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成江 ]——(2010-7-21) / 已閱11718次
教唆殺人行為如何定罪
劉成江
〔案 例〕
馬某建房時占了張家的地,張家便找馬某講理。馬某不但不講理,反而依仗自己人多勢眾,聲稱自己是勞改犯并動手打了張某。張某氣憤異常,決心報復。某日,張某見馬某的小女兒(13歲)獨自一人在地里干活,認為報復的機會來了,但又怕自己傷害小孩會負責任,便叫來自己13歲的兒子和14歲的侄子,說小孩打人不犯罪,叫二人去打死馬某的女兒,為自己出氣。這兩個小孩聽了張某的慫恿各拿一把鐵锨沖過去,對馬某的女兒亂打,將其腿部動脈血管打斷,血流不止。張某得知后非常害怕,趕緊將馬某的女兒送往醫院,但終因流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
〔剖 析〕
張某、張某的侄子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某的兒子不構成犯罪。本案中,張某首先產生要殺死馬某的女兒的犯罪故意,而后教唆其侄子和兒子產生犯意,并安排其侄子和兒子二人動手去殺馬某的女兒。其侄子和兒子隨后按張某的安排實施了殺人犯罪的實施行為,剝奪了馬某女兒的生命權。由于,張某的兒子未滿14周歲,對一切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所以,這一案件中只有張某和張某的侄子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某的兒子不構成犯罪。張某和張某的侄子構成共同犯罪,張某的兒子不是共犯。在這起共同犯罪中,張某是教唆犯,在犯罪中起組織、策劃作用,是主要作用,再從教唆自己不滿14周歲兒子實施殺人行為的角度講,又稱為間接實行犯,所以根據對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張某是教唆不滿18周歲的侄子犯罪,應當從重處罰。張某的侄子實施殺人犯罪時剛滿14周歲,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重點把握〕
關于故意殺人罪,還應當掌握,(一)相關法律條文對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刑法》第238條、247條、248條、289條、292條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二)對自殺案件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關于教唆犯,應當掌握,(一)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二)對于間接教唆的也應按照教唆犯處罰。(三)對教唆犯的處罰。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成江