發展已經降低了GITTLIN的消極影響。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在交換法案13(d)之下,現在要求擁有5%公眾公司股票的股東必須報告他們的持股情況給證券交易委員會。另外,在13(f)之下,大部分的機構投資者,例如退休金和共同基金)必須報告他們的持股情況,無論有多小。因為這些報告是可以公開獲得的,在像GITTLIN的情形下的股東,很少要求早早地獲得公司的股票了。相反地,股東現在能通過報告確定大股東然后聯系10個大股東來衡量代理權競爭的利弊。
另外。證券交易委員會在1992年放松了代理權規則來鼓勵股東之間的交流,大量的交流從征集的定義中得到豁免。在這之中包括:
14a-8(1)(l)免除關于股東對于其想如何表決及其理由的公開說明
14a-8(b)(1),大量的除外,免除沒有尋找到代理安全股東的權力的人,沒有提供或征集一種授權的形式。例如一個報紙編輯建議投票反對現任管理人,現在完全被豁免了。注意到規則因此雖然很難減少,顯而易見的第一個修正關于涉及規制和股東表決權相關的演講。
14a-8(b)(2)提供了征集10個或10個以下人的長期豁免。
14a-8(b)(3)豁免了提供代理投票權建議的人,股東和他們有一個商業聯系。(一些公司現在提供了這樣的建議給機構投資者。)
但是這些豁免中的大多數都沒有本能幫助GITTLIN.股東計劃一個代理權競爭來驅逐現任董事仍然是代理規則的主題有很大的影響力。
(2) 代理權規則
在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14a-3,現任的董事會的第一步關于代理權征集的必須分發給股東公司的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包含細節的財務陳述和公司商業管理的分析。他的目的是給股東們最新的信息關于公司在做什么,給股東一個依據來估計管理者的表現怎么樣。
一旦周年報告到了股東的手里,代理權征集程序就開始了。征集者的目的是讓股東去簽署并記載代理權卡片,以征集者希望的方式投出他的股份。因為這個過程的最終目的是代理權卡片,首先把注意力集中在一個卡片上是和適用的規則相一致的。(看圖表1和2。顯然圖表不是有比例的。(圖表略)
相同的圖表被設計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規則14a-4,一致,他控制著代理權卡片的形式。第一個利益條款能夠在圖表一的頂部找到。卡片確定的代理股東的一方。在這個案件中,他是現任公司董事。這種表述被SEC14a-4(a)(1)授權。他要求代理權卡片清楚地表明是否是被現任股東征集。
需要注意的第二點能夠在在那一行的下一段找到。通過簽署這份卡片,股東委派3個人-ABLE,BLACK,和CHARLES作為代理人并授權他們投股東的票和卡片上介紹的一致。注意到代理權卡片不是一個永久的委托授權,代理人只有在特殊的股東大會是投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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