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闞鳳軍 ]——(2010-7-5) / 已閱11891次
美國產品責任簡介(一)
闞鳳軍
筆者曾參與處理中國企業被美國消費者提起的產品質量責任訴訟。眾所周知,美國屬于普通法系,而中國屬于大陸法系,兩者法律制度,包括產品責任等亦存在一定的區別。現根據本人的理解,就美國產品責任相關知識介紹如下,供感興趣的企業及朋友參考。
一、 美國的產品責任體系
1、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美國每一個州都有本州制定的產品責任方面的法律。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嚴格責任、過失及違反保證理論等。其他理論包括不當得利、欺詐、不實陳述或隱瞞、州消費者保護法的違反等。
2、 產品責任的承擔主體:美國大多數州允許原告向產品制造者、總經銷商、分銷商及零售商等提起產品責任訴訟。美國一些州承認“無辜銷售者”例外原則,保護零售者因銷售有缺陷產品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當然為享受上述例外原則,美國的零售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3、 缺陷產品的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并不適用于傳統民事產品責任案件中的缺陷產品的銷售,然而,檢察官可以基于被告已違反規范產品的相關法律,尋求刑事制裁。
二、 產品責任的因果關系
1、 產品缺陷及損害證明:原告承擔產品責任要素的證明義務,比較典型的是,為支撐嚴格責任,原告須證明:(1)被告從事銷售或分銷涉案產品;(2)產品有缺陷;(3)產品缺陷導致原告損害。產品缺陷分為三類,分別是設計缺陷、制造缺陷及警示缺陷。在以過失提起的產品訴訟,原告需要證明被告知道或應該知道產品存在缺陷。
2、 因果關系證明:無論基于何種缺陷理論提起訴訟,產品責任訴訟的核心要素是近因。為證明近因,原告必須證明損害時可預見的或者是被告產品自然或可能導致的后果。因果關系證明必須通過科學可靠的證據進行支撐,特別是通過專家證言,證明被告產品的缺陷直接導致或實質造成了原告的損害。
3、 原告應證明產品警示不充分而構成產品缺陷。為支撐上述指控,原告一般必須證明,在該產品脫離被告控制時點,產品缺乏充分的警示或說明,造成不合理的危險。 法院在判定是否構成警示缺陷時,需要考慮潛在用戶的一般常識等因素。
三、 產品質量責任的抗辯
1、 訴訟時效:原告必須在損害發生后的合理時間提起請求。訴訟時效從1年到人身損害賠償6年不等,取決于產品訴訟提起的依據及各州的具體法律規定。
2、 休眠法令:根據該法令,在產品生產或銷售后的一定時期后,無論原告是否發現損害,都不能再向生產者提出賠償請求。休眠時間一般遠遠長于訴訟時效時間,一般在10-15年之間。
3、 原告疏忽:以原告疏忽作為抗辯理由,被告必須證明原告不可原諒地延遲提起訴訟,被告因此延遲受到損害。法院一般會基于案件事實的公平性的平衡作出判斷。
4、 第三方原因。被告可以證明原告的損害是因其他人的原因(比如另一被告、其他第三人或原告本身的原因等),要求免責。
5、 比較過錯/共同過失: 美國很多州遵循比較過失之原則,原告的賠償應該根據其行為導致的損害程度進行相應的減少,即如果原告對損害具有過錯和可歸責性,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的責任則相應的降低。
6、 風險承擔。美國很多州認可風險承擔作為抗辯理由,但被告必須證明原告知道產品的缺陷、認識到產品所構成的危險、繼續使用產品并造成損害。
7、 其他一些抗辯理由。
闞鳳軍律師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廣州安華理達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