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宇 ]——(2010-7-8) / 已閱9459次
論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劉宇
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本懿粓绦信袥Q、裁定罪屬于《刑法》分則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司法罪的一種。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這一類犯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體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審判制度,是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以及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動。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所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生效,便具有國家審判權權威性和法律強制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任何拒不執行的行為,都是對國家審判權與法律威信的蔑視,也同時侵犯人民法院為行使國家審判權所進行的正常司法活動。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動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直接客體。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觀方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其行為特點有:(1)行為人拒不執行的是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2)行為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3)行為人之行為屬于情節嚴重。
1、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前提是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能力執行。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證屬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具有履行特定義務的能力。這里的證據應該是由申請人向法院執行機構提供而由法院進行審查的證明材料。如該證據能夠證實,則被執行人屬于“有能力執行”,否則,申請人不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經查證不實,則不能認定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只有在申請人無能力提供證據,需要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負有收集證據的義務。如行為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喪失履行特定義務的能力,不論其別的行為是否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吻合,均不能以該罪對其追訴。但如其行為符合別的罪的犯罪構成,則應以相應的罪名對行為人追訴。
2、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為表現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拒不執行”。拒不執行的行為,現行司法解釋要求行為的方式是作為,即符合下面“情節嚴重”的六種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1)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4)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5)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自然人。大體上有幾種:
1、執行判決、裁定的義務人,包括敗訴的當事人、第三人以及雖未明確敗訴,但因有一定過錯或有敗訴的可能而被法院裁決采取強制措施的人。
2、協助執行裁判的義務人。這類人包括銀行、信用社、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執行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產或票證的單位或公民。如果他們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情節嚴重的,其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就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其他抗拒執行法院裁判的人,包括:(1)與裁判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外的人;(2)實施妨礙判決、裁定執行的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必須是行為人明知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已生效而有意識地拒絕執行,過失不構成此罪。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