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聯利 ]——(2002-8-26) / 已閱16619次
查處具有賭博功能游戲機活動適用法律之己見
楊聯利
近年來,電子游戲機娛樂場所發展迅猛,隨之一些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如老虎機、跑動物機、輪盤機等不斷出現。經營者利用它非法營利,誘使未成年人參賭越來越多,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妨害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文化部、公安部三令五申明文禁止,1996年10月16日 ,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關于加強電子游戲機娛樂場所管理,取締有獎電子游戲機經營活動的通知》 (文市發[1996]89號,以下簡稱《通知》),明令禁止有獎電子游戲機經營活動。1999年3月26日,國務院頒布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使用具有退幣、退鋼珠、退獎券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
在查處具有賭博功能游戲機活動中,有的公安機關對經營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以賭博進行治安處罰。其理由是,消費者通過游戲機可獲取退幣或積分,然后以退幣或積分在經營者處領取現金或實物,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的是一種贏利性的賭博行為。根據《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電子游戲機經營場所再從事有獎經營活動的,一律按賭博活動,由各級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查處。對業主、經營者按聚眾賭博依法查處。”所以公安機關對經營者予以治安處罰是正確的。
筆者認為,《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第三十四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處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五)提供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罰經營者的主體是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授權公安機關可以以賭博對提供具有賭博功能游戲機的經營者處罰權限。對經營賭博功能游戲機行為的處罰,《通知》作了指引性規定,指引行政機關以(聚眾)賭博處理,《條例》則作了明確的授權性規定。從法律規范的效力上講,《通知》屬于規章性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作為行政法規的《條例》。在《條例》頒布以前,《通知》關于經營具有賭博功能游戲機活動的定性應是正確的,但《條例》頒布實施后,應以《條例》為依據實施行政處罰。如果消費者與消費者利用游戲機競技贏利,則可以以賭博定性,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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